2012年10月9日 星期二

The 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美國新專利法於2011.9.16.經總統歐巴馬簽署後頒布,本次修法的重點下:
一、專利法制
改採先申請制,但保有1年的優惠期,允許發明人可在公開發明內容1年內提出申請。
二、專利申請
1.規費制定權限(Fee Setting Authority)
USPTO可依照一定程序自訂規費,以確保加速審理案件所需之財源,並提供個人發明人及小型企業專利規費的折扣。
2.發明人宣誓書(Inventor’s Oath or Declaration)
發明人若離職、應讓與卻拒絕讓與、拒簽宣誓書等,專利受讓人(如公司)、有義務執行專利權的人、有足夠利益關係的人,可改以聲明文件替代宣誓書而得以提出專利申請。
三、審查程序
1優先審查(Prioritized Examination)
每一會計年度有10,000件專利申請案可適用優先審查,費用為US,800元,小型企業可減收50%,適用於實用與植物發明。申請優先審查可於12個月內收到最終審查結果。
2.補充審查(Supplemental Examination)
專利核准後允許專利權人提出進行補充審查,要求重新考慮、修正該專利相關資訊,USPTO會發出書面,回覆是否存在影響可專利性的實質問題,若認為專利有效性與提出的資料有關聯性,則進行再審查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專利權人可透過此程序避免專利訴訟被不公正行為抗辯(inequitable conduct defense)而拖延時間。另外,法案也修改再審查程序收取的費用,以求客觀反映執行此程序所需之花費。
3.核准後複審程序(Post Grant Review)
第三方可於專利核准後9個月內向USPTO提出此程序,並負舉證責任,證明系爭專利至少有一個請求項有無效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專利權人可做出回應或修改專利範圍,甚至尋求和解。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可要求聽審(oral hearing),程序上需於1年內做出決定,得視情況延長,但不得逾6個月。
4.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第三方可在專利核准9個月後或核准後異議程序結束後向USPTO提出多方複審程序,主張有1個或1個以上之專利請求項不具可專利性。專利權人有一次修改專利範圍的機會但不能擴張權利範圍。由3位行政法官組成的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進行審理,並有權提出聽審,程序上需於1年內做出決定,得視情況延長,但不得逾6個月。
四、專利訴訟方面
原告不能於單一訴訟中對產品製造不相關的對象一併提出告訴,只能對相同產品製造的廠商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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