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業軟體聯盟97.5.26.表示,今年度反盜版運動,將從6月1日開始起跑;相較於往年比較特別之處在於推出「企業軟體管理認證活動」,希望企業透過了解公司的軟體資產、稽核清查電腦、制定軟體查核程序等,建立正確的軟體管理制度。
企業因應之道
BSA表示,企業完成初步的軟體管理制度後,可將文件寄到商業軟體聯盟,經BSA認可後,即可享有一年期的「企業軟體資產管理認證」。在這一年的時間內,商業軟體聯盟將不會主動對該公司進行軟體侵權的法律訴訟與查緝行動。商業軟體聯盟表示,希望藉此讓企業消極避免盜版、轉化為積極管理軟體資產。
2008年5月28日 星期三
2008年5月27日 星期二
立院通過WTO授權會員製藥協定
立法院院會2008.5.23.三讀通過「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議定書」第31條之1,這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為了解決低度開發的會員國,在發生重大傳染病的時候,缺乏製藥能力的問題,因此增訂這項議定書,未來發生重大傳染病時,低度開發國家將可以透過強制授權,取得藥品。
近年來全球爆發SARS和禽流感等大型傳染病時,低度開發國家往往因為無法負擔高額的藥品費用,人民飽受痛苦。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WTO在2005年通過「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議定書」31條之1的規定,讓低度發展的國家可以透過其他會員的強制授權,取得愛滋病、肺結核、瘧疾等傳染病的專業藥品
近年來全球爆發SARS和禽流感等大型傳染病時,低度開發國家往往因為無法負擔高額的藥品費用,人民飽受痛苦。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WTO在2005年通過「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議定書」31條之1的規定,讓低度發展的國家可以透過其他會員的強制授權,取得愛滋病、肺結核、瘧疾等傳染病的專業藥品
2008年5月24日 星期六
第7屆新創事業獎 開始申請囉!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鼓勵新創事業之新產品、新技術、新服務、新營運模式,特舉辦"新產業 新動能-第7屆新創事業獎",凡94年7月15日之後設立之中小企業,皆能報名此獎項選拔。
詳情請見:http://www.dream.moeasmea.gov.tw/award
詳情請見:http://www.dream.moeasmea.gov.tw/award
2008年5月19日 星期一
LV商標在中國被搶註
武漢服裝老闆王軍在2002年為自己經營的服裝註冊品牌時發現,法國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1985年在中國註冊時沒有註冊相關外觀圖形專利,只註冊了中英文商標,且中文商標超過3年未使用而失效。
於是他註冊了英文“LOUYIVEITEN”和中文“路易威登”商標,以及LV手袋、吊牌、布料、飾物、服飾口袋的外觀圖形專利。2003年10月份,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公告授予了王軍專利權。
LV的舉發
2004年法國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向中國知識產權總局請求宣佈撤銷王軍的專利。中國知識產權局專門成立了復審委員合議組,經過兩年多的反復審議,中國知識產權局總局在2006年底裁定專利權有效。
於是他註冊了英文“LOUYIVEITEN”和中文“路易威登”商標,以及LV手袋、吊牌、布料、飾物、服飾口袋的外觀圖形專利。2003年10月份,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公告授予了王軍專利權。
LV的舉發
2004年法國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向中國知識產權總局請求宣佈撤銷王軍的專利。中國知識產權局專門成立了復審委員合議組,經過兩年多的反復審議,中國知識產權局總局在2006年底裁定專利權有效。
2008年5月13日 星期二
專利再授權的爭議
樂金電子把三項記憶體專利技術授權給英特爾公司,而英特爾又把運用此技術製造的處理器賣給電腦製造商。樂金於是向法院提告,要求廣達、仁寶、大眾電腦等多家PC供應商也必須支付權利金。
樂金在2000年將3項微處理器相關專利授權給英特爾(Intel)時,已經收取權利金,廣達因此認為,樂金不該持續向供應鏈其他下游廠商追溯授權費用。
樂金則表示,和英特爾簽約時,已要求英特爾知會其客戶,不得將英特爾晶片和其他廠牌元件搭配使用,因此認定廣達等侵權。
本案一審法官裁定廣達等並未侵權。樂金不服繼續上訴,聯邦專利上訴法院在2006年7月二審時,案情逆轉,判定樂金勝訴。
最高法院聽證會
美國最高法院在2008.1.16.舉行聽證會,廣達代表在聽證會上,力陳樂金既已向英特爾(Intel)收取3項微處理器專利的授權金,形同將專利一次賣斷,亦即所謂的專利權耗盡(Patent Exhausted),倘若再對供應鏈中向英特爾購買處理器以便組裝電腦的代工廠追索權利金,似乎有二次收費之嫌。審判長John Roberts也認為:樂金向供應鏈下游廠商追討權利金的行為,形同將專利法所賦予的權限無限上綱,更是誤用了聯邦專利法所規範的權限。
本案預計於2008.7.宣判。
Smart的看法
專利授權後,能不能再向購買其產品的下游廠商再收權利金?本案將是一個指標案件,以現在的情況來看,法官傾向於授權後不應再向供應鏈下游廠商再要求權利金,是比較合理的見解,否則權利耗盡原則將受到挑戰,權利金將會沒完沒了。
