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1日 星期三

台美試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

自2011.9.1.起,專利申請人在美國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其後據以主張優先權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倘經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申請人得據以向我國智慧財產局請求加速審查。
同樣地,在我國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並且向USPTO提出專利申請主張我國優先權者,經我國智慧財產局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亦得據以向USPTO請求加速審查。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制度
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 OFF)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 OSF) 相關資料,使OSF得以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

2011年8月30日 星期二

關鍵字中含布林運算子的檢索

今天在中科管理局的專利檢索課程,學員們的反應都很熱烈,下課時有朋友問到檢索的關鍵字中就含有布林代數,要怎麼辦?
關於這個問題,我分成二部分來回答,在中華民國的專利資料庫中,因為無法用英文摘要的欄位去做檢索,這個問題目前大概不會發生,因為其他欄位會有英文,大多是用來顯示原文,故多為單字。
至於美國專利資料庫,如果檢索的關鍵字含有布林代數,在Quick Search時,它會把它當做一個字串處理,在Advanced Search時,只要在關鍵字的前後加雙引號("),系統也會把它當做字串來處理。

2011年8月29日 星期一

英國制定大學智慧財產管理方針

為了好好管理並善用價值數百萬英鎊的智慧財產權市場商機,英國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IPO)於2011.5.公布「大學智慧財產管理方針」(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 for Universities),協助各大學把握每一珍貴契機,策略性地應用所有校內智慧財產,使其發揮最大經濟效用,為學校爭取最高收益,同時帶動英國經濟成長。

Smart的看法
我國自從科技基本法實施後,由國家經費資助的研究成果,其管理與運用權利都交給研發單位,包括學校。而學校又是擁有最多的研發能量的地方,在近年學生人數日漸,各校都面臨招生問題的時候,學校如果能擅用此一優勢,勢必可以創造另一機會。

2011年8月26日 星期五

智慧局的電話服務

智慧局為加強專利與e網通電話諮詢服務,自2011.8.26.起,專利業務服務專線將與電子申請服務專線合併使用02-8192-4729提供服務,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多加利用!

2011年8月25日 星期四

HTC收購Dashwire

HTC於2011.8.5.宣布收購Dashwire公司100%股權,Dashwire是一家總部位於美國西雅圖的公司,提供行動與網路應用, 讓使用者能在多個界面與服務平台下設定及個人化其智慧型手機,2011.4.曾向Intellectual Ventures公司取得相關應用的專利授權。

Smart的看法
Dashwire是一雲端運算的公司,HTC併購它有助於其雲端運用,加上Dashwire又取得IV的專利授權,可能將有助於HTC未來與Apple的專利戰。

2011年8月24日 星期三

我國專利資料庫如何找到檢索關鍵字的同義字

今天在工研院高雄學習中心的課程,感謝高雄朋友的熱情參與。有朋友提到如何在檢索時,能夠找到同義字或上位概念用語,在我的經驗中,上位概念用語,必須要靠經驗的累積,目前我還不知道那個網站有提供資訊,如果有網友知道,也可以在此分享。同義字的查詢,目前在智慧局的專利資料庫頁面的左下方輔助資源的最後一個超連結就是,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利用。

2011年8月22日 星期一

瑕疵品退回後的商標問題

法國百年連鎖麵包店「PAUL」在台代理商,委託永豐餘製造一批紙袋,因瑕疵品退貨後,卻發現永豐餘將製造的瑕疵品交給一家OUTLET服裝業者裝衣服,憤而控告兩家公司侵權,法官認為這只是單一個案,判決無罪。
永豐餘的說法

1.依印刷業一般的交易習慣,除非有特別約定,瑕疵印刷品都是印刷廠商自行吸收處置。
2.為避免浪費資源,才將這批瑕疵紙袋無償交給服飾業者使用。
3.國內以PAUL註冊的商標多達數百件,消費大眾看到PAUL,很難聯想到是PAUL麵包店。

