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Isola點名聯茂,主張聯茂的新產品Nos 200DK可能涉及侵害其專利。
聯茂的說法
Nos200DK所應用於層壓板及電路印刷板之樹脂組合物SMA的配方技術,在銅箔基板(CCL)業界向來都是以Know-How的商業秘密來進行保護,像Isola公司以配方申請專利,作為技術門檻的做法,並不多見。
目前聯茂已暫停該項產品送樣與推廣,靜待鑑定結果,再與Isola溝通協商。
2008年9月30日 星期二
2008年9月29日 星期一
MercExchange vs. eBay
2001年,MercExchange指eBay和其子公司Half.com在執行拍賣交易時,故意侵犯其二項專利。針對這一指控,eBay沒有對專利權上作爭議,反而對MercExchange的起訴目的和侵權對MercExchange造成的利益損失提出異議。eBay表示,MercExchange一直沒有使用其專利,其申請專利的目的就是為了阻止其他企業使用該項技術,而eBay的侵權也沒有造成對方經營損失。
CAFC的見解
針對地方法院的判決,二造都不滿意,提起上訴後,CAFC的法官認為:一旦專利侵權和專利有效性被確定後,就應該發出永久禁令。
最高法院見解
本案於2007年美國最高法院在聽取雙方意見並考慮具體事實後,作出最後裁決為專利侵權成立與否不直接導致永久性禁令的發佈,而是要依據四要素測試的衡平原則來決定,這四項原則為:
1原告已經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害
2法律上的救濟方式(例如:金錢損害賠償)無法適當地補償此損害
3在考慮原被告雙方的利弊得失比較下,此項衡平法的救濟方式是有正當理由的
4公共利益不會因禁令的發佈而遭到損害
在綜合裁量以上四要素後,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沒有必要阻止eBay網站使用這項技術,eBay只不過是侵犯了專利權而已。
Smart的看法
很多企業申請專利卻不實施,而是在等別人實施後,再以法律逼迫他人和解。本案的判決,考慮到原告的損害,專利未實施,當然就無法計算損害,沒有損害也就無法進行補償,這個判決對於專利流氓可能會有壓制的作用。
CAFC的見解
針對地方法院的判決,二造都不滿意,提起上訴後,CAFC的法官認為:一旦專利侵權和專利有效性被確定後,就應該發出永久禁令。
最高法院見解
本案於2007年美國最高法院在聽取雙方意見並考慮具體事實後,作出最後裁決為專利侵權成立與否不直接導致永久性禁令的發佈,而是要依據四要素測試的衡平原則來決定,這四項原則為:
1原告已經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害
2法律上的救濟方式(例如:金錢損害賠償)無法適當地補償此損害
3在考慮原被告雙方的利弊得失比較下,此項衡平法的救濟方式是有正當理由的
4公共利益不會因禁令的發佈而遭到損害
在綜合裁量以上四要素後,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沒有必要阻止eBay網站使用這項技術,eBay只不過是侵犯了專利權而已。
Smart的看法
很多企業申請專利卻不實施,而是在等別人實施後,再以法律逼迫他人和解。本案的判決,考慮到原告的損害,專利未實施,當然就無法計算損害,沒有損害也就無法進行補償,這個判決對於專利流氓可能會有壓制的作用。
2008年9月13日 星期六
智慧局商標線上申請開始了
智慧局為配合e網通電子申請上線,修正了16種商標註冊 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與填表範本,另增修「註冊前變更申請書」、「註冊申請案分割申請書」、「註冊申請案自請撤回申請書」及「註冊申請案補送文件申請書」等4種書表及其申請須知,並溯自97年8月26日起開始使用。原申請書表仍可繼續使用至97.12.31.止,自98.1.1.起原申請書表即停止使用。
2008年9月7日 星期日
警廣音樂授權談判破裂
由於日前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已對警廣提出,若不願支付96年至今年6月的音樂授權金,將以刑事訴訟起訴,因此警廣已於7月1日停播所有音樂性節目。
從96年度到現在,雙方對於授權金額一直沒有談攏,面對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逐年增加的授權金已無力負擔,也只能停止播放。
從96年度到現在,雙方對於授權金額一直沒有談攏,面對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逐年增加的授權金已無力負擔,也只能停止播放。
2008年9月4日 星期四
著作權ISP責任限制立法草案已完成報院程序
著作權ISP責任限制立法草案已於97.8.27.彙整各界意見,完成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本次重大之修正及其影響,智慧局說明如下:
1.釐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利用其設備、服務從事侵權行為時,有現行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之適用
2.建立「通知/取下」機制,遏止非法侵權資料之流通
3.提供使用者「回復通知」之機制,維護其正當權益
4.網路服務提供者依本草案規定所為移除侵權資訊之行為,對著作權人及使用者,均不負賠償責任
詳細說明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2932
1.釐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利用其設備、服務從事侵權行為時,有現行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之適用
2.建立「通知/取下」機制,遏止非法侵權資料之流通
3.提供使用者「回復通知」之機制,維護其正當權益
4.網路服務提供者依本草案規定所為移除侵權資訊之行為,對著作權人及使用者,均不負賠償責任
詳細說明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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