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YOUTUBE提出防止遊戲侵權機制

YouTube 網站啟動全新 Content ID 系統,能針對個人玩家所上傳的破關攻略和遊玩影片內容進行自動掃描,並自動舉發遊戲著作侵權行為,未來,若玩家所製作的影片中,含有電玩相關動畫、影片和音樂,可能會被視為侵權。

2013年12月27日 星期五

智慧局明年起專利商標公文書辦理電子送達

智慧局為提升便民服務,自2014.1.1起將以電子公文送達專利/商標申請及其他程序相關公文書,包括專利商標各項審查意見通知及審定書等文件,初期開放服務時間為工作日上午8時至下午9時,半年後再視實施情形評估延長時段及是否開放假日服務。為確民眾權益,除以電子郵件通知外,超過5個工作日未領取的公文會改以紙本公文寄送。

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網路不是免費的資料庫

36歲陳姓女碩士是電腦SOHO族,2012年初應打工的旅行社邀請,幫該旅行社設計一份認識台灣網頁,未經生態攝影家林英典同意,使用其灰面鷲獵得斯文豪氏攀蜥的作品,2013.9.被發現,最後,付出20幾倍車馬費和解。

Smart的看法
照片是攝影著作,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授權,逕行使用即是侵害著作權的的行為。網路上有豐富的資料,很多人誤以為網路上的資源都是免費的,常常在無意中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這是我們在使用網路資料時,要特別注意的。

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日本設IP Bridge基金

在2004年NEC取消生產和製造下一代顯示器材料的OLED顯示器,以85億日元出售給Samsung集團的合資企業全部股份以及相關專利,造就了Samsung加速發展顯示器,進而主宰了手機顯示面板的全球市場。
Sony在2011.12.宣佈將持股液晶面板廠 S-LCD以約1兆800億韓元全部轉賣給Samsung,成為Samsung的全資子公司。
日本發現越來越多的公司的專利被買走,約70%的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金順差來自日本公司的海外子公司銷售專利而獲得的收入,甚至於做為訴訟的工具,讓很多日本公司感到不安。
2013.7.25.由由日本產業革新公司(INCJ)、松下公司和三井物產公司初步投入30億日元聯合成立IP Bridge投資基金,將日本境內未使用的專利賣給或租給日本公司,使日本國內的智慧財產權有效活化,讓製造業有利用智慧財產權資源的機會,以提升日本企業的實力,面對來自韓國和中國對手的競爭。
未來大約有10家日本公司將給以資金支援,使基金的管理資產達到約300億日元。基金的主要目的為:
1.將銷售專利獲得的部分利潤分給原始專利持有者。
2.提供新創公司智財組建支援。
3.購買專利持有者因企業重組和其他原因不再需要或不能使用的沉睡專利。
4.調查專利是否遭外國公司侵權,如果發現有侵權行為,基金將索取專利權利金。
5.將研究人員介紹給國內公司,從而阻止人才和技術流入外國公司。

Smart的看法
日本為提升國內企業的競爭力,避免技術外流,成立IP基金,我國在今年也成立了類似的基金,希望我們的基金運作能達到預期績效,不能再輸給日本了!

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合約沒寫就不用授權嗎?

由基隆的小鴨事件,就可以看出不是國人對智慧財產權概念的薄弱,就是媒體故意誘導到錯誤方向,我不想評論他們誰講的是真的,只想站在推廣智慧財產權的立場上,澄清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
1.黃色小鴨在台灣也沒申請專利,任何人都可以合法註冊登記
這句話只說對了一半,小鴨在台灣沒有專利,人人都可以申請專利沒錯,但是,如果你的技術不具可專利性(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即使申請了,也拿不到專利。
2.合約沒寫,不須授權
著作財產權的授權,依當事人的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所以,合約沒寫不是不需授權,而是沒有授權。
3.小鴨在台灣賣3次
智慧財產是一種無體財產,它跟有體財產最大的不同就可以重複授權,霍夫曼是分別授權給高雄、桃園、基隆,而不是賣3次,就像清玉的商標,可以重複授權給台灣n個廠商一樣。
4.小鴨沒有取得著作權
我國的著作權是創作保護主義,在創作完成時,就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目前即使你想申請註冊著作權,都已經沒有機關可以收案。

2013年12月23日 星期一

黃色小鴨有什麼權利可授

黃色小鴨從高雄游到基隆,愈來愈轟動,這二天的話題,已經完全集中在雙方的口水戰上了,至於黃色小鴨被侵害了什麼權利,好像沒人說的清楚,一下子說是專利,一下又說是商標,到底是什麼權呢?黃色小鴨沒有在台灣申請商標,它當然沒有商標權,但是,沒有商標權,不代表它沒有其他的權利。
有人說黃色小鴨早就出現在浴缸,所以沒有著作權,可是,大家再想想:如果把大鴨放在海裏,是沒人想過、做過的事,從整個場景來看,它所塑造的整個氛圍,是不是有某種程度的創作呢?
如果大黃鴨在海裏游不是創作,那麼,謝金燕在跨年時,騎著小摩托車在台上表演,是不是創作?我們也學她在台上這樣表演可以嗎?
如果霍夫曼沒有任何權利,我們的政府,從高雄到桃園到基隆,花了這麼多民脂民膏,所簽的授權合約,到底是授什麼權?我們直接做一隻小鴨放到海裏不就結了嗎?而且想怎麼轉就怎麼轉!
Smart的看法
小鴨本身的創作性,誠如大家說的,以前浴缸就有了,但是,小鴨在海裏不動的那種整體意像的表達,是一種創作,應該有著作權,這點應該是霍夫曼堅持不讓小鴨轉的原因吧。
就像清境的民宿,早就被人蓋在那裏,後勁溪也是早就被各方把它染成紅色,但是,當齊柏林把這個現象拍成看見台灣的影片後,誰會說這部片子沒有著作權?