法院的判決
在服飾特賣會也可拿到PAUL的紙袋,這只是單一投訴案例。而且服飾業者使用PAUL紙袋,不會與麵包店產生連結,消費者不致誤認。

Smart的看法
商標法對於商標的要件,有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的商標,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本案的PAUL分別用在食品及服裝,可謂不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類別中,造成混淆誤認的機率本不高,若以此指控本案為恐龍判決,對法官是不公平的。
值得注意的應該是在商業合約的問題,被告主張瑕疵品依業界慣例由廠商吸收,為避免浪費才給服飾公司使用。
原告在委託製作的合約中應該要明確訂出瑕疵品的處理方式,如果合約中明訂瑕疵品應銷毁、不能流入市面,則本案的結果可能就不同了。
由本案例可印證!對公司智慧財產的保護,智慧財產相關法律不是唯一的方法,商業模式其實也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不能把它的影響排除在外。

2011年8月19日 星期五

Kodak將出售照片預覽的專利

根據Wall Street於2011.8.2.的報導,Kodak表示考慮出售1,100件專利,主要涵蓋數位影像捕捉、存取、組合和分享方面的專利,約佔該公司所有專利的10%。
由於Kodak與Apple、RIM的專利侵權訴訟正在進行中(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1/04/kodak-vs-apple-rim.html),本次所出售的專利是否涉及系爭專利,則無明確報導可以佐證。

2011年8月18日 星期四

Personal Audio vs. Apple

美國一家音樂專利技術授權公司Personal Audio 於2009年控告Apple的 iPod 音樂播放清單侵犯其兩項專利技術,包括音訊播放機中可導航的播放清單以及通過已下載的清單快進或後退等設計,要求Apple賠償US$8,400萬元。
法院判決,認為Apple 確實侵犯Personal Audio公司的2項專利,但陪償金額只有US$800萬元。

再接再厲、踼到鐵板
Personal Audio顯然對這樣的判決不甚滿意,於2011.7.19.再次以同一專利控告Apple的iPad、iPhone及Mac等產品,要求 Apple 更多的賠償。
但美國法院於2011.7.30.反駁了控訴,認為陪審團已就專利形式選擇了一次式付款,表示未來 Apple 將可以使用該專利授權,並在過去或是未來推出的產品中使用。

2011年8月17日 星期三

Nortel專利出售案遭美國司法部調查

Appple、EMC、Ericsson、Microsoft、Research In Motion與Sony,才剛擊敗了Google,取得了大約6,000項包含無線、無線4G、數據網路、光纖、語音、網際網路與半導體技術在內的專利與專利應用。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1/07/nortelgoogle.html
隨即傳出美國司法部正在審查這些公司,確認它們是否打算對其他使用Android作業系統軟體的手機製造商提出告訴。

Smart的看法
美國司法部有權利在得標後,以「附加條件」來限制這些專利的使用方式,來確保擁有專利權者不會從事不當競爭,由此觀之,Google似乎是塞翁失馬、焉之非福,本來是想藉由取得專利,搶到有利的戰略位置,這下有司法部的介入,可以少花點錢,尋求戰術高點。

2011年8月16日 星期二

IP5第4次局長會議

第4次五大專利局局長會議於2011.6.23.至2011.6.24.在日本東京舉行,根據IP5網站公告本次會議的重要結論如下:
1.消除各局之間不必要的重複性工作、提高專利審查效率與品質及確保專利權的穩定性。
2..重申實質專利法(substantive patent law)調和的重要性,讓使用者得以便利且可預期的方式取得專利權,進一步釐清不會限制各國核准專利的權利。
3.為建立調和化作業的基礎,將進行調查,如何充分利用現有的成果,避免各局間不必要的重複工作。
4.比較研究現有的區域性計畫結果,以便確認較容易調和的範圍,之後,即加速進行共同混合分類(Common Hybrid Classification)計畫。
5.充分利用彼此的審案結果,以加惠各專利局、申請人及專利制度。
6.及時簽發首次通知(first office action)將有助於各局進行工作分享。

Smart的看法
IP5包括了美國、歐洲\'日本、韓國及大陸等5個國家地區的專利局,其中亞洲就有3個,這些專利局間的專利資訊分享,有助於專利保護,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亞洲的這些國家都是跟我們的產業有競爭關係,在專利戰日趨頻繁的今日,我國未能在聯盟中取得一席之地,對我國未來在全球的技術與專利的發展,恐將處於不利地位。

