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

103年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即將報名

今年的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將自2014.4.15.至2014.6.16.受理報名,2014.7.26.至2014.7.27.辦理考試。
本年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將持續辦理A.專利技術工程類、B.專利程序控管類及C.專利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等3類考試。
相關資料請見:http://www.tipa.org.tw/certify_1

2014年3月28日 星期五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自2014.3.24.實施

立法院在2014.1.通過專利法增訂邊境保護措施的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2014.3.24.施行,配套的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亦由經濟部與財政部會銜於同日發布施行。
未來專利權人對進口貨物,如果認為有侵害自身的專利權,只要提供可以讓海關辨認出要查扣的貨物的資料,就可以向海關申請查扣,不准貨物進口,以及時獲得保障,事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4年3月27日 星期四

Google與Viacom侵權案和解

Viacom以Google旗下影片分享網站YouTube包含未經該公司授權的逾10萬支影片,經要求刪除未果,而於2007.3.控告YouTube及Google大量侵權,並求償US10億元。纏訟7年的侵權官司,雙方於2014.3.18.宣佈以和解落幕。

2014年3月26日 星期三

百度文庫侵害著作權

網路書籍分享的著作權爭議,從Google開始就一直發生,百度文庫也遭北京中青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控告侵害著作權,並索賠313萬RMB。

原告的說法
該公司享有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現在發現你的優勢這三本書的專有出版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百度文庫未經許可擅自發布這三本書的電子版,供公眾查閱下載,該行為侵犯了著作權。

百度的說法
原告不享有涉案三本書的網絡信息傳播權,並且,書籍是網友自行上傳的,百度並沒有主動提供涉案作品,也不存在幫助侵權的行為。

法院的判決
1.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原告取得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一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所以在此案中,原告只能就這一本書主張權利。
2.百度文庫屬于信息存儲空間,涉案書籍由網絡用戶上傳,所以百度沒有直接侵權的行為。但是,百度對于涉案書籍在百度文庫中的使用和傳播情況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沒有建立起足夠有效的著作權保護機制,因此,構成幫助侵權。
3.因此,認為百度構成幫助侵權,判決應賠償原告40萬元RMB。

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NPE也可以取得SEP禁制令

Vringo向德國曼海姆地方法院控告中興通訊部分軟體無線電(SDR)基地台侵害其EP1186119號專利,2013.12.17.地方法院判決中興電訊侵害專利,並禁止其銷售該產品。
中興電訊上訴後,2014.2.24.上訴法院駁回中興通訊的暫緩禁售令。
由本案的發展顯示:原告對SEP,以Orange-Book-Standard抗辯,也是有可能拿到禁制令。SEPs專利權人如果以FRAND原則提供授權合約給被告,但是被授權者未善盡協商責任,即使是NPE,仍然可能獲得禁制令。

2014年3月24日 星期一

ITC終判HTC未侵害Flashpoint專利

FlashPoint Technology, Inc.於2012.5.25.在ITC控告HTC、Huawei等公司侵害其4件專利案,ITC在2013.9.30.ITC初判認為HTC等侵害FlashPoint的US6222538號專利,ITC於2014.3.14.做出終判,HTC未侵害FlashPoint任何專利。

系爭專利
US6,504,575
US6,222,538
US6,400,471
US6,223,190

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日本面板業的整合

台灣的面板業面對日本、韓國的競爭,一直被稱為慘業,日本的三大面板廠商Sony、Toshiba及Hitachi於2011.8.31.簽訂協議,宣布合併中小尺寸液晶面板事業,並於2012年Q1成立JDI(Japan Display Inc)。
JDI成立初期由日本官民共同基金「日本產業革新機構(Innovation Network Corp. of Japan,INCJ)」入股並取得70%股權,剩餘30%股權則由Sony等3家公司各持有10%。目前由野村、摩根士丹利、高盛集團、美國銀行、德意志銀行與瑞士銀行集團協助處理IPO,預計2014.3.19.在東京上市。

Smart的看法
台灣的面板產業曾經是風光一時的兩兆雙星產業,如今面臨日、韓的競爭,光環不再,而日本與韓國都傾全國之力在扶持,我們面臨的困境可能更嚴峻。日本藉由政府基金之力協助產業,在適當時機再退出的模式,在我國這種政治氛圍下,可能很難有所突破,大家加油吧!

2014年3月20日 星期四

Apple vs. Samsung

Apple與Samsung自2011.4.15.開啟專利戰以來,烽火遍及全世界,雙方互有輸贏,第一個互告案的審判結果2014.3.7.終於出爐,加州北區地方法院判決Samsung需賠償Apple US9.3億元。
但是,Apple要求Samsung侵權產品禁止在美國銷售的請求,則因Apple 並未確立自己尋求永久禁制令的權限,而遭法院駁回,所以,Samsung仍可在美國繼續銷售其手機與平板電腦。

2014年3月19日 星期三

Twitter買IBM 900件專利

Twitter因為IBM的3件專利談判,雙方於2014.2.達成專利交易協議,Twitter以US3600萬元買下IBM的900件專利,平均每件專利US4萬元。

Smart的看法
IBM果然是專利的軍火庫,武器種類繁多,什麼都可以賣,這也說明了:專利真是個賺錢的武器,近年來,像Twitter這樣的社群網站公司紛紛興起,但是,他們的共同點就是缺少專利,所以,禁不起人家告,這次Twitter也是只有3件專利就讓他乖乖掏錢了,我們在研發階段,真不能忽視了專利!

