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6日 星期二

FB社團名稱與商標

社群行銷是近年的熱潮,很多人都會在FB上建立社團或粉絲團做為行銷之用,FB粉絲團或社團的名字可不可以跟別人的商標一樣呢?
我們來看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中,法官是怎麼認定的。
本案的商標權人在2000.8.成立網站、2009.11.成立FB粉絲團、2010.11.完成商標註冊,2014.3.發現李○○也在FB成立同名的社團,販售相同產品,於是提出商標侵害訴訟,一審敗訴,二審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勝訴。

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
1.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
2.商標之使用應具備下列要件:使用人需有為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需有使用商標之積極行為、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3.被告的FB社團雖標示為交流區,但有販賣、行銷之事實,是商標使用的態樣。
4.FB社團的名稱與系爭商標近似,使相關消費者會造成混淆誤認。
因此判定商標權人勝訴。

2016年7月25日 星期一

專利在訴訟中期滿不影響訴訟進行

專利訴訟一向是曠日廢時的,而專利又是有期限的,期限到了自然權利就消滅了,如果在訴訟中,專利期限到了,訴訟還要不要進行下去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更(一)字第8號行政判決中,就發生這種情形,專利權人在2005.8.1.申請新型專利,到了2013.5.23.被人舉發,智慧財產局做出舉發不成立的審定,舉發人訴願遭駁回,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撤銷訴願及原處分,專利權人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智慧財產法院仍維持原判,就在冗長的訴訟過程中,專利期限就悄悄的到了。
專利權沒了、訴訟卻還沒有結束,該不該繼續呢?智慧財產法院是這樣認定的:
1.舉發人在系爭專利之專利權存續期間內,對仍有效之專利權合法提出,該舉發案本即應續行審查。
2.專利權消滅係在時間上向後生效,其在權利有效存在期間,自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之可能,並有與他人專利權相衝突,而有受舉發審定之必要。
3.系爭專利雖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專利權因期滿而消滅,惟系爭專利有效期間形成之法律效果,並非隨系爭專利期滿而當然消滅,自不影響行政訴訟之進行。

2016年7月21日 星期四

歐盟公布營業秘密指令

歐盟理事會於2016.5.27.公布營業秘密指令,在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後20日生效,歐盟會員國最遲須在2年內將該指令之相關規範納入國內法規。
營業秘密指令訂定了保護歐盟企業之營業秘密及機密資訊之原則,打擊對營業秘密之非法取得、使用及揭露,在不損害基本公眾權益與自由之情況下,追求確保內部市場平穩運作之目標。
該指令防止資訊揭露以保護營業秘密之同時,仍將確保新聞調查不會遭受任何新的限制,亦不會對員工的雇用契約施加任何限制,包含不會限制員工使用在工作中正當取得的經驗與技術,以及不影響公協會及工會等社會夥伴之自主及簽訂共同契約之權利。

參考資料http://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PE-76-2015-INIT/en/pdf

2016年7月20日 星期三

大陸電玩開始重視IP

大陸因仿冒品充斥問題,一直受到國際批評,慢慢的也體認到,必須要提高產品的附加價值才能促進經濟成長,除了開始加強仿冒品取締外,也積極的利用智慧財產權交易拓展商機。
像上海的手遊業者就跟三利鷗取得Hello Kitty的授權,用來開發具中國特色的電玩遊戲。

Smart的看法
大陸對智慧財產權的認知就像30年前的台灣,在加上主場優勢,讓大家對於這樣的市場,多留下負面的印象,透過業者自己的重視與推動,對整個IP產業的發展,也是一個機會。

2016年7月14日 星期四

日本開辦IP訴訟保險

據JPO的調查,日本有8%的企業在海外曾被警告侵害專利權,為協助日本的中小企業降低拓展海外市場時可能遭遇之智財權風險,JPO自2016.7.起針對中小企業在海外涉入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所需費用開辦保險制度,由東京三大保險公司承保,日本政府補助50%保費。未來日本的中小企業在海外,如果面臨專利或商標權侵權訴訟時,與律師諮詢、聘請翻譯、蒐集證據等必要的支出都可以由保險支應。

2016年7月13日 星期三

日本與柬埔寨簽訂專利合作意向書

日本與柬埔寨於2016.5.4.簽訂專利合作意向書(Cooperation for facilitating Patent Grant, CPG),未來日本廠商向柬埔寨提出的專利申請案,如果其對應的申請案在日本已經實體審查並核准,申請人可提出加速核准請求,柬埔寨將不進行審查,加速授予專利,申請人可及早取得與在日本登錄相同的專利權。

