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5日 星期四

我國的專利代理制度

有學員在上課的時候問到我國目前的專利代理制度及專利師考試的問題,所以,今天先來介紹我國的專利代理制度。
我國的專利師法於2007.7.11.公布,2008.1.施行:
一、執業資格
1.依專利師法第3條規定,經專利師考試及格,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
2.專利師如經考試及格、領得專利師證書後,依專利師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專利師須踐行以下三項程序,始得執行業務:
(1)須完成職前訓練。
(2)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
(3)加入專利師公會。
二、執業範圍
1.依專利師法第9條規定,專利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1)專利之申請事項。
(2)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
(3)專利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之登記及特許實施事項。
(4)其他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2.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三、執業型態
1.設立事務所或由二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
2.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
四、職業訓練
依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我國專利師職前訓練由智慧局每年辦理1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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