2011年8月15日 星期一

國際專利品質調查

Thomson Reuters與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雜誌(IAM)合作進行的一項專利品質的調查,受訪者是來自訂閱雜誌的650位,特別是擔任重要職務的企業專利律師、個別執業律師及代理人。

調查結果
調查結果顯示:74%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認為,歐洲專利局所核准的專利品質為「優(excellent)」或「非常好(very good)」(較去年的71%成長),有62%的個別執業代理人認同此看法(較去年的56%成長)。
日本特許廳則獲得優及非常好的比例分別為57%及43%,位居第2。其次為美國專利商標局(分別為50%及37%)、韓國智慧財產局(分別為34%及24%),及大陸知識產權局(分別為23%及13%)。

2011年8月11日 星期四

專利法修正案公聽會

為配合本次專利法修正案將植物專利納入,智慧局將於2011.8.12.下午2點在該局19樓簡報室舉行公聽會,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參加!

2011年8月10日 星期三

Google買IBM的專利

Google在標購Nortel專利失利後,充實自己的專利資產,以防止日益增多的法律興訟,於2011.8.向 IBM 購得 1,030 項專利,以強化其專利方面的實力。

Smart的看法
Google目前面臨的環境只能用險惡來形容,不但自已皂官司不斷,使用Andriod的客戶也是官司緾身,想要標購Nortel的專利,也有程咬金殺出,真可謂諸事不順。
這次大手筆購買IBM的專利,應該也是要做為防禦的目的,至於效果,則有待觀察。

2011年8月9日 星期二

UCC的商標爭議

日商ucc控股公司,認為台灣自行車業者彬富公司的「UCC」商標,與該公司的「ucc」商標相近似。法官認為兩商標雖近似,但產品性質截然不同,判日商ucc敗訴。

ucc的說法
1.該公司於1974年起即在國內商標註冊,登記於茶、咖啡、可可等商品,且在1985年與味全食品公司合作設立「優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20多年來在台灣每年有2~3億的業績。
2.彬富UCC商標是由英文大寫UCC字母所構成,UCC字母中間貫穿一道極細的反白線條紋;而ucc咖啡商標是由英文小寫ucc構成。雖字母大小寫不同,但外觀、觀念及讀音上極為相似,消費者易混淆,會誤認為是同一家公司商標。




彬富的說法
該公司成立20多年,UCC商標是取英文UNIVERSAL CYCLE(即自行車全球行銷之意)縮寫UCC而設計,自行車和零件銷售全球,媒體也經常報導,產品和ucc咖啡市場區隔明顯,完全不同,消費者不會誤認。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兩商標雖近似,但產品性質、銷售管道完全不同,消費者不易混淆誤認。
2.彬富的UCC商標也是自行車市場中的知名商標,用在自行車商品,不會減弱ucc在咖啡飲料領域內的識別性或信譽。因此,判決彬富UCC商標並未違反商標法。

2011年8月8日 星期一

S3 vs. Apple案初判

S3 vs. Apple案,ITC於2011.7.27.公布初判內容,搭載 Nvidia繪圖處理器的 Mac 電腦,所採用的技術侵害 S3 專利權。但另 2 項 S3 專利權及遭侵犯的專利權中的部分項目,則遭判無效。而 iPhone、 iPad 及 iPod Touch,則不在侵權產品名單之列。

2011年8月5日 星期五

華映與IV簽署智財協議

華映與Intellectual Ventures(IV)於2011.7.25.簽署多元面向的智慧財產協議,華映成為IV「專利權做為抗辯」(IP for Defense)專案的客戶之一。
華映此舉除可取得IV旗下超過35,000筆專利的使用權外,也可與IV共同合作開發取得專利,除了可增加公司的競爭力外,在面對專利權抗告時,也可運用IV的各項專利作為抗辯時的佐證,有助於日後的談判。

