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4日 星期一

台灣青啤商標被廢止

台灣菸酒公司2004年間申請將「台灣青啤」、「台灣青啤酒」兩件商標案成功\註冊商標,但2009年台灣青啤公司以台灣菸酒公司對於這兩項商標,都已逾三年未使用,要求智慧財產局廢止兩件商標註冊。
台灣菸酒公司不服裁定提起行政訴訟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灣菸酒三年不使用這兩項商標卻無「正當事由」,2011.6.16.判決台灣菸酒兩商標案均敗訴定讞。

台酒的說法
因「台灣青啤」、「台灣青啤酒」兩商標於2006.8.17.註冊公告後,曾被台灣青啤公司以違反商標法提出「異議」,該案尚未審結,擔心兩個商標有被撤銷註冊及違反商標法的民、刑事訴訟風險,才未使用,具有「正當事由」。

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
商標法第57條規定的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正當事由」,是指不可歸責於商標權人的事由,如天災、地震、原料短缺等事由,不包括台灣菸酒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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