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職務上著作的再利用

小強是程式設計師,在離職前將其在老東家所寫的程式都重製一份帶走,打算到新公司使用,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呢?
首先從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來看,電腦程式屬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殆無疑義,接著要確定的是著作權人是誰。
小強在公司任職期間,依照公司的指示、規劃並利用公司的經費、資源所完成的程式,屬於著作權法第11條所稱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有關職務上的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如果公司與員工之間沒有特別約定,則以員工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公司則取得著作財產權。
因此,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係屬於公司的,小強在沒有獲得公司同意下,將所寫的程式重製後到新公司使用,乃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3年12月18日 星期三

Largan Precision vs. Samsung

大立光(Largan Precision)於2013.11.14.在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Samsung及其美國子公司,所製造的Galaxy Note II產品內含相機成像鏡頭,直接侵害其6項光學鏡頭的專利,除要求Samsung停止侵權行為外,並要求賠償其損失。

系爭專利
US7,262,925
US7,394,602
US7,898,747
US8,154,807
US8,284,291
US8,508,860

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綠能技術專利將加速審查

為促進台灣綠能產業的發展,提升綠色科技的專利優勢,繼美、英、中、日、韓後,智慧局自2014.1.1.於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中新增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之加速審查申請事由。未來申請綠能技術專利加速審查之案件,只要提出的相關文件齊備後,智慧局約在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專利申請案的發明內容符合下列條件都可以申請:
1.涉及節省能源技術、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等技術領域。
2.涉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之發明。

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概念

報載MadDot狂點有限公司指控某藝人的慈善義賣活動的臉書按讚捐款概念涉及抄襲,今天來談談著作權保護的是什麼?
首先來看的是:臉書按讚捐款的概念,有沒有創作性,如果沒有創意在裏面,而是大家都知道的事,要主張這個方法有著作權,就比較難了。
其次,要確定抄的是概念還是表達,著作權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概念,如果這個活動只有構想,沒有具體的作法,那只是一種概念、思想,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除非已經將作法、流程規劃好,寫成計畫畫書,才可能把概念變成表達而受到保護。

2013年12月13日 星期五

Google圖書館大利多

Google在2005年間開始建立電子圖書館,將上百萬本的書掃描上傳在其電子圖書館中,供網友閱讀,美國作家協會以侵害著作權為由提起告訴。
2008年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就Google的書籍內容應開放到怎樣的搜索程度設下限制,並由Google支付US1.25億元到成立一個基金會,做為支付著作權作品的授權金。
美國法院於2013.11.做出判決,認為此項書本掃描計畫屬於合理使用,且稱該計畫提供了重大公眾利益,並駁回該協會提起的訴訟。

Smart的看法
Google在2013.4.已經掃描超過3,000萬本書,本案被判未侵害著作權,相信以oogle的能力,將會有更多的書出現在網路上,Google應該思考的是如何將書籍的點閱率轉換成著作權人的授權金才是!

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康可的商標爭議

愛之味公司以康可圖樣,於2009.3.5.申請註冊獲准登記,並指定使用在包括食用冰、醬油、漢堡、布丁、八寶粥、速食麵、麵條、水餃、酵母、家用嫩肉精等數10項產品。
美商仙妮蕾德發現後,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智慧局審定異議不成立後,該公司提出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原處分撤銷而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

仙妮蕾德的說法
1.該公司在98年之前就以康可或Conco商標,在我國取得4個商標註冊,愛之味的康可商標,使相關消費者於選購相關商品時,會因兩商標高度近似,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也有類似性,而造成混淆誤認。
2.該公司於全球有22間分公司,並有逾7,000家的零售據點,有多角化經營且廣為消費者所熟悉,該公司的康可商標為著名商標,智慧局若准予愛之味的康可商標繼續使用,相關公眾有混淆之虞。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判斷兩商標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應就具體個案中,綜合參考如後因素: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3)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4)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5)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6)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7)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8)行銷方式與行銷場所。
2.愛之味的商標指定使用在食用冰等42種商品的註冊,與仙妮蕾德的商標相較,應屬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以兩商標圖樣的近似程度,極有可能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兩商標所表彰的商品,為同一來源的系列商品,或同一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的確有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3.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相較,應屬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被告就此部分所為異議不成立,應有違誤。訴願決定就該部分以相同理由駁回其訴願,亦於法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應就此部分為異議成立之審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013年12月11日 星期三

Yageo vs. Viking

國巨(Yageo)宣稱光頡(Viking)的薄膜電阻產品AR0805,以及其他以非光蝕刻製程生產的薄膜電阻系列產品,侵犯該公司的台灣第194596號發明專利,於2013.9.3.先發出通知函,要求光頡停止侵害專利行為,後於2013.11.5.國巨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光頡產銷的薄膜電阻產品侵害專利權,並要求NT6億元損害賠償。

Smart的看法
國巨與光頡都是國內的被動元件大廠,產品間有競爭關係,本案國巨認為光頡疑似以直接挖角國巨技術及經營團隊的方式,不法取得國巨關於生產原料、生產方法、生產流程、機器設備、產線安排等細節,侵害對國巨專利及製程技術,又選在2013.11.6.光頡董事會決議增加募股之際提起訴訟,顯然有其策略目的。

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

Apple可以自動控制家電的專利

根據USPTO公告的專利資料顯示,Apple剛獲得一個專利,它可以收集自靜態和移動設備的數據,配合無線通信技術,用來判斷用戶的現在位置和未來可能會在的位置。再依這些數據,用戶家中特定的預設功能即可被遠距自動開、關。

US8577392
Title : System and method of determining location of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s/persons for controlling/adjusting operation of devices based on the location
Filing Date : 2012.7.13.
Issue Date : 2013.11.5.
Abstract :
One or more relay servers can access first data received from one or more first devices (e.g., a phone, tablet computer, vehicle tracking device, or badge reader). The one or more relay servers can aggregate the data and infer a location of a person. The one or more relay servers can transmit second signals including second data to one or more second devices (e.g., lighting systems, security systems, garage-door openers, music controllers, climate controllers, or kitchen appliances), the second data being based at least in part on the estimated location. The second-signal transmission can be pushed to the second devices or pulled by the second devices. Operations of the second devices can be controlled at least in part on the second data.

2013年12月9日 星期一

品牌的價值

報載某大立委搭乘高鐵時,發現高鐵上所賣的高鐵造型的礦泉水一瓶40元太貴,質疑內容物和一般礦泉水毫無差別的造型礦泉水,且為悅氏礦泉水生產,但卻和市售悅氏礦泉水價格有相當大的差距,認為高鐵把民眾當凱子。
這真是大哉問啊!先不談經濟學上的差別取價,市場上相同的產品也有不同的價格啊,小7裏的礦泉水就不是統一價格,要再比的話,小7裏同一牌子的礦泉水也比大潤發貴。
大家都說Starbucks的咖啡很貴,但為什麼還是有很多人會去買?為什麼鴻海做的手機掛個洋名Apple,價格就大漲?為什麼鼎泰豐的小籠包可以賣的比永和豆漿的貴?這些問題在若干年前,施振榮先生已經用微笑曲線的理論解釋給我們聽了。
品牌跟研發是企業附加價值高的部分,而製造則是附加價值相對較低的部分,國內也有很多企業在朝附加價值高的品牌方向努力,雖然失敗率也很高,但,終究是個目標。
也許大家會覺得高鐵造型大家都可以想出來,有什麼值錢的?但,這就是別人想出來的創意啊!就像在新屋的池塘邊,小鴨造型的蛋糕,小小一個在展覽期間可以賣40元,大家說它是創意,沒有人嫌它貴。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要起來,還有很多的阻礙要克服!