Smart的看法
日本過去幾年在柬埔寨提出的專利申請案件數,每年都不超過80件,但是,為了布局柬埔寨的市場,仍願意協商合作,希望能夠擴大合作至其他新興國家,以協助日本企業順利拓展海外業務,反觀我們提出新南向政策後,還沒見到配套措施,對照日本的積極,我們是不是也得趕點進度了。

參考網站
http://www.meti.go.jp/english/press/2016/0509_01.html

2016年7月12日 星期二

Apple在大陸又被告侵害專利

佰利公司於2014.1.13.申請了一個手機外觀設計的專利,孰料Apple在2014.9.推出的iPhone 6及iPhone 6+竟然跟這個專利神似,北京知識產權局已下令停售,而Apple也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Smart的看法
專利、商標都是屬地主義,主場優勢顯然很重要,Apple近來在大陸的專利、商標都遭到阻礙,不知道是不是跟以往他都打勝仗而疏於準備有關,專利監控是長期的工作,尤其是在產品上市前,只要疏於防範,就有可能侵害別人的專利。

2016年7月11日 星期一

OEM廠的IP議題

由於專業分工的關係,很多公司只做研發及品牌,而把產品的生產製造委外代工,,這已是近年來的常態發展,但問題來了,代工廠可不可以自己把人家的產品照做一批自己來賣?這就像鴻海幫Apple做了iPhone,可不可以在做完合約的量之後,自己再用原來的模具、生產線...做一樣的手機來賣?
報載馬雲在阿里集團的投資人大會上說:今日贗品往往做得比真貨品質更好、價格更低,導致阿里打擊假貨的難度增加,市場上出現與正品品質相當的贗品,而且很可能是由同一家工廠生產。他進而認為正品廠商面對的,已非單純智慧財產權的問題,而是一種新的商業模式。
阿里巴巴一直被認為是假貨的天堂,馬雲竟然會認為賣假貨也是個新的商業模式,這真是個妙見解!
贗品與正品出自同一家公司,就可以認為它的品質好、可以賣,這邏輯就像前面說的,鴻海做的iPhone品質好,所以他也可以自己用原來的模具、零件、產線...做出同樣的手機來賣。
OEM廠之所以可以存在,除了企業倫理之外,它還面臨了原廠的專利、商標甚至於營業秘密的問題,純粹生產的情形下,這些行為都是原廠授權的,自行生產時,就都會發生侵權行為,而馬雲卻把它看成新的商業模式,而忽略了智財權的問題,將來可能會衍生出不少問題。

2016年7月7日 星期四

Yahoo將拍賣近3000件專利

據Wall Street的報導,Yahoo已組合了約3000件專利,並將這這些專利移轉到Excaliber IP LLC的獨立子公司,委託Black Stone IP進行拍賣,拍賣的專利技術包括:搜索、電子商務、線上廣告等關鍵性領域,此次拍賣預計可帶來超過US10億元的收益。

2016年7月5日 星期二

購買knowhow不能攤折費用

企業購買專利可以將購買金額攤提折舊,購買沒有專利的knowhow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價取得專利權,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分年計算列報攤折費用。因此,營利事業購買的專門技術如有取得專利權者,就可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如未取得專利權者,因無法定可享有的年數,可供做估計攤折的標準,無法援用專利權攤折規定,也就是不得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參考網站
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6225196623801093766?tagCode=

2016年7月4日 星期一

奇景光電的商業間諜案

奇景光電於2001年成立於台南,在台南、新竹、台北、中國、韓國、日本與美國均有設廠。在3C產品的顯示器驅動IC與時序控制IC設計技術獨步全球,於歐洲、亞洲和美洲擁有超過1500項專利。
2013年張姓行銷業務處副處長、黃姓彩色濾光膜研發處客戶工工程部副理、白姓先進光學產品部技術副理,陸續在2月底離職,三人合作創立全球光學公司,奇景發現三人涉嫌使用任職奇景期間取得的技術,開發新產品並向智慧財產局4件新型專利,於是向調查局報案,控告三人涉及背信。
調查局在2013.9.進行搜索,查扣黃姓副理的一份文件,發現張、黃、白三人在尚未離開奇景光電前即與上海格科微電子簽約,格科微電子以50萬美元向三人購買奇景製造晶圓級光學鏡頭的獨家技術,導致奇景損失3000 萬元至5000萬元。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時,張、黃、白均承認將奇景光學的晶片製程技術賣給格科微電子,最後判決三人連帶賠償奇景光電3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