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0日 星期四

我國的設計專利

自2013年起,我國的專利法已將新式樣專利改為設計專利,其重點如下:
一、申請標的
1.物品之全部或部分設計: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第121條第1項)
2.電腦圖像及使用者圖形介面設計(Icons & GUI):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第121條第2項)
3.成組物品設計: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第129條第2項)
4.衍生設計: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第127條)
二、審查制度
採實體審查,應審酌事項包括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創作性等要件。
三、保護期間:12年(第135條)。
四、保護範圍
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第136條第2項)
五、權利主張
設計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第142條第1項準用第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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