2013年12月6日 星期五

Rockstar控告Android的廠商

根據Reuters的報導,Rockstar與Netstar於2013.10.29.共同在東德州法院向Google、Samsung、LG、Pantech、華為、中興、華為、HTC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案。
Rockstar何許人也?它其實就是由Apple、Microsoft、BlackBerry、Sony與Ericsson合組公司,當初擊敗Google以US45億元買下Nortel旗下專利。
本案說穿了也是iOS與Android的戰爭,而這次的主要系爭專利都是利用網路搜尋進行廣告的技術,後續對Google的影響可能會比手機業者大。
參考網站: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2013/10/31/us-google-rockstar-lawsuit-idUSBRE99U1EN20131031

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畫作的公開展示權

上課時有學員問到收藏家所收藏的畫作可否辦展覽展示?
這個問題可以分成三個部分來看,首先是該畫作是否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畫作是屬於美術著作的一種,假設他購買的這些畫作都是其原件,因此,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其次,收藏家買到的是什麼?畫作具有著作權與所有權,收藏家買到的是該美術著作所附著之物的所有權,而非取得該美術著作的著作權,因此,這些畫作的著作權仍屬於實際創作的畫家所享有。
最後,再來看看開畫展是誰的權利,著作權法第27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美術著作之權利。可見,開畫展是著作權人的權利。
但是,著作權法第57條也規定:美術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據此,該收藏家係美術著作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

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

誰可以公開別人的日記

今天看報又看到二蔣日記的議題,這個議題每隔一陣子就會被炒一次,今天就來談談誰可以公開別人的日記?無形資產跟有形資產有的時候是不能混為一談的,您買了一台電視,買到了它的所有權,您買一本書呢?當然也只買到所有權而不是著作權
同樣的,日記也有所有權跟著作權,二蔣日記的所有權在誰手上,是他們的家務事,我們不知道,但是,著作權呢?日記是語文著作,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它的保護期間是著作權人生存期間加死後50年,顯然目前還在著作權保護期間。
日記可不可以公開?這屬於著作權的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的問題,著作要不要公開發表是著作權人的權利,而且著作人格權是不能繼承的,答案是不是浮現了?

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商標異議的法定期間計算

商標法第48條規定商標公告後,任何人均可於3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異議案如果在3個月內未審查結束,異議人或參加人在3個月後再提補充理由,是不是超過法定期限?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行政判決中,法官認為:行政程序法所為之規範,乃適用於行政程序之開始與終結,而商標異議案件程序之開始與終結,係以異議人提起異議時為開始,至異議審定書送達當事人時為終結。
故在行政程序之開始與終結期間,第三人均得參加已繫屬商標異議案件;再者,所參加之程序既屬已繫屬之商標異議案件,即非屬異議案之發動,自不受修正前商標法提出異議法定期間之限制。

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第三人可否為異議案的參加人

商標法第48條規定商標公告後,任何人均可於三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但是,當甲對乙的商標提出異議後,丙可不可以請求加入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行政判決中,法官認為:商標法雖然對商標異議案件之參加明文規定,惟智慧局受理、審查並對商標異議案件作出審定,係屬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程序,故為維護第三人權益,並達行政程序一次性解決之目的,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適用行政程序法第23條之規定,對於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通知該第三人以參加人身分參與他人已繫屬之行政程序。

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申請案與優先權案是否相同的判斷原則

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若主張優先權,則該申請案與其所主張的優先權案是否相同,該如何判斷?
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行政判決中,法官認為:主張優先權時,相同發明的判斷應以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是否已揭露於優先權基礎案之說明書或圖式為基礎,而不是單以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判斷基準。
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與優先權基礎案所揭露之發明之間若屬下列二種情事之一者,應判斷為相同發明:
1.兩發明之記載形式及實質內容完全相同。
2.兩發明之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或差異僅在於部分相對應之技術特徵,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優先權基礎案所揭露之發明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實質上單獨隱含或整體隱含申請專利之發明中相對應的技術特徵,而不會得知其他技術特徵者。
第1項不會有爭議,如果申請人要主張優先權的後案,內容與所主張的優先權案有差異,且這個差異又讓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優先權基礎案所揭露之發明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無法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實質上單獨隱含或整體隱含系爭案中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則其優先權之主張應不被認可。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臺日將實施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

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於2013.11.5.就臺灣與日本間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簽署合作瞭解備忘錄,透過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日本特許廳間相互合作,以電子交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取代紙本文件,節省申請人的勞費時間,更加便利申請人主張優先權。
本計畫將自2013.12.2.正式開始啟動,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之申請人在我國第一次申請專利,其後向日本申請專利並主張臺灣申請案優先權時,得向智慧局申請核發專利申請案存取碼,申請人即可以該存取碼向日本主張優先權,取代紙本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同樣地,專利申請人主張日本優先權,並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向智慧局提出日本核發之優先權存取碼者,也可以視為已經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2013年11月25日 星期一

大陸對IP的邊境保護措施

大陸對IP的邊境保護措施,並未依據權利不同而有差異,都是以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專法加以規範,其保護模式,可分為依申請保護以及依職權保護。
1.依申請保護
當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時,根據保護條例第12、13及14條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由海關實施扣留措施。
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並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此又稱為被動保護模式。
2.依職權保護
海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嫌疑時,根據保護條例第16條的規定,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對有侵權嫌疑的貨物實施扣留的措施;此又稱為海關對智慧財產權的主動保護模式。

