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7日 星期一

我國的營業秘密法

我國於1996年制定營業秘密法的專法用以保護營業秘密,2013年修正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域外加重處罰、訴追要件及刑事罰併同處罰等規定,並於同年2月1日施行。
1.內容
包括方法、技術、製程、配方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2.要件:
保護要件包括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
3.侵權責任
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有民事及刑事責任。
4.民事侵權態樣
(1)以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等不正當方法取得
(2)惡意轉得人
(3)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不法取得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4)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5)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5.犯罪行為態樣
(1)以不正方法(例如竊取、擅自重製)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營業秘密後,進而使用或洩漏
(2)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3)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4)惡意轉得人之取得、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
6.法定刑
一般營業秘密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
域外使用罪: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7.訴追要件
一般營業秘密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且採告訴可分原則
域外使用罪:為非告訴乃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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