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 星期一

美國對大陸太陽能反補貼調查出爐

德國SolarWorld美國子公司2013.12.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與商務部申請對大陸輸美晶矽太陽能電池,進行反傾銷與反補貼雙反調查,同時,也對台灣廠商提出反傾銷調查。
反傾銷調查預計2014.7.25.儌出初步裁決,反補貼調查則於2014.6.3.由商務部公布初判結果,認為:大陸太陽能相關產品的確有接受政府補貼事實,因而裁定尚德能源工程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公司、鎮江榮德新能源公司等6家廠商的平衡稅率達35.21%,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的平衡稅率為18.56%,其餘大陸輸美涉案產品初判平衡稅率則為26.89%,爾後大陸輸美晶矽太陽能電池必須依照初判平衡稅率繳交保證金才能通關。本案商務部將在2014.8.18.做出最終裁決,2014.10.3.再由ITC確認。

2014年6月27日 星期五

美國的Trade Protection Not Troll Protection Act

為了解決長期以來Patent troll利用337條款在ITC濫訴的問題,美國眾議院於2014.5.18.提出一項貿易保護不是NPE保護法(Trade Protection Not Troll Protection Act)的法案,該法案由眾議員Blake Farenthold(R-TX)與Tony Cardenas(D-CA)所推出,建議藉由修訂第337條款,使NPE更難以滿足國內產業要件(Domestic Industry),達到扼止濫訴的目的。
該法案的主要訴求有三:
1.投訴人需要證明因該授權活動而導致實際產品的開發。
2.ITC必須早期進行是否存在或正在建立美國行業的初步調查。
3.ITC委員會應該在案件調查的過程中,針對 公共利益影響作出決定,而不是在訴訟程序結束時才作出決定,一旦發現滿足公共利益影響條件時,不論是全部或部分,該案應終止調查,而不做任何進一步的認定(determination) 。

Smart的看法
NPE對專利制度的衝擊,一直都是各界討論的議題,凡事都是一體二面的,有一好就沒有另一好,美國如果把這個議題立法成功,不知道對產業來說是好還是壞?這還真的值得慢慢看下去!

2014年6月26日 星期四

商標分類異動

因應尼斯分類第10版的修訂,智慧局已經陸續增修了285項商品/服務名稱或組群及29項備註事項,預計自2014.7.1.起實施,屆時要申請商標的朋友請注意要用新的分類。

2014年6月25日 星期三

iPhone商標敗訴

當Apple在2007年註冊iPhone的商標時,墨西哥電信的服務商iFone有限公司在2003年就已經註冊商標。
當iPhone進入墨西哥市場後,iFone就對銷售iPhone的3家電信公司提出侵害商標權的訴訟,最後判決勝訴,3家電信公司必須把iPhone銷售額的40%作為賠償,估計將超過US10億元。

2014年6月24日 星期二

Apple的商標又侵權了

Apple繼iPAd商標在大陸被告侵權後,即將推出的新作業系統iOS 8,這次主打健康監控功能的新應用程式HealthKit,還沒上市就已經跟澳洲一家提供醫療服務的公司商標一樣,該公司目前還沒提出告訴。

Smart的看法
很難想像Apple這麼大的一家公司,一直發生商標侵權的問題,這次雖然還沒被告,但是已經對產品造成傷害。
企業在為產品取命字要非常小心,雖然不需要像替小孩取名一樣去算生辰八字,但至少要先看看未來的目標市場有沒有相同或類似的名字,尤其現在網路普及,很容易就可以查到,不要等到花了大把廣告費才發現名字重覆,除非貴公司是Apple有花不完的錢!

2014年6月23日 星期一

權利可不可以同時授權給很多人

報載92歲的彩虹爺爺在2012.10.把他親手畫的明信片及T恤授權給全球華人藝術網,他的弟弟則是幫他授權給中華眷村發展協會,結果造成權利鬧雙包。
彩虹爺爺已經92歲了,他可以不用懂授權,但您不能不懂!按報上所說,明信片及T恤都是他自己親手畫的,所以,他是著作權人應該是沒有疑問的,接下來的問題是:
1.這二個單位簽的是專屬授權還非專屬授權?
2.弟弟可不可以代他簽約授權?
首先來看第一個問題,如果二個單位都是簽非專屬授權,自然是沒有什麼問題,如果先簽者簽的非專屬授權,後簽的是簽專屬授權,那也沒什麼問題。
麻煩出在先簽的如果是專屬授權,後面那個授權原來的著作權人就沒資格簽署。從報載內容我們看不出來二個約誰先簽,但,本案還有另一個問題,授權是著作權人的權利,彩虹爺爺的弟弟如果未經授權是沒資格代他哥哥跟中華眷村發展協會簽約的。
授權前被授權人一定要弄清楚權利人是誰,才不會簽到烏龍合約欲哭無淚!