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我國對IP的邊境保護措施

各國為落實對IP的保護,大多會採取邊境保護措施,以排除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品進口或出口。我國也不例外,海關對於智慧財產權之邊境保護措施,其法源來自於商標法、著作權法、關稅法,並訂有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等,執行細節分述如下。
1.專利權
依據現行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專利權侵權案件經司法機關裁定假處分暫停進出口相關產品者,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得提供進出口貨物資訊,由海關辦理。
2.商標權
海關對於商標權之邊境措施可分為依申請執行以及依職權執行兩類。
依據商標法第72條,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者,得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向海關申請先予查扣,並應提供相當於物品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擔保;進口人可提供兩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
而依據商標法第75條,海關執行職務時,發現輸入或輸出之物品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限期商標權人至海關進行認定並提出侵權事證,同時限期進出口人提供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商標權人已提出侵權事證,且進出口人未依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者,海關得採行暫不放行措施;商標權人提出侵權事證,經進出口人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海關應通知商標權人於通知時起三個工作日內申請查扣。
3.著作權
海關對於著作權之邊境措施亦可分為依申請執行以及依職權執行兩類。
根據著作權法第90條之1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得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向海關申請先予查扣,並應提供相當於物品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擔保。
而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者,得通知權利人限時至海關協助認定;權利人不明或無法通知,或權利人未於通知期限內至海關協助認定,或經權利人認定系爭標的物未侵權者,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放行,反之,經認定疑似侵權之貨物,海關應採行暫不放行措施,而權利人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申請查扣或採行保護權利之民事、刑事訴訟程序,以使海關持續其暫不放行措施。

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美國互不挖角的集體訴訟成立

名軟體工程師於2010年控告Apple、Google及其他5家企業,涉嫌共謀互不挖角員工,而違背了反壟斷法,2013.4.5.美國地方法院法官Lucy Koh認為他們提出的證據的共通點不足夠支持集體訴訟,裁定集體訴訟,暫時不成立。
後來,集體訴訟的原告人數增加到了64,626人,包括軟硬體工程師、動畫設計師及數位化設計師,2013.10.24.美國北加州法院法官Lucy Koh作出裁決,這些科技大廠違反 anti-poaching lawsuit,使得這些員工受到互不挖角協議不公平行為而壓低薪資,允許64,626名員工對蘋果、谷歌、英特爾和Adobe公司的互不挖角協議展開集團訴訟(class action certification)。

2013年11月18日 星期一

Interdigital在大陸敗訴

Interdigital在2011.7.26.向ITC提告,同時還在美國Delaware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指控華為3G產品侵犯了其7項專利。
2011.12.6.華為也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控訴,Interdigital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提起反壟斷訴訟,請求法院令其停止壟斷行為,並索賠人民幣2000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廣東省高級法院均認為Interdigital高價銷售行為是不公平競爭,構成壟斷侵權行為,於2013.10.28判決Interdigital賠償華為公司2000萬元人民幣。

廣東高級法院的見解
1.Interdigital對華為的4次報價均明顯高於對其他公司的授權協議十分不合理。
2.針對全球手機銷量遠不如蘋果、三星等的華為公司索要高價明顯缺乏正當性、合理性。
3.Interdigital藉提起337調查和訴訟,要求華為須免費交互授權其名下所有專利給Interdigital使用。
因此,法院認為Interdigital違反不公平的高價銷售行為,構成壟斷侵權行為。

2013年11月15日 星期五

申請專利應避免發明專利權人非發明申請權人

2009.5.PTS Data Center Solutions, Inc.為解決其重要客戶Bloomberg L.P.的資料中心網路纜線,常因纜線移動或是變更配置時會不慎脫落,造成資料漏失的問題,由該公司員工Andrew Graham與Peter Graham針對該問題,設計一款RJ45連接器,並洽詢可接單生產之零組件供應商,最後由Archtech表示有意願接單生產,雙方並於2009.6.30.簽訂保密合約進行後續合作,原型確認後交由台廠製造。
Archtech在未告知PTS、Andrew Graham與Peter Graham,即於知悉Graham連接器鎖頭設計以及雙方簽訂保密契約後的2個月內,將該設計申請美國專利,並於2011.2.22.獲准US7,892,012號專利,又於2011.2.7.提出分割案,於2011.7.12.獲US7,976,329號專利。
PTS與Andrew Graham、Peter Graham於2013.10.16.共同向美國紐澤西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rchtech專利發明人登載不實、不當得利與挪用他人發明概念。

Smart的看法
對於發明專利權人非發明申請權人,我國專利法第71條第3款亦規定為專利舉發條件。美國專利法第102條也有類似的規定,發明人要特別注意。

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EPO將納入俄羅斯及歐亞專利

EPO與俄羅斯智慧局(ROSPATENT)及歐亞專利局(EAPO)的首長於2013.9.26.在日內瓦的會議中,同意於EPO的專利機器翻譯系統(Patent Translate)新增俄-英翻譯服務,經由EPO的全球專利資料庫Espacenet系統,可免費以英文檢視150萬件的俄文專利文獻,俄羅斯智慧局將新近公開的專利申請案以EPO所使用的共同專利分類(CPC)予以分類,自2016.1.開始,俄羅斯智慧局將採用CPC分類,另自2017年起,將以CPC分類已公開的專利文件。
詳見: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3/20130926.html

2013年11月13日 星期三

IP5自2014年起試行PPH聯合計畫

IP5於2013.9.23.在日內瓦舉行的會議中,同意自2014.1.起啟動全面性的五局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計畫。該項計畫將利用PCT及各局的工作成果,並促進專利申請案加速審查。
屆時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專利範圍如獲一局認為具有可專利性,即可申請加速處理在其他IP5待審的對應申請案。同時,各局在處理PPH申請案的相關作業時,也會參考其他專利局可用的工作成果,申請人可以PCT及IP5各局的工作成果為基礎,向IP5的任一局提出申請使用PPH。
IP5指的是EPO、JPO、KIPO、SIPO及USPTO
相關資料請見: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3/20130924.html

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每件事都是一體二面的,你想從別人手上拿到好處,就一定得付出相對的代價,畢竟世界上沒有白吃的午餐。
報載我們的立法委員擔心阿里巴巴來台申請300多件專利,台灣金融機構要發展電子商務,可能被中國專利掣肘,服貿大門一開,中國業者長驅直入,可以靠專利打垮台灣金融業者。真是憂國憂民啊!如果真像他講的,我想,立委諸公要擔心的應該是三星、蘋果而不是阿里巴巴。
專利是屬地主義,只要在當地申請專利獲准,即在該地獲得保護,而且是互惠原則,尤其是加入WTO以後,我們要對會員國都一樣的待遇,所以,即使服貿協定沒有簽,只要阿里巴巴的專利在台灣核准了,阿里巴巴就算不能來台做生意,只要侵害了他的專利,他都可以委託律師提告。
今天的產業環境,國際化已是必然的趨勢,我們要想的應該是要怎麼去創新,而不是擔心別人來申請專利,對我們會造成衝擊,難道我們的智財局可以針對特定公司不發專利嗎?(OS:如果可以,立法院應該立法規定三星、蘋果不可以在台申請專利)

