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5日 星期三

IEEE Spectrum

IEEE每年都會依USPTO所核准的專利,對各產業的公司做實力評分,2016年的各產業評分排名如下:
1.航太國防產業以Honeywell分數最高,其次是Boeing
2.汽車零組件以日本的Toyota分數最高,其次為Ford、GM、Magna
3.生技製藥業則是Johnson & Jhonson一技獨秀
4.化學產業領先的是Celanese及Dow Chemical
5.網路通訊設備則是由Qualcomm大幅領先
6.網路服務則是由Google與Facebook領先
7.電腦週邊產業領先的是EMC
8.電腦軟體仍是Microsoft的天下
9.電腦系統也是IBM獨佔鰲頭
10.企業集團則是GE的分數最高
11.消費性電子產品仍是Apple的天下
12.醫療設備則是Medtronic及Covidien等大廠共存
13.半導體設備製造亦是由Cree一枝獨秀
14.半導體製造領先的是TSMC及Semiconductor Energy Laboratory

參考網站
http://spectrum.ieee.org/static/interactive-patent-power-2016

2017年1月24日 星期二

WIPO馬拉喀什條約

近年來,WIPO注意到身心障礙族群發展所面臨的種種挑戰,為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所宣示之「無歧視、機會均等、無障礙及充分且有效地參與及融入社會」之原則及避免著作權造成不合理的阻礙,並考量資訊社會科技於今日發展蓬勃,妥善利用對於身心障礙族群將產生正面影響等因素,WIPO遂於2013年通過了「關於有助於盲人、視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對印刷物閱讀有障礙者接觸已公開發行著作之馬拉喀什條約,並於2016.9.30.生效。
馬拉喀什條約相關條文請參閱
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713112423.pdf

2017年1月23日 星期一

紐西蘭通過地理標示註冊

紐西蘭葡萄酒目前外銷金額約達16億紐元,為保護葡萄酒的聲譽,國會通過2006年地理標示註冊法(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Wines and Spirits) Registration Act 2006)的修正案,預定於2017年初生效,紐西蘭葡萄酒及烈酒製造商未來可為其產品註冊地理標示。

參考網站
https://www.iponz.govt.nz/about-ip/geographical-indications

2017年1月19日 星期四

尼斯分類11版修正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最新鞗訂的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尼斯協定第11版於2017.1.1.生效,修正內容包括類別標題、注釋及部分類別之商品及服務名稱,總計增修483項、刪除109項。
詳細內容請上智慧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08152&ctNode=7127&mp=1

2017年1月12日 星期四

專利優惠期放寬

立法院2016.12.22.通過修正專利法優惠期的規定,將發明及新型專利的優惠期從6個月延長為12個月,但設計專利的優惠期仍然不變。
適用優惠期公開的態樣也放寬為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適用,其餘均刪除,同時也刪除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之程序要件。
修正條文對照請見: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6123015404693.pdf

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Nokia vs. Apple

Nokia自從2011年把手機事業結束,策略改變把專利交給NPE後,已開始新的專利戰,第一波攻擊在2016.9.15.已讓Apple被判賠償US2,200萬元,這也使得Apple準備反擊。
Apple於2016.12.21.在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Nokia及與Nokia有合作關係之多家專利授權公司,利用大量Nokia的專利,於美歐等地對Apple提告至少數十次,藉此勒索高額權利或和解金。
但Nokia也不是省油的燈,2016.12.21.於美國、歐洲及亞洲多個國家發起專利侵權訴訟,指控Apple侵害其影像顯示、用戶介面、軟體、通訊天線、通訊晶片組以及視頻解編碼等技術等數十件專利。

Smart的看法
Apple前幾年對Samsung在全球各地同時開戰,到現在戰場都還沒清理完,現在又對Nokia開戰,這次主戰場在反壟斷,會不會又陷入戰場無法自拔?值得持續觀察。

2017年1月10日 星期二

Qualcomm在南韓被判違反競爭法

Qualcomm的Antitrust案在世界各地遍地開花,據Bloomberg的報導,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FTC)於2016.12.28.以濫用市場優勢為由,裁定Qualcomm違反南韓的競爭法,裁罰1.03兆韓元(約8.531億美元)罰金,創下南韓的最高記錄。
裁罰原因包括:
1.濫用市場優勢,若不配合其授權政策之智慧手機廠,就拒絕提供專利技術給晶片組製造商,因此造成市場壟斷地位。
2.強迫簽定授權廠商必須向其報告商業情報的不利合約,因此造成不公平競爭。
3.拒絕或限制將通信晶片相關的標準專利授權給競爭對手,並影響對手的銷售業務。限制市場公平競爭。
3.要求手機廠免費提供他們的專利作為交換授權,違反公平競爭法。
5.對智慧手機廠使用其專利索取高額授權費用。

