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利浦從76年起陸續以可錄式光碟片「CD-R」的製造方式申請五件發明專利獲准,國碩科技工業(以下簡稱國碩)則從88.10.與飛利浦及其代表的日商新力公司、日商太陽誘電公司簽訂五件專利的授權合約10年,雙方約定國碩應支付每一被授權產品銷售價格的3%或日幣10元作為權利金。
專利強制授權
國碩認為權利金太高,90.3.要求飛利浦把權利金降為2%到5%,但遭飛利浦拒絕,隨即終止授權,雙方陸續協商未果,國碩遂於91.7.向智慧局請求就該五項發明專利特許,93.7.獲得智慧局核准,但限制只能以供應我國境內市場需要為主,飛利浦在訴願失敗後,向法院提出撤銷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特許實施處分是否合法,前提是申請人國碩是否曾以合理的商業條件在相當時間盡力與專利權人洽談仍無法獲得授權,才能由專利專責機關介入給予授權特許。
2.合理的商業條件,須考量包括權利金計算方式、分擔的風險、技術品牌知名度、同業競爭等多項狀況,因此在判斷申請人提出的授權協議整體內容是否合理時,要就各要項綜合判斷,不可只關注單一要件。
3.智慧局當初在判斷國碩提出的授權協議時,僅考量權利金費率部分,且據以佐證的公平會處分書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理由只是提到權利金方式有檢討必要,與飛利浦是否違反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無關。
4.國碩強調權利金費率是專利權合約中最重要的授權要件,但審酌國碩90.6.到91.4.與飛利浦協商的資料,發現國碩不只對權利金計算有爭執,對其他授權條件也有意見,因此,智慧局只以權利金一項,就給予國碩強制授權,是不合理的作法。
5.國碩提出的90.6.至91.4.間與飛利浦協商的資料,曾提出以淨銷售價2%至5%計算權利金的條件,且以相關資料佐證以該方式收取權利金為合理,就遽然認定是已符合專利法所定的合理商業條件,而准予國碩特許實施,顯然並不合理,訴願決定也維持智慧局的認定,於法也並不妥適。
Smart的看法
光碟強制授權案,智慧局97.3.13.被判敗訴,由於本案飛利浦公司已向歐盟提出控訴,歐盟委員會正在調查中,本案的判決會不會造成歐盟做出不利的結果,值得觀察。
2008年3月16日 星期日
2008年3月15日 星期六
台鐵便當鬧雙包
報載某便當業者近來開設分店,並以台鐵,鐵路便當等字眼做為招牌,台鐵對於便當業者的行為不但毫不知情,台鐵餐旅總所總經理蘇振東還說:台鐵便當的商標權申請還在進行中,民間業者使用懷舊或鐵道便當,台鐵都無法主張權利。
台鐵便當的商標
註冊日:095/02/16
註冊號:01196638
商標權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
商品名稱:飯糰、便當、油飯、肉粽、壽司。土司、蛋糕、麵包、漢堡、三明治。冰、冰淇淋
台鐵火車頭便當
便當加盟店的logo,把台鐵的局徽換成火車頭。
Smart的看法
台鐵果然是一個恐龍級的單位,自己的商標申請都公告了,竟然還不知道,更惶論主張自己的權利。
便當業者擅用、改造台鐵的logo,即有侵權的行為,就算商標還沒申請下來,也可以主張著名商標,來保障自己的權利,何況前年都己經註冊了。
2008年3月13日 星期四
三井的商標案 Part2
2008年3月8日 星期六
三井的商標案 Part1
三井因駙馬爺的三井宴而出名,在商標上卻出師不利。93.12.三井以極料理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中西餐廳與日本料理店等服務,隨即遭人以先註冊的極字設計圖商標提出檢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兩商標有同樣的中文字「極」,且皆使用在餐廳服務,的確有使消費者混淆之虞,而將極料理商標撤銷。
三井的極料理
註冊日:95.2.1.
註冊號:01195278
商標權人:三井日本料理餐廳有限公司
商品名稱:
中西餐廳、日本料理店、小吃店、冰果室、飯店、咖啡廳、啤酒屋、速食店、冷熱飲料店
極字設計圖
註冊日:94.1.1.
註冊號:01195278
商標權人:李王寶春
商品名稱:
飲食店、小吃店、冷熱飲料店、餐廳、咖啡廳、啤酒屋
三井的說法
極料理是由三個楷書文字組成,使用在日本料理,但極商標是一個篆書的圖案,主要業務是中華料理,兩商標外觀與餐廳的風格皆迥異,應該難以誤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1.極料理中料理兩字不具識別性,其中極字較大,屬主要識別部分。
2.極字設計圖雖然使用篆書設計,但一眼看去就是個極字,因此兩商標主要部分極為相似,又都使用在餐廳,容易使消費者混淆。
2008年3月5日 星期三
鱷魚之爭
2008年3月2日 星期日
eBay的專利案落幕
MercExchange於2001年對eBay提起訴訟,指控eBay拍賣平台的『現在購買(Buy It Now)』技術侵犯了MercExchange的專利,該技術允許買家以拍定價格購買商品。
法院判決
2003年美國陪審團做出裁決,要求eBay向對方支付3500萬美元的賠償,法官隨後將賠償金額減少到了2500萬美元,但等當年12月份這一裁決通過聯邦法官批准時,加上利息等賠償數額增加到了3000萬美元。
MercExchange希望法院發出禁止令,阻止eBay繼續使用其專利技術,因此,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請求。
最高法院於2006年做出裁決,認為即使陪審團認定侵犯專利成立,法官並沒有必要阻止侵權方繼續使用相關專利技術。
和解
eBay 2007.2.28.表示,與MercExchange的所有訴訟爭議都得以解決,除購買三項專利之外,eBay還將購買MercExchange的其他專利許可。
Smart的看法
這一個案子又再一次證明:專利訴訟是促成和解的手段,打了7年的官司,終究還是以和解結束。
法院判決
2003年美國陪審團做出裁決,要求eBay向對方支付3500萬美元的賠償,法官隨後將賠償金額減少到了2500萬美元,但等當年12月份這一裁決通過聯邦法官批准時,加上利息等賠償數額增加到了3000萬美元。
MercExchange希望法院發出禁止令,阻止eBay繼續使用其專利技術,因此,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請求。
最高法院於2006年做出裁決,認為即使陪審團認定侵犯專利成立,法官並沒有必要阻止侵權方繼續使用相關專利技術。
和解
eBay 2007.2.28.表示,與MercExchange的所有訴訟爭議都得以解決,除購買三項專利之外,eBay還將購買MercExchange的其他專利許可。
Smart的看法
這一個案子又再一次證明:專利訴訟是促成和解的手段,打了7年的官司,終究還是以和解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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