2013年11月11日 星期一

硬體介面太多有解了

由於IT的進步,現在每個人手上都有很多資訊設備,像手機、平板、NB...之類的,大家會覺得麻煩的是要管理各式各樣的傳輸介面,近年雖然很多介面都整合成USB,但還是有很多像 HDMI 、 RJ45 、 3.5 耳機插孔等尚未整合,需要透過轉接頭才能使用,也是相當的不便。
從USPTO所公告的專利申請案中發現:Apple提出了一個申請案正要解決電子裝置介面太多的問題。從他的專利說明書上看來,他在電子裝置上,設有一片有許\多接點的矩形區域,當做是介面區,可以插各式各樣介面的插頭。
從專利文件中可以看出:不論是桌機、筆電還是 iOS 可攜式裝置都適用,而且可以透過電流、無線訊號、電磁或光學偵測機制,自動的辨識所插用的介面。由於它還具有光學偵測機制,所以這個介面區還包括了光學上的感應,這意味著燈光、形狀、符號、條碼等也都可以在辨識的應用範圍內,真是包山包海的發明,只是未來要怎麼應用,還有待觀察!

US20130267120
Title : PLUG WITH A PLURALITY OF CONTACTS CONNECTED TO A SUBSET OF CONTACTS IN A RECPTACLE AND A CIRCUITRY TO DETERMINE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CONNECTED PLUG
Filing Date : 2012.4.9.
Application Date : 2013.10.10.
Abstract :
An electronic device having a housing and a receptacle connector.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includes an opening at an exterior surface of the housing. A plurality of contacts are arranged in a two dimensional array positioned within the opening of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is configured to concurrently mate with multiple plug connectors where each mated plug connector electrically connects to different and mutually exclusive subsets of contacts in the plurality of contacts. Switching circuitry is coupled to the plurality of contacts and configured to detect when one or more plug connectors are mated with the receptacle connector and electrically connect circuitry within the electronic device to contacts in the one or more plug connectors via subsets of contacts from the plurality of contacts.

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不想玩的電玩主機及遊戲光碟可以網拍嗎?

報載彰化葉姓男子將不用的遊戲主機及10片遊戲片上網拍賣,因警方檢視光碟內容,確認8片光碟均為盜版商品,其著作權分屬7間日本軟體公司所有,因此,遭違反著作權移送。
顯然本案的徵結在光碟片,電玩的遊戲片是電腦程式,電腦程式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葉男網拍的10片遊戲光碟中有8片是盜版,自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無疑。
反過來說,如果這8片光碟都是合法買來的光碟,可不可以網拍呢?合法的光碟,購買人所買到的是它的所有權而不是著作權,依據著作權法第59條之1的規定: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之。
因此,如果該光碟是合法的重製物,網拍是不侵害著作權的,而本案中,葉男網拍的是盜版光碟,所以,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專利侵權行為過失要件的判斷

被告的專利侵權行為,其過失或故意,對最後判決的損害賠償,有很大的差異與影響,在智慧財產法院的101年度民專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主觀要件的分析應包括:
1.專利法雖然對於侵權行為之主觀要件未有明文規定,但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與一般侵權行為同採過失責任主義,亦即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故意或過失,始得令其負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2.原告須證明被告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否則即難認被告有侵害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原告主張被告具備侵權之過失,但所謂過失係指能預見或避免損害之發生而未注意,致使損害發生;至所謂能預見或避免之程度,即行為人之注意義務,則因具體事件之不同而有高低之別,通常係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為衡酌基準,在專利侵權事件,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製造商或競爭同業與單純之零售商、偶然之販賣人等,對能否預見或避免損害發生之注意程度,必不相同,應於個案事實,視兩造個別之營業項目、營業規模包括資本額之多寡及營收狀況、營業組織如有無研發單位之設立、侵害行為之實際內容等情形判斷行為人有無注意義務之違反。

2013年11月5日 星期二

新型專利的權利範圍有多大

新型專利的專利權範圍到底有多大?創作說明及圖式是不是它的範圍?智慧財產法院在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5號行政判決中,認為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
創作說明及圖式雖可於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時作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參考,但申請專利範圍方為定義專利權之依據,故創作說明及圖式僅能用以輔助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既有之限定條件(文字、用語),而不可將創作說明及圖式中之限定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亦即不可透過創作說明及圖式之內容增加或減少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限定條件,否則將混淆申請專利範圍與創作說明及圖式各自功用及目的,亦將造成已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對外所表彰之客觀權利範圍變動,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2013年11月4日 星期一

大陸打擊不正當競爭的政策

大陸自2013.8.15.至2013.11.30.,在全國展開不正當競爭治理行動,以防止商業賄賂、限制競爭、商業詐欺、仿冒侵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作為有:
1.以醫藥購銷、醫療服務等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業和領域為重點,嚴厲查處招投標過程中的商業賄賂行為。
2.依法查處公用企業和具有獨占地位企業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對汽車4S店、房地產仲介、職業介紹、加盟連鎖等以虛假宣傳、欺騙性有獎銷售,大力整治不正當競爭亂象。
4.加強對仿冒知名產品及侵犯原創智慧財產權生產銷售山寨產品等違法行為的查緝。

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智慧局提供虛擬帳號繳納年費服務

智慧局自2013.11.1.起將新增虛擬帳號繳納年費機制,所寄發之專利年費繳納通知會加印規費繳款書,並於繳款書上載明該專利權本年度應繳專利年費專屬之繳費虛擬帳號。
繳款人可於繳納期限內持繳款書至合庫銀行全省各分行臨櫃現金繳納,或利用繳費虛擬帳號以匯款、網路轉帳、ATM轉帳等方式繳費,不必再將專利年費繳納申請書連同轉帳明細回傳,智慧局於繳費次日對帳完成後,會寄送收據給繳款人。
詳情請見:http://www.tipo.gov.tw/np.asp?ctNode=6753&mp=1