2014年6月20日 星期五

EPO與SIPO提供全球檔卷服務

歐洲專利局和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4.6.5.宣布推出全球檔卷(Global Dossier)服務,將提供歐洲和中國大陸檔卷中專利申請案的專利家族內容,使用者在單一處即可得知其申請案,在世界各地不同的專利局的進度為何。
全球檔卷係5大專利局(IP5)的合作,該服務透過EPO的歐洲專利註冊系統(European Patent Register),提供申請案的各國檔卷資料(file-wrapper)內容。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4/20140605.html

2014年6月19日 星期四

IP5推動公眾使用專利資訊

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於2014.6.4.至2014.6.6.,在韓國釜山主辦第7屆5大專利局(IP5)局長會議,會中同意為增進IP5間的工作共享,做岀5項決議:
1. 公開每一個局的完整專利資料,以增加各局擁有的專利文件的品質。
2. 促進公眾使用檔卷資料(file wrapper)的資訊(亦即全球檔卷global dossier),將在未來2年分階段完成。
3. 啟動專利調和化工作,側重於引證前案(citation of prior art)、書面說明/充分揭露及發明單一性,後者議題將於2014年秋天在中國大陸,由一組專家首次討論,亦不排除討論另外兩項議題。
4. 更新IP5網站,將IP5的合作和活動的成果,以及IP5的統計和資料,更有效地告知公眾。
5. 共同發展專利合作條約(PCT)制度。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4/20140606.html

2014年6月18日 星期三

美日專利審查共通化

根據日本經濟新聞報導,日本特許廳與美國專利商標局已經達成協議,並簽署合作書,自2015.4.起2國將在審查專利的作業上合作,亦即在日本審查的結果,美國將會接受,可節省審查的時間與成本。

Smart的看法
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專利是保護技術最強的工具,因司法管轄權的問題,造成專利的屬地主義,使的同一技術的專利不但要在各國審查,而且審查的結果可能也不一樣,讓發明人疲於奔命,美日的專利共通化,讓發明人的惡夢解除,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因為這2國的專利的合作,會不會改變申請專利的生態,則值得大家觀察!

2014年6月17日 星期二

高通 vs. Qualcomm

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於2014.6.5.宣布己經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控告美國QUALCOMM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要求美國QUALCOMM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賠償侵權損失1億元RMB。
上海高通成立於1992年,並同步註冊高通商標,早期從事漢卡業務,後來則主力在晶元上,聚焦智能晶元、智能生活、智能物流和智能教育等4大市場。
QUALCOMM公司成立於1985年,1994年開始在大陸申請QUALCOMM商標,公司名稱中文翻譯為卡爾康,1998年開始以高通作為其部分產品和服務的商標使用,2001年在大陸成立高通無線半導體技術有限公司和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2010年申請註冊第9類及第38類商標,迄今未獲准。

Smart的看法
從前面的故事發展看來,Qualcomm是不是Tesla的翻版?我不敢肯定的說是,但是,從種種蹟象顯示:可能是。
全球化是不可擋的浪潮,企業在全球化的過程中,無法避免商標在各國的翻譯問題,也無法避免各地的商標蟑螂問題,如何避免商標訴訟,也是企業在全球化的過程中一個重要的工作。

2014年6月16日 星期一

商標先用

很多中小企業都不清楚商標申請的問題,常常因為沒申請商標致商標遭到他人註冊,自己反而面臨不能用原來商標的問題,早如高雄旗津有名的海產店還因此而改名,最近又發生一個案例,老店西海岸因為沒有註冊商標,而遭已註冊的西海岸要求停用該商標。
其實這是有解的,如果你的開店時間比權利人申請專利的時間還要早,不一定要依權利人的要求而改名,商標法第36條第3款即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利所拘束。

