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9日 星期四

讚岐烏龍麵商標案定讞

市售的讚岐烏龍麵有兩種:一種是由南僑生產,在各超市、賣場販售的冷藏快煮麵,另一種則是由日商樺島商事開設的「土三寒六」烏龍麵專賣店,專賣的讚岐烏龍麵。南僑於1999年取得商標權。
2007年南憍控告樺島侵害商標權,同時要求樺島必須使用南僑生產的冷凍麵體。樺島則申請智財局撤銷以「讚岐」為名的中、英、日文商標註冊。
2009年智財局裁定,撤銷4件讚岐的中、英、日文商標註冊。南僑不服提起訴願,不過智財法院先後4次判決,都維持智財局的撤銷註冊處分,南僑敗訴確定。

Smart的看法
對於本案,南僑稱政治力介入、政府前後不一,無法保護台灣企業,其實都是對法令的誤解,不論是專利法抑或是商標法,由於都涉及權利人在一段時間的獨占利益,為求慎重,因此,除了由審查委員依法審查外,為考量社會公益,都保有公眾審查的救濟制度,所以,專利法有異議制度,商標法則有評定、異議制度。
由於救濟制度中的審查委員都不是原來的審查委員,當然,有可能做出與前次不一樣的結果,所以,不服的一方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做為救濟。
本案正是這樣的遊戲規則下的產物,應沒有所謂前後不一、政治力介入...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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