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韓國對企業專利訴訟的支援政策

2013年上半年韓國企業面臨之國際專利訴訟案件達210件,較去年同期增加131%,其中179件是被國外廠商所告。被告包括:Samsung及LG分別被告72及41件,hyundai及KIA亦被告19件,顯見專利侵權案件已從智慧型手機等通訊器材,逐漸擴大至尖端型汽車或飛機等融合型產業領域。
有鑒於此,韓國政府除希望大企業應強化自身因應能量之外,亦針對中小中企業提供支援措施,除已經實施的對中小企業支援智慧財產權訴訟保險費70%外,又要以中小企業為對象,擴大可因應國際專利訴訟之法律諮詢,並考慮將訴訟費用以低利貸款方式支援之方案。
同時,將增設駐外館之專利官,目前韓國僅在美國、比利時、日本、瑞士、中國大陸的北京、上海派駐專利官,未來將考慮在仿冒品製造流通盛行之中國大陸廣州、印尼、巴西、印度等外館增派專利官,另將在該局下新設專責專利糾紛之產業財產保護協力局,建立協助業者因應專利糾紛機制。

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美國GAO發布專利訴訟分析報告

美國政府責任署(U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GAO)於2013.8.22.發布專利侵權訴訟分析研究報告,研究發現:在2010年至2011年間,專利侵權訴訟的數量成長了1/3,被告總數增加了約129%,訴訟的原告,有1/5是NPE,而與軟體有關的專利訴訟中,被告數也增加了89%。
對9卜訴訟案件增加的原因,GAO的研究認為有下列原因:
1.專利權利範圍不清楚,尤其是軟體相關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往往過於廣泛或不清楚。
2.只要提出訴訟,即使是產品的次要設計(或構想),都有可能獲得法院巨額的金錢判決,間接鼓勵專利權人提出侵權訴訟。
3.企業較以往更認知到專利為一有價值的資產。


參考網站
http://www.gao.gov/products/gao-13-465

2013年10月28日 星期一

Masterobjects vs. Google

Masterobjects是一家2004年創立於荷蘭的網路資訊解決方案提供廠商,主要從事網路資訊解決方案提供、搜尋建議的軟體開發、手機電話簿的關鍵字搜尋功能以及企業網站優化等業務。
2008年即以律師函通知Google,除了說明Masterobjects的主要業務、核心技術和申請中的專利外,也尋求被Google併購或對其授權的機會,但顯然並沒有達成任何協議。
Masterobjects於2013.9.17.向加州北部聯邦地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控告Google的Google Instant、Google Suggest、Google Quick SearchBox等產品服務,未經其許可,於美國境內使用販售已獲准專利的發明技術及產品,直接侵害其專利權,且經原告通知被告專利侵權後,被告無視該侵權警告而仍繼續使用該技術營利,係故意侵害(willful infringement)其US 8,539,024號專利,除要求法院判決被告的行為侵權外,因被告有故意侵權的事實,還請求加重其損害賠償數額為3倍,且須負擔MasterObjects的律師費。

US 8,539,024
Title : System and method for asynchronous client server session communication
Filing Date : 2012.2.26.
Issue Date : 2013.9.17.
Abstract :
The invention provides a session-based bi-directional multi-tier client-server asynchronous information database search and retrieval system for sending a character-by-character string of data to an intelligent server that can be configured to immediately analyze the lengthening string character-by-character and return to the client increasingly appropriate database information as the client sends the string.

2013年10月25日 星期五

智慧局如何廢止GMP

近日接連爆發食品安全事件,立法院戮力從公的某大立委召開公聽會,認為GMP與CAS認證竟然都抽驗不出有問題的食品,明顯已經喪失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的能力,智慧局應廢止出問題的GMP與CAS證明標章。

首先來看什麼是證明標章?
商標法第80條定義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第81條也規定申請資格,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第82條第1項規定了:申請註冊證明標章者,應檢附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文件、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及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第4項規定:商標專責機關於註冊公告時,應一併公告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
而證明標章的廢止,則在商標法第92條規定,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
1.證明標章作為商標使用。
2.證明標章權人從事其所證明商品或服務之業務。
3.證明標章權人喪失證明該註冊商品或服務之能力。
4.證明標章權人對於申請證明之人,予以差別待遇。
5.違反前條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定質權。
6.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
7.其他不當方法之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之虞。

依照商標法相關規定,經濟部工業局於2000.7.1.取得GMP證明標章,其使用規範見: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servlet/SpecDownload?fname=701418367&version=CH
根據所公布的食品GMP認證體系實施規章第6條,申請食品GMP認證的工廠,應符合食品GMP認證體系細部作業程序及食品GMP認證體系查驗評定基準之規定,在作業程序中訂定的流程包括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合乎條件就會簽約授證,事後再定期追踪。以上都是標章權人的職責。

智慧局可不可如立委所說將該證明標章廢止呢?這就要看第92條囉,這件事顯然不符第1~5款,至於第6、7款,則智慧局要有證據顯示證明標章權人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或有其他不當方法之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之虞,否則即使現在強行廢止,將來標章權人還是可以提行政訴訟來救濟的。如果當初發GMP標章的程序都依規定,後續也都按程序查核,則智慧局也沒有理由及權力可以逕行廢止該標章

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回擊NPE的新策略

以前企業對抗專利侵權訴訟的策略,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死纏爛打方式,不外乎就是提專利無效之訴,如果自己有專利,就告對方也侵害自己的專利。第二種方式,面對NPE就沒效了,因為他沒有產品可以來被告侵權,這時候只有被追著打了。
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訴訟案還是有很多眉角的,不然要律師怎麼活呢?美國的比價網站平台Findthebest.Com就對多家NPEs引用RICO Act提出反訴(counter-suit)。

LUMEN VIEW TECHNOLOGY LLC於2012.4.開始,即以US8,069,073號專利控告20多家網路服務公司侵害專利,Findthebest.Com是其中一個被告。
Findthebest.Com於2013.9.16.在紐約南區法院,以NPE採用類似黑手黨(Mafia)敲詐勒索手段,企圖影響正常營運企業的運作為由,依據聯邦敲詐勒索影響和破壞組織法(the Federal Racketeering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 18 U.S.C. 551 961 et seq. \\"RICO\\")和國家相關法律,包括濫用行政程序、惡意起訴、敲詐勒索罪,違反商業行為,對LUMEN VIEW TECHNOLOGY LLC及未列名的50家NPE提起民事訴訟。

Smart的看法
FindTheBest.Com這次以RICO Act大規模對NPE發起訴訟戰,確實是一個新的作戰策略,至於戰略效果如何,又會對產業未來的生態造成什麼影響,值得我們期待與觀注!
對本案訴狀有興趣的讀者,可至網站下載:http://cdnet.stpi.narl.org.tw/techroom/pclass/complaint/Complaint_pclass_13_A310_Findthebest%20v.%20Lumen%20View.pdf

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VIA在美被判侵權

美國加州的專利控股公司OPTi於2010.7.30.向德州東部地方法院控告VIA及•SILICON INTEGRATED SYSTEMS 侵害該公司US5,710,906和US6,405,291專利。
SILICON INTEGRATED SYSTEMS於2012.10.17.與OPTi達成和解,VIA案地方法院2013.9.9.做出判決,陪審團認為VIA侵害Opti專利US5,710,906之Claim26成立,其南橋晶片產品侵權,因而判賠US3,088,776.97元。

20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有專利打官司就一定不會輸嗎?