2014年6月13日 星期五

智慧型手機的權利金

根據Smartphone Royalty Stack的研究顯示:智慧型手機所要支付的權利金,高達售價的30%,權利金不僅涵蓋了頻段或LTE技術,還包括JPEG、MP4和AAC文件格式,wi-fi、藍牙、GPS技術,RAM和SD記億卡技術,DLNA和NFC以及操作系統授權金等。

參考網站
http://www.zdnet.com/patent-insanity-royalty-fees-could-reach-120-on-a-400-smartphone-7000030067/

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委外開發案的專利權歸屬

專業分工是目前產業的發展趨勢,所衍生出的專利問題,專利法已規定: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如果雙方在契約中已經約定權利屬於開發者,則出資方就不能再自行利用或申請專利,否則就會產生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的問題。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2014年6月11日 星期三

著作合理使用的質與量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是否代表我們可以把別人的文章全部引用?
所謂引用係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至於引用多少內容才算合理範圍,其實在著作權法第65條已經規定了,要視利用的目的及性質、著作性質、利用的質與量、對市場影響等作為判斷因素,並非全文轉載後只要註明原作者、出處即可主張合理使用,我們要非常小心!

2014年6月10日 星期二

商標的識別性

商標必須要具有識別性,才能獲准,如果該文字係新創之詞彙,除了作為標章之用,其本身不具特定既有的含義,即具有先天識別性,否則就不具識別性。
如果要做為商標使用的文字未經設計,過於單純,除能彰顯其文字本身之特定意義外,並無法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能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且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則不具識別性。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23號行政判決中,系爭商標只有一個字─酷,法官就認為:係表示讚嘆之語,其僅表達社會一般大眾所賦予該特定中文之特殊概念,且系爭文字未經設計,過於單純,除能彰顯其文字本身之特定意義外,並無法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能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且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且相關字元於日常生活之廣泛使用,已弱化其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而認為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

2014年6月9日 星期一

型錄會使專利喪失新穎性

產品型錄是否會成為專利申請案在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而使申請案喪失新穎性?
智財法院在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行政判決中認為:
1.型錄上印有產品型號及型錄發行時間,雖然發行時間只有年份沒有確切日期,但可推論發行日期為該年末日,依一般經驗法則及商業習慣,可認定系爭型錄屬當年發行之公開刊物。如果該日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則會使申請案喪失新穎性。
2.至於型錄是非大量發行之私文書刊物還是公開發行的刊物,法院認為:刊物之公開發行,指將刊物置於公眾得以閱覽而揭露技術內容,使該技術能為公眾得知之狀態,並不以公眾實際上已閱覽或已真正得知其內容為必要。廠商發行產品型錄之目的在於推銷產品,將已存在之商品印製於產品型錄之中,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均能取得、閱讀,作為消費者選購之參考,故產品型錄本身即屬公開使用之證據,此與該型錄發行之數量多寡無必然關係,只要是可供不特定之第三人取得而知悉其內容即屬之。

Smart的看法
由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法院對於已見於刊物的看法,企業在申請專利的時間點掌握上,要更加的小心才是,免得新穎性因自己的疏忽而喪失。

2014年6月5日 星期四

大陸企業在國際商標申請激增

要追蹤品牌全球化發展趨勢,商標數據是最為可靠的指標之一,Thomson CompuMark於2014年5月12日日發佈一份:中國品牌走向世界—中國企業全球商標戰略的最佳實踐的報告,分析過去25 年大陸在全球商標的發展趨勢,發現大陸品牌正以驚人的速度進行全球擴張。
隨著跨國公司迅速崛起,商標申請數也快速增長,過去5年中,大陸公司在其他國家/地區提出的商標申請總量成長84%,2013 年申請總量為 35,637 件,比1990 年申請總量的730件增長了47倍之多,在全球排名第7,僅次於美國、日本、德國、香港、英國和法國。

Smart的看法
大陸從世界的工廠走向世界的市場,企業已經開始重視品牌,這也可以從Interbrend每年做的品牌價值調查中看出,大陸的品牌已經開始進榜,台灣的企業如果還是把重心放在代工,未來會不會變成陸企的代工廠?最後對大陸的依賴度愈深?這是一個值得大家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