Intellectual Ventures
Intellectual Ventures成立於2000年,總部位於華盛頓州美景市,全球團隊超過760人,並與全球近400家機構及4,000位發明者合作,擁有3.5000筆以上的專利。旗下管理的投資資金超過US$50億元,授權業務營收超過US$20億元,大股東有Microsoft、Apple、Google...等。
它的business model是以主動方式取得專利,再進行授權,取得專利的對象除個別發明人外,也包括大學機構、握有專利競爭對手等,並創造自己專利組合,且本身擁有專業鑑價能力,也做專利鑑價諮詢。
近年來積極佈局亞洲市場,目前已與Samsung、HTC、RIM、SAP、BlueCat等企業合作,2011.6.甫與美光簽約。
未來將會持續推動全球發明型經濟,除繼續創造及維護智慧財產市場,並與世上最具創新能力公司及發明者培養合作關係。

Smart的看法
高科技產業的專利訴訟案愈來愈多,除了自己的研發外,策略聯盟也是很重要的,華映之所以會跟IV合作,主要也是在於IV有廣大的研發群及專利池。而IV的經營模式,未來會有愈來愈的公司採用,即是所謂的NPE,這也可能會發展出IP新的營運模式。

2011年8月4日 星期四

M2R商標爭議

黃○○於2004年用「M2R HELMENTS」向智慧局申請服裝類商標獲准後,隨即被生產「M2R」安全帽的得安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智慧局撤銷其商標後,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敗訴。

得安的說法
1.「M2R」是得安公司在1997年向澳洲總公司取得授權,商標用在「安全帽、機車手套」等商品,行銷世界50餘國。
2.「M2R」商標圖案有獨創性,而且在黃○○註冊前,安全帽等產品就已經流通於市面,有一定的知名度。
3.得安曾推出防摔衣商品,和黃○○申請的服裝商品雷同,因此認為黃註冊商標是不當競爭。

被告的說法
1.商標中的「MR」代表主要對象為男性,數字「2」表示衣料品質有雙重保障,「HELEMTS」則有「如鋼盔般之堅固」的加分效果。
2.「五月花」衛生紙和「五月花」沐浴乳是不同類商品,但消費者不會因為名稱相同而混淆。本案衣服和安全帽的性質不同,因此消費者也不會混洧。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雙方商標的外觀和讀音如出一轍」,消費者容易誤會,而且被告所賣的雨衣、夾克等物品和得安公司的商品同時都在機車行販售,易混淆消費者。
2.被告知道M2R有相當識別度,還用雷同的商標申請,是不當競爭行為,因此,判決被告敗訴。

2011年8月3日 星期三

AUO vs. Samsung案,ITC開始調查

AUO於2011.6.27.向ITC控告Samsung侵害其專利權,請求ITC下令禁止Samsung的46吋液晶電視、Captivate 智慧手機和10.1吋筆記型電腦螢幕輸入美國。
ITC於2011.7.22.表示,將把本案指派給5位行政法法官中的其中1位負責,屆時那位法官將安排時間並舉行聽證會,作出初步決定,調查期間約15到18個月。

2011年8月2日 星期二

L'Oreal vs. eBay判決

2009年法國化妝品公司L'Oreal分別在在比利時、法國、西班牙和英國倫敦高等法院狀告總部設在美國加州的eBay侵權。倫敦高等法院隨後請求歐洲法院解釋相關法律。
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於2011.7.12.作出裁決,認為eBay應當為通過該網站出售的商品承擔更多的責任,否則有可能因商標侵權而遭到起訴。

歐洲法院的見解
1.如果網上市場的運營商知曉或掌握了其網站上所售物品的資訊﹐則該運營商不能享有歐盟(European Union)法律賦予部分網上服務運營商的責任豁免權。
2.如果運營商擁有表明某項網上銷售活動不合法的資訊﹐但沒有立即從其網站上刪除相關資料﹐則該運營商也不能享有責任豁免權。
3.如果銷售活動所銷售和宣傳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位於歐盟以外地區﹐但銷售對象明顯是歐盟消費者﹐則歐盟商標規定也適用此類銷售活動。
4.如果網際網路市場運營商僅是讓客戶在其網站上展示與商標相對應的標誌﹐運營商將不對商標侵權擔負責任。

2011年8月1日 星期一

智慧局試辦延長電子收件時間

智慧局自2011.8.1.起至2011.11.30.止,試辦延長電子收件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晚上9時,其中非上班時間(下午5時至晚上9時),不提供電話服務,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