參考資料
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6-12-28/qualcomm-fined-853-million-by-south-korea-s-antitrust-agency-ix8csvth

2017年1月9日 星期一

歐盟裁罰鋰電池集體價格壟斷

歐盟執行委員會發現2004年至2007年間,Samsung SDI、Panasonic、Sony及Sanyo等4家鋰電池公司透過從事雙邊或多邊密商接觸及商業敏感資訊共享等方式,暗中協調彼此電池產品價格,進而避免惡性價格競爭,以因應該時期鈷金屬原料價格上漲,同時亦共享商業敏感資訊,其至共同訂定市場價格策略。
2016.12.12.歐盟執行委員會宣布:Samsung SDI因為主動舉報市場壟斷行為免罰,其餘3家日本公司主動配合調查並願意接受和解方案,減輕裁罰金額共約1.66億歐元。

參考資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6-4356_en.htm

2017年1月4日 星期三

設計專利的損害賠償

Apple於2011年在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南韓Samsung之智慧型手機產品侵害其3項設計專利,除了手機之外觀設計外,還包含了黑色圓角邊框、帶有矩形圓角之正面外觀、以及方格狀多色彩顯示介面。
一審陪審團裁定Samsung手機產品外觀侵害前述設計專利,並以系爭產品銷售之整體獲利(total profit)為計算基礎來計算侵權賠償金額,共計約US3.99億元。
Samsung主張前述侵權賠償計算不應採用手機整體銷售獲利來做為計算基礎,而忽略手機產品中侵害外觀設計之組件僅占極小價值比重之事實,因而提起上訴。
CAFA維持一審判決,認為美專利法289條明確要求法院依據製造物品之整體獲利來計算設計專利之侵權賠償,手機侵害設計專利之組件,不可能與手機其他組件分離而成為獨立之製造物品(distinct articles of manufacture)來銷售給消費者,因此,製造物品必須是整個商品,而不會只是商品之組件。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6.12.6.判決,認為設計專利侵權賠償計算之兩項必要步驟:
1.確認侵害設計專利之製造物品為何
凡是透過手工或機器方式由原料所製成之特定物品,都是製造物品,所以它應同時包含整個商品及零組件。
2.計算該製造物品之整體獲利
整體獲利應該指製造物品之所有銷售獲利。

參考文獻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777_7lho.pdf

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反向混淆是否侵權

在商標法中並未定義混淆誤誤認是指正向混淆還是反向混淆,在學理上則有否定說與肯定說二種說法。

否定說
1.反向混淆行為人通常具有較強且優的經濟實力與市場地位,因而不具備攀附商標權人商譽的主觀惡意,僅係推廣新品或服務的單純商業行為。
2.侵權行為透過廣告宣傳等強力使用商標,使其商標商品為消費者所熟知,消費者並不會認為其商品源自於商標權人,客觀上,消費者不會增加搜索商品的成本,購買侵權行為人商標商品時,也沒有發生錯誤,自應容許自由競爭下所產生的反向混淆現象。
3.商標權人通常是怠於使用其商標或微弱使用,不符合商標法保護目的。

肯定說
1.商標權人使用商標程度與侵權行為人之使用強度差距懸殊,後者知名度遠遠大於商標權人,有致被誤認是侵權行為人商品的風險。
2.允許反向混淆行為,將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如同允許強大的侵權行為人,任意利用其絕對的經濟實力擇取使用小企業的商標,並令其退讓市場。
3.反向混淆破壞在先商標的識別來源功能,降低商標權人透過商標權讓予、授權等方式,獲得應有的收益,而貶損在先商標的價值,消費者可能誤會商標權人的商品為仿冒品,而不再選擇商標權人的商品,商標權人的商標商品將被逐出市場。
4.商標權人原本透過註冊保護可累積商標的商譽,將無法受到保障,並將流失歸於侵權行為人,有失公允。
5.反向混淆將使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商品的品質控制權,無法正常發揮應有作用,同時也限制並影響其開拓新品市場的機會。

司法實務則採肯定論,智慧財產法院100 年度民公訴字第6 號民事判決,認為商標法上的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並無僅限於正向混淆。若把混淆誤認限縮於正向混淆而不包括反向混淆,無異肯認經濟強勢者可藉由優勢行銷手法襲奪已註冊在先之商標,使商標權人空有註冊商標,但其權利保護全被架空,甚至被一般消費者以為是仿冒業者,如此則商標註冊者之保護即淪為空談,因此,混淆誤認不應限縮在正向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