樂金在2000年將3項微處理器相關專利授權給英特爾(Intel)時,已經收取權利金,廣達因此認為,樂金不該持續向供應鏈其他下游廠商追溯授權費用。
樂金則表示,和英特爾簽約時,已要求英特爾知會其客戶,不得將英特爾晶片和其他廠牌元件搭配使用,因此認定廣達等侵權。
本案一審法官裁定廣達等並未侵權。樂金不服繼續上訴,聯邦專利上訴法院在2006年7月二審時,案情逆轉,判定樂金勝訴。
最高法院聽證會
美國最高法院在2008.1.16.舉行聽證會,廣達代表在聽證會上,力陳樂金既已向英特爾(Intel)收取3項微處理器專利的授權金,形同將專利一次賣斷,亦即所謂的專利權耗盡(Patent Exhausted),倘若再對供應鏈中向英特爾購買處理器以便組裝電腦的代工廠追索權利金,似乎有二次收費之嫌。審判長John Roberts也認為:樂金向供應鏈下游廠商追討權利金的行為,形同將專利法所賦予的權限無限上綱,更是誤用了聯邦專利法所規範的權限。
本案預計於2008.7.宣判。
Smart的看法
專利授權後,能不能再向購買其產品的下游廠商再收權利金?本案將是一個指標案件,以現在的情況來看,法官傾向於授權後不應再向供應鏈下游廠商再要求權利金,是比較合理的見解,否則權利耗盡原則將受到挑戰,權利金將會沒完沒了。
2008年5月10日 星期六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即將公告
智慧局於96.12.19.及12.26.召開之電腦軟體相關審查基準草案修正公聽會,經彙整各方所提意見,完成整體修正,因不涉實質規範內容之變動,將不再召開公聽會,將於修正完成後公告。
新版的基準可至以下網站下載先睹為快: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t.asp?wantDate=false&otype=1&postnum=15593&from=board
新版的基準可至以下網站下載先睹為快: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t.asp?wantDate=false&otype=1&postnum=15593&from=board
2008年5月7日 星期三
飛利浦對精碟提出假扣押
飛利浦推廣新的CD-R授權機制Veeza於2007年下半相繼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僅有國碩於2007.12.完成簽約、達信在2008.4.完成續約,餘均未完成換約。飛利浦2008.5.5.對精碟提出假扣押聲請,凍結其部分往來銀行存款。
Smart 的看法
以戰逼和果然是專利最大的功用,每年飛利浦都要玩一次,這也是智慧財產管理最好的教材!
Smart 的看法
以戰逼和果然是專利最大的功用,每年飛利浦都要玩一次,這也是智慧財產管理最好的教材!
2008年5月2日 星期五
中華超媒體 vs.中華電信
中華超媒體不滿中華電信在契約期限過後,仍在寬頻互動式多媒體服務系統平台(MOD)上持續播放由中華超媒體取得著作權國外頻道節目,控告中華電信與董事長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2008.1.14.作出不起訴處分。
中華超媒體的指控
1.2005.11.與中華電信簽訂「頻道播放授權購買契約書」,約定從2005.11.到2006.10.,由中華超媒體提供CNBC ASIA頻道內容,供中華電信MOD向不特定多數家庭收視戶播放,而後又延長到2006年底。
2.該節目都是中華超媒體與BUSINESS NEWS (ASIA)LLP公司簽約,取得在台灣MOD的獨家播映權,享有著作權,但中華電信與賀陳旦卻未經同意,2007年逾期後,仍以重製方式,繼續在MOD上公開播送,上映未經授權的CNBC ASIA頻道節目。
中華電信的說法
中華超媒體只是以代理人的身分,替中華電信取得CNBC頻道的非專屬授權,本身並無任何授權,卻謊稱已經取得專屬授權,還以高價轉授權給中華電信,中華電信才是真正的受害人。
檢方見解
合約書中明載「營運商(中華超媒體)係以中華電信指定代理人身分,與CNBC亞洲太平洋協商頻道授權於MOD服務」;中華超媒體既然以中華電信的代理人名義簽約,依法由中華電信取得CNBC Asia Pacific公司著作權授權,並享有播送CNBC著作物的權限。
中華超媒體只是以代理人身分替中華電信取得頻道授權,本身並無著作權。因此,作出不起訴處分。
中華超媒體的指控
1.2005.11.與中華電信簽訂「頻道播放授權購買契約書」,約定從2005.11.到2006.10.,由中華超媒體提供CNBC ASIA頻道內容,供中華電信MOD向不特定多數家庭收視戶播放,而後又延長到2006年底。
2.該節目都是中華超媒體與BUSINESS NEWS (ASIA)LLP公司簽約,取得在台灣MOD的獨家播映權,享有著作權,但中華電信與賀陳旦卻未經同意,2007年逾期後,仍以重製方式,繼續在MOD上公開播送,上映未經授權的CNBC ASIA頻道節目。
中華電信的說法
中華超媒體只是以代理人的身分,替中華電信取得CNBC頻道的非專屬授權,本身並無任何授權,卻謊稱已經取得專屬授權,還以高價轉授權給中華電信,中華電信才是真正的受害人。
檢方見解
合約書中明載「營運商(中華超媒體)係以中華電信指定代理人身分,與CNBC亞洲太平洋協商頻道授權於MOD服務」;中華超媒體既然以中華電信的代理人名義簽約,依法由中華電信取得CNBC Asia Pacific公司著作權授權,並享有播送CNBC著作物的權限。
中華超媒體只是以代理人身分替中華電信取得頻道授權,本身並無著作權。因此,作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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