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販賣之要約如何定義

專利權的範圍包括: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什麼是為販賣之邀約呢?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中,法官認為販賣之邀約適用範圍如下:
1.所謂「為販賣之要約」(offering for sale),除為販賣要約行為外,亦包括意圖銷售專利產品之行為,然不包括提供授權或出租之行為,故應採廣義或擴張解釋,包含要約及要約之誘引,行為人明確表示其販賣意思者即屬之,如於物品上標示售價並陳列、於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傳播媒體為廣告等;另為販賣而為價目表之寄送、廣告、陳列、展示,均屬之。至是否為公開之販賣要約、是以口頭或書面為之、是否已經有專利物品製造完成、專利物品是否為販賣要約之人或第三人所製造,均非所問。
2.目的在擴大對權利人之保護,使專利權人能及早對欲從事侵權之行為人採取行動,在其準備與他人訂立契約階段,即可防止其干擾專利排他權之行使,故採廣義或擴張之解釋。準此,專利法關於「販賣之要約」之解釋,應著重於能否擴大及完善發明之保護,民法區別「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之立法考量並非重點,解釋上自不宜逕採民法之判斷標準,此亦係立法者在立法修正理由中特別指明專利法上「販賣之要約」之意涵源自TRIPS第28條規範之原因所在。
3.被告在網路刊登系爭產品二廣告之行為,係意圖銷售侵害系爭專利產品之行為,依TRIPS第28條規定已屬「為販賣之要約」,自亦屬我國專利法所規定之「為販賣之要約」,構成專利侵害。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2014年3月14日 星期五

streaming不侵害著作權

由於網路愈來愈多的網站,提供網友用streaming方式觀賞影片,網友在家觀賞如youtube之類streaming影片,是否會侵害著作權呢?
根據智慧局的解釋:
1.該視聽網站提供影片供網友線上觀賞,已構成對著作利用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等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該網站之經營者(即實際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人),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2.如該視聽網站係提供非法影片供網友觀賞,而網友只是單純觀賞,並未再將該影片以下載、公開傳輸方式傳輸(例如使用P2P軟體),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與第4項規定,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涉及侵害重製權之問題。

Smart的看法
雖然智慧局認為網友利用streaming方法觀賞影片的行為,只要未下載、重製即無侵害著作權,不過網友還是要注意所觀賞的影片是否有著作權問題,因為智慧局的說法是行政部門的解釋,未來司法機關同不同意這個說法又是另一回事了!

2014年3月13日 星期四

新穎性與先前技術的關連

申請前6個月內已完成開發並開始生產,可否主張優惠期?
有關主張優惠期,專利法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因研究、實驗目的、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之發明,且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可視為未喪失新穎性。
至於申請前已完成開發並開始生產,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中認為:已足使申請之系爭專利於申請日前呈現不特定第三人得以瞭解其內容之公開狀態,非屬優惠期規範的例外範圍。
而且專利法規定用以比對新穎性與進步性之先前技術,法院也認為凡是申請前的公開資料均屬之,即便是申請前一日,仍為有效之先前技術文獻,與申請之專利是否果已參考該先前技術文獻無關。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

2014年3月12日 星期三

Windows 8.1的授權金可能降

由於Google長期以免費開放Android平台給OEM廠,同時吸引APP軟體業者進駐,有效提高了Android的市佔率。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Microsoft為了挽回頽勢,準備將Windows 8.1個人電腦作業系統的授權價格調降70%,由原來的US50元降至US15元,好讓低價電腦及平板電腦製造商能推出更具吸引力的產品,來對抗搭載Google作業系統的眾多平價電腦產品。

2014年3月11日 星期二

A4WP 與 PMA 結盟

無線充電是未來的趨勢,根據IHS的調查,全球無線充電接收器及發送器市場,可望從 2013年的2500萬個成長到2023年的17億個。目前全球還沒有統一的標準,而是三個聯盟在角逐,呇有支持的廠商。

WPC (Wireless Power Consortium)
WPC成立於2008年底,最早期的會員有Philiphs、TI、 Olympus 、Sanyo、Logitech、National Semiconductor等業者。其Qi規格需要電子裝置無時無刻對好位置並緊貼無線充電板,但現在具有磁感應、充電墊或短距磁諧振 (1.5 公分以內 ) 三種形式。目前高達 200 家成員,包括 HTC 、 LG 、 Nokia 、 Sony 、Samsung、Philiphs、SonyEricsson、Best Buy等等主要電子裝置大廠,以及 Verizon Wireless 等。

PMA (Power Matters Alliance)
PMA成立於 2012 年,由Duracell Powermat 發起,目前得到了Google、AT&T、Starbucks加盟,約有 100 多名會員,

