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經常會舉辦各種表演、比賽或紀念活動,難免會使用到他人的著作,要怎麼樣才能不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呢?
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如果學校在舉辦活動時,並沒有對於學生或來賓收取任何費用(含收取像入場費、清潔費等費用),也沒有針對該活動支付給表演的學生或老師任何報酬(不含競賽優勝所頒發的獎金),可以在舉辦特定活動的時候,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他人的著作。
但是,如果是常態性的電影欣賞或是例行的教學活動,都屬於上述條文所規定的「活動中」,如果學校定期舉辦電影欣賞,就不能直接向影視出租店租DVD來播放,要另外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而直接播放像Discovery的生態影片或衛教的影帶作為教學目的使用,也必須要直接購買公開上映的版本(公播版),才能夠合法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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