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6日 星期四

從可口可樂看營業秘密保護

◎魯明德 / 魯晏汝

壹、前言
  由於容器技術的進步,現在的飲料大多使用保特瓶做為容器,但可口可樂的玻璃曲線瓶包裝,在四、五年級生的記憶中,仍是在那時艱困環境裡,令人尤饒興味並洋溢滿足感的回憶。近年由於復古風盛行,坊間又可看到小瓶裝的曲線瓶包裝出現。
  可口可樂特殊吸引人的口味,是由藥劑師John Pemberton於1886年研發出來的;可口可樂公司於1892年成立後,擔心這個配方會落入他人手裡,於是將配方鎖在亞特蘭大(Atlanta)的太陽信託銀行(SunTrust Bank)的保險庫內,在將近125年的時間裡,均未遭到破解。不過,今(2011)年2月15日英國的報紙報導,可口可樂的配方早已被某網站宣稱破解,並將配方公布在網站上。據該網站表示:其實在1979年2月18日亞特蘭大市所發行的亞特蘭大憲法報(Atlanta Journal-Constitution)中的1篇文章附有1張照片,照片上是一本打開的筆記本,筆記本上記載的就是可口可樂的配方。
  雖然可口可樂公司在第一時間即澄清該配方並非可口可樂的配方,但是,網路上已流傳著這個配方。本文無意在此探討該配方的真偽,而是以此案例討論企業對於營業秘密應該如何管理。

貳、營業秘密的要件
  一般企業對於研發成果的保護,最常採取的做法是申請專利;但申請專利的技術必須要揭露,尤其是一些配方的組成成分與比例,一旦揭露了,競爭對手也會知道。如果不想讓競爭對手知道技術的細節,對於這些配方可採用營業秘密的方式加以保護。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由這個定義看來,並非只有高科技的技術才可稱為營業秘密,只要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都適用於營業秘密的保護。
  營業秘密以其種類來分,可分為用於生產製造上的技術性秘密與用於商業上的非技術性秘密。在產品製程中的製造方法或是製造產品的配方等,都屬於技術性的營業秘密,而用於經營或銷售方面商業性的資訊,如行銷策略、市場資訊、定價資訊等,則屬於非技術性的營業秘密。較典型的例子諸如電視頻道的美食節目在報導藥燉排骨時,往往於最後關頭,業者常會說在湯頭中,還要再加入一種由多方中藥材所組合的調味包,而這個所謂中藥材的組合,業者是打死也不肯說的。這個中藥材的配方就像是可口可樂的配方一樣,不能告訴別人,也都是業者的營業秘密。
  企業若要將研發成果依營業秘密法加以保護,除了要合乎以上的定義外,還要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從以上的要件分析,不論是可口可樂的配方還是藥燉排骨所用的中藥材,都合乎前二項的要件。可口可樂的配方在產品出現125年後,還沒有人能開發出來;而藥燉排骨所用的中藥材,也是各家不同,顯見它們都不是一般從業者所知的資訊。而喝可口可樂的消費者及吃藥燉排骨的食客,也都是因為喜歡它們的獨特口味而消費的,可見這個秘密具有實際及潛在的經濟價值。營業秘密的前二個要件較易達成,第三個要件-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應該如何做呢?秘密一旦被揭露就不再是秘密了,也就失去了保護。

參、營業秘密保護作為
  由營業秘密的三個要件來看,合理的保密措施是決定營業秘密是否存在的一個重要關鍵,因此,可口可樂公司會把配方鎖在銀行的保險箱中,24小時有警衛看守,即使有人宣稱看到配方被公開,該公司也要極力否認。
  營業秘密的保護除了對員工教育訓練外,尚可從幾方面來做:
  一、門禁管制:公司內部人員進出辦公室或工作埸所,應建立一套完整的門禁管制規定,對於外人進入廠區,更應建立一套管制措施,以防無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竊取公司的營業秘密。而目前隨身碟的容量都很大,照相手機也很方便,這些都可能是營業秘密洩漏的管道,所以現在很多高科技公司禁止這些資訊產品進入廠區,以杜絕營業秘密的洩漏。
  二、篩選營業秘密的內容:不能把每個文件都設成秘密,這樣秘密才能引起重視,否則到處都是秘密,就等於沒有秘密。為使營業秘密與非營業秘密有所區隔,避免員工在不知情之下而洩漏,公司應在營業秘密的載體上標明機密等級的警示字樣,如絕對機密、機密、限閱、Do Not Copy、Confidential、Trade Secret等。
  三、強化營業秘密儲存後之管理:營業秘密的存放得視公司的策略,可以存放在不同的部門,也可以統一存放在某一部門;不論採用那一種方式,保管部門都需要有隔離、保密的管理機制。當然,文件的影印、分發管制也很重要。
  四、完善的管制程序與規範:營業秘密經過篩選、儲存、存放後,也標示了警語,如果沒有一套管制程序,可能一樣會洩漏;這些管制規範包括製作規範、門禁規範、取得規範、傳送規範、設備規範、使用規範、揭露規範、採購規範、回收規範、銷毀規範、離職規範、懲處規範、告知規範、救濟規範及查核規範。

肆、結論
  大家常以為保密防諜已是一個過時的口號,其實撇開政治思維,企業本身對其研發成果的保護,不也是要防止競爭者來盜取嗎?美國甚至訂有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來保護企業的營業秘密;我國目前雖無類似之法案,但有營業秘密法,業者可以考量將不適合揭露的技術,用營業秘密的方式加以保護。
本文引自2011.6.清流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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