A4WP (Alliance for Wireless Power)
A4WP在2012.5.由Samsung、Qualcomm、 Duracell Powermat 所發起成立,會員尚包括Broadcom、Intel、LG、SanDisk、TDK、TI、 NXP、IDT、SanDisk、Intel、Dell共80多家企業會員加入。

A4WP與PMA兩個聯盟2014.2.簽定合作協議,將整合雙方規格,協議內容如下:
1.PMA 採用 A4WP 的 Rezence 電磁諧振( magnetic resonant wireless charging )規格作為 PMA 在單一與多重模式下的共振式無線充電發射與接收器。
2.A4WP 則採用 PMA 的感應式規格,作為多重模式下,感應式和電磁共振式無線充電的實作方式之一。
3.A4WP 將和 PMA 合作開發Open Network API,用來管理無線充電網路。

Smart的看法
無線充電的產業標準迄未確定,目前的3個產業標準,國內廠商應持續關注其發展,以免押錯寶,日後遭到邊緣化,3G的發展就是前車之鑑。

2014年3月10日 星期一

CpuMate vs. Sony

CpuMate於2014.2.10.向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馬歇爾分院(Texas Eastern District CourtMarshall Office)控告Sony生產、製造與銷售的PlayStation 3遊戲主機使用的散熱裝置,侵害該公司的US6,779,595專利權,並請求法院核發永久禁制令。

US6779595
Title : Integrated heat dissipation apparatus
Filing Date : 2003.12.16.
Issue Date : 2004.8.24.
Abstract :
An integrated heat dissipation apparatus, having a first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 second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and at least one L-shape heat pipe.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has a connecting surface and a thermal conductive surface opposing the connecting surface. The first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is mounted on the thermal conductive surface. A plurality of thermal conductors with thermal conductivity larger than that of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are mounted to the connecting surface. The L-shape heat pipe has two ends, including one end serial connecting to the second heat dissipating element, and the other end extending to connect with the thermal conductors on the thermal conductive heat sink.

2014年3月7日 星期五

ResMed vs. Apex Medical

ResMed於2013.3.28.向ITC提告,指控Apex Medical進口的睡眠呼吸障礙治療系統,侵害該公司有關濕度調節器及呼吸面罩等7項專利。

Apex Medical 的訴訟策略
1.提出Consent Order
ITC行政法官於2013.7.17.接受Apex提議,針對被控侵權的6項產品,先不進口美國市場,ITC於2013.8.9.終止調查。
2.Inter Partes Review
Apex接著於8月中旬對ResMed的6件專利向USPTO提出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主張主張ResMed的6件連續陽壓呼吸器及周邊呼吸面罩等產品相關技術專利為無效。
USPTO於2014.2.20.宣布同意Apex對ResMed之5件美國專利提出的無效案。

Smart的看法
多方複審是美國專利法變革(AIA)後推出的新制度,任何人如果有相當證據可證明專利無效,都可於專利獲證後向USPTO申請審查。這一次Apex就是採用了這個策略,沒有到法院去打專利無效的訴訟,可以節省很多時間。這個訴訟策略,也是以後國內業者可以思考的!

2014年3月6日 星期四

日月光與Tessera 和解

Tessera自2005.10.開始針對封裝專利向相關封測廠、 DRAM 和模組廠提起專利訴訟,被告包含日月光、矽品與力成等,矽品在2013.4.率先與Tessera簽訂和解協議,支付US3000萬元和解金,南茂也在2013.11.21.以US110萬元與Tessera和解。
日月光也於2014.2.21.支付和解金US3000萬元,與Tessera達成和解,將於2013年Q1全數認列。
力成於2014.2.27.與Tessera針對技術授權合約訴訟達成和解,雙方同意提前終止授權合約,力成同意在5年內支付US1.96億元。

2014年3月5日 星期三

Nikon專利侵害獲賠

Nikon於2011.5.25.在東京地方法院控告Sigma侵害其防手震專利,並以Sigma 侵權的7種產品總值197億日元做求償的基準,要求124億日元損害賠償。
法院認為防手震技術在上述專利之外,還有許多其他的必要技術,因此,以Sigma獲得的最大利益101億元為基礎,最終以15%判給Nikon 約15.68億日元賠償金。

2014年3月4日 星期二

A片的著作權

日本的A片商以往來台控告國內業者盜版其A片,大多敗訴收場,法院都是以最高法院的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及大法官的釋憲(釋字407、617號)為由,判決片商敗訴。
但是,2014.3.20.智慧財產法院有了新的判決,完全推翻過去的判決,認為我國為WTO會員應遵守TRIPS協定,A片非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消極要件,創作性著作應為著作權保護標的。

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2014年3月3日 星期一

ITC初步認定我輸美晶矽太陽能產品造成傾銷

美國政府於2013.12.31.對自我國進口之晶矽太陽能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美國貿易調查委員會於2014.2.14.就產業損害部分,初步裁定對其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預定將於2014.10.9.作出終判。
美國商務部將繼續進行調查,預定傾銷初判將於2014.6.9.公布,並於2014.8.25.完成終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