據報載:不願具名的上市電子公司董事長表示,過去公司就曾經在專利法上面吃了虧,明明擁有專利到最後卻是敗訴收場。
明明擁有專利,最後卻敗訴,記者說的不清楚,讓大家一頭霧水,卻沒說出專利的權利到底是什麼?只把官司敗訴的原因推給技審官,其實官司是法官判的,技審官提供的資料只是給法官參考,法官還是有自己的心證。
公司有了專利,打官司就一定會贏嗎?我覺得這個答案並不是肯定的,有專利還會打輸的原因可能有:
1.專利權的範圍太小
如果當初專利的權利範圍就寫的很小,別人很容易就迴避掉,打官司當然不會贏。
2.誤把排他權當實施權
專利不是實施權,而是排他權,如果你誤以為有專利就可以實施,就有可能侵害到別人的權利而被告。

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ITC認為HTC侵害Nokia2件專利

Nokia在2012.5.2.大陣仗的在ITC及Delaware地方法院控告HTC、Viewsonic及RIM侵害其專利,ITC於2013.9.23.初判HTC侵害Nokia的US7,415,247及US6,393,260等2件專利。判決見:http://www.usitc.gov/press_room/documents/337_847_ID.pdf

US7,415,247
Title : Method and arrangement for transmitting and receiving RF signals through various radio interfaces of communication systems
Filing Date : 1999.11.25.
Issue Date : 2008.8.19.
Abstract :
A method and an arrangement for transmitting and receiving RF signals, associated with different radio interfaces of communication systems, employ a direct conversion based transceiver which substantially comprises one receive signal branch and one transmit signal branch. Mixing frequencies of the different systems are generated by a single common synthesizer by use of an output frequency divider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synthesizer, and by use of filtering corresponding to a system channel bandwidth by means of a controllable low-pass filter operating at baseband frequency.

US6,393,260
Title : Method for attenuating spurious signals and receiver
Filing Date : 1999.4.15.
Issue Date : 2002.5.21.
Abstract :
The invention relates to a method and radio receiver for attenuating spurious signals when receiving (6 to 12) radio signals, when radio signals are mixed (10) to a second frequency, which may be the baseband frequency, for example. Spurious signals are caused by balance errors in the mixer (10) which result from component value fluctuations within tolerance limits. According to the invention, mixing is balanced by setting (12) variable-level bias voltages and/or currents to transistors in the mixer circuit (10). An advantage of the invention is that even-order spurious signals caused by balance errors in the mixing of a signal to a second frequency are considerably attenuated. The invention finds particular utility in a mobile communications device, for example.

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

大立光 vs.先進光

繼電子業層出不窮的智財權訴訟後,光學鏡頭業也開始掀起專利戰,由於大立光的4名離職工程師赴先進光電任職,並申請2項製程專利,大立光於2013.9.24.以竊取商業機密為由,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對對先進光電的動產、資金及設備進行假扣押,先進光也依法提起抗告。

Smart的看法
大立光為保住光學鏡頭的龍頭地位,近期已陸續控告潛在競爭對手玉晶光、先進光,主要的目的還是在防止對手技術急起直追,由此看來,專利已經被當做是一種積極的戰略武器,只是國內廠商間的廝殺,結果可能肥了國外的競爭對手,看看韓國的廠商都可以和解共禦外侮,我們可能很難!

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LG與Samsung的OLED侵權案打算和解

LG與Samsung的OLED侵權案經過多年的訴訟(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3/03/samsung-vs-lgd.html),終於有了和解的跡象,雙方於2013.9.23.宣布,已決定要透過合作提高在全球市場的領導地位,不要再把精力投注到費時耗力的侵權戰。

Smart的看法
訴訟的目的果然是在和解,不過這也看出韓國的民族性,可以為共同敵人摒棄私心,共同為$而努力!

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被告專利侵權怎麼辦

昨天PO的盆栽咖啡,收到熱烈的回響,今天想來談談這10幾家收到律師函的業者可以怎麼做。

從智慧局所公告的資料來看,它的申請專利範圍只有4項:
1.一種飲品結構,包括:杯體容器;其中,該杯體容器可盛裝有飲品食材。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飲品結構,其中,該飲品食材,則包括:飲料、承載層、顆粒層及至少一植物,且由下而上之相對設置位置依序為該飲料、該承載層、該顆粒層及該植物。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飲品結構,其中,該植物,尤係指可食用之香草類植物;該顆粒層,尤係指由巧克力、餅乾或麵包之碎屑顆粒所鋪設之顆粒層;該承載層,尤係指奶泡、鮮奶油或冰淇淋;該飲料,尤係指咖啡、茶或可樂。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飲品結構,其中,該香草類植物,尤係指薄荷葉、百里香葉、羅勃葉或鼠尾草。
是不是具有新穎性,每個人的認知可能都不一樣,最後還是要看智慧局出的技術報告,但是,收到律師函業者如果是在該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在賣該產品,且可以舉證,則可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59條第3款: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主張專利權效力不及。當然,對媒體發洩一下,也是一個方法,但可能沒有什麼效果!

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盆栽咖啡可否申請專利

報載台北市溫古咖啡的莊姓老闆申請了一個盆栽咖啡的專利,並以律師函要求同業下架,引起網友熱烈討論,有人質疑盆裁咖啡怎麼可以申請專利?也有人質疑公務員太混,這樣也可以給專利...,筆者不想打口水戰,只從法律面來看是不是可以給這個專利。
經過筆者到智慧局的資料庫,找到這個專利─M456095,它是一個新型專利,專利名稱是:飲品結構。
根據我國的專利法,新型專利目前只有形式審查,沒有實體審查,也就是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可獲得專利,至於有沒有新穎性,則不在形式審查的範圍,智慧局依形式審查核予專利,顯然沒有違失。
至於該專利是不是符合專利要件,則要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結果,從資料庫的資料看來,專利權人已經在2013.5.31.申請技術報告,必須等報告出爐才知道。屆時,如果專利不具新穎性,專利權人亦無法控告別人侵害。

Smart的看法
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本身即具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所以,專利法第116條才會規定新型專利的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要有新型技術報告,就是防止這種不確定的權利被人誤用。本案的權利人在還沒拿到技術報告就發律師函,是整案的瑕疵,而他不是法律人,這倒是情有可原,但是,本案的蘇律師直接發了律師函給16家業者,這顯示了二種可能:
1.蘇律師對專利法的素養...
2.明知專利法規定要附技術報告才能行使權利,為了某種目的,還是發函了。
那一種可能,筆者不想臆測,只是覺得這個產業還有待大家的努力!

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Microsoft打算收購ODG

穿戴式裝置當紅之下,各大廠商紛紛投入,如Google、Samsung、Apple...,現在連Microsoft也要投入。
Microsoft為了急起直追,打算用US2億元併購Osterhout Design Group,藉以獲取其專利,快速投入穿戴式裝置的市場。
ODG創辦於1999年,位於美國舊金山,主要為軍方提供雷達方面的產品,在消費電子領域顯得有些低調。

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WIPO收納大陸專利

WIPO自2013.9.20.起將大陸的專利資料,納入其patentscope資料庫供檢索,目前該資料庫的專利量含蓋34個國家地區,已超過3,200萬件,其中大陸的專利案約300萬件,包括1985年至1995年大陸專利和專利申請的英文目錄資訊,1996年以後大陸專利和專利申請的中、英文目錄資訊,以及中文的專利描述和專利申請範圍。

patentscope網站:http://patentscope.wipo.int/search/en/search.jsf

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台灣與西班牙簽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備忘錄

繼台美、台日PPH之後,台灣與西班牙也在2013.9.20.下午正式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備忘錄,於2013.10.1.起試行2年,試行期滿後雙方再進行評估。
本次備忘錄所適用受惠之專利申請案範圍更加寬廣,放寬成簽訂雙邊之專利局任何一局先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均可據此向另一個專利局提出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審查,不再限制於僅第一申請局的審查結果才能為後申請局所參考。

2013年10月3日 星期四

同名商標可否繼續使用

近日報載台南某鱔魚麵業主告他父親侵害商標權,這種親人間的商標訴訟案層出不窮,像花蓮的麻薯、鹿港的糕餅...,其中內幕外人
通常很難置喙,今天就來討論:如果有人來跟您說您侵害了他的商標權,該怎麼辦?
由於我國的商標保護係採註冊保護,必須經過審查、註冊後才能獲得保護,但是,沒有規定商標未經註冊就不能使用,所以,您可以發現市面上很多的商標或店名,都是長期在使用,但不一定有去智慧局註冊。
未註冊的原因可能是使用人不知道要去註冊,也可能是使用人還沒有品牌經營的概念,而未去註冊,商店的生意普通也就算了,一旦生意興隆時,很可能就會有同業跑去註冊,然後再要求原使用者高價買回或停止使用,像高雄旗津著名的海產店,就因此而改名。
在這種情形之下,一定要改名或停止使用嗎?其實在商標法第36條第3項已經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是可以繼續使用其商標的,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而且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2013年10月2日 星期三

Microsoft收購Nokia手機部門

Nokia於2013.9.3.宣布Microsoft以54.4歐元收購Nokia的裝置與服務事業部門,其中37.9億歐元將用於收購Nokia包含智慧型手機事業在內的裝置與服務事業部門,並取得 Nokia 的Lumia和Asha品牌,以及 Nokia 品牌的10年使用權。
這項交易Nokia並未將專利一起賣,所以,另外的16.5億歐元則將用於專利的非專屬授權,整個收購計畫預計將於2014年第一季內完成。

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麥當勞在大陸告W商標案敗訴

2001.11.北京飄揚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以萬德福WONDERFUL及圖註冊商標,麥當勞2003年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稱W商標與麥當勞的金色拱門圖形構成近似商標,極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要求商標局撤銷W商標,但被駁回。
麥當勞向商評委提出復議後,商評委于2010年裁定撤銷了W商標在餐館、咖啡館、雞尾酒會服務、飯店、酒吧、茶館服務上的註冊,但仍維持了在其他項目上的註冊。

麥當勞的說法
1.麥當勞做的是大眾快餐,食用麥當勞的人也很可能去買衣服、享受其他服務,因此W商標會減弱M商標的顯著性。
2.麥當勞是馳名商標,經過這幾年的宣傳,在中國早就已經深入人心、家喻戶曉,因此,權利應該得到保護。

商評委的看法
1.麥當勞提交的證據沒有一份來自於官方,所以無法證明其早在2001年就成為了馳名商標。
2.在其他項目上允許W商標的註冊,不足以誤導消費者。

市高院的判決
1.麥當勞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W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經在中國大陸構成了馳名商標。
2.W商標指定使用的非貿易業務的專業咨詢等服務、研究和開發(替他人)、包裝設計、服裝設計等,與M商標核定使用的餐館等服務,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差別較大。
3.因此,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裁定,駁回了麥當勞公司的起訴。

2013年9月30日 星期一

大陸新商標法禁止馳名商標用於廣告宣傳

根據1925年修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大陸2001年在對商標法進行修改時參照國際慣例增加了關於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並在其後兩三年間逐步確立了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後來不少企業將獲得馳名商標作為提高產品知名度和競爭力的捷徑,甚至利用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加上政府部門沒有站出來澄清事實,一些地方政府更把申請馳名商標當作政績工程,更是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於2013.8.30.表決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從2014.5.1.起,禁止以馳名商標做廣告宣傳。

2013年9月26日 星期四

新型專利更正案對明顯超出之認定

專利更正案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係構成專利被舉發的事項之一,但新型專利並未做實體審查,對於更正案是否明顯超出原申請範圍,則是在形式審查中認定。
根據智慧局的公告,對於專利的更正案是否明顯超出之認定,係採分別比對及明確記載之原則為之。
1.分別比對
係指以公告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基礎比對更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公告本之圖式