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7日 星期五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將再修正

由於目前國內各著作權團體計費方式不一,再加上相關團體過多,除著作權人外,還有著作權仲介團體,導致授權不易,造成著作權人抱怨權利喪失,使用人也不滿收費費率。為了解決目前這種亂像,智慧局將修正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對仲介團體數量的控管,既有團體得申請合併。

修正條例重點
1.仲介團體能合併成單一窗口、採比例式的費率
2.增訂廣播、電視若與未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協調不成,可向智慧局申請強制授權
3.小吃店、大賣場等使用廣播,則只要跟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即可
4.建立暫付款機制,當著作權人與使用人協商費率期間,使用人需暫時支付部分費用,以保障著作權人
5.公開播送的型態分一次公播與二次公播,一次公播指得是廣播、電視台播送節目;二次公播則指得是,營業場所接收廣播和電視節目後,藉由擴大器等設備擴大原播送的效果供客人欣賞,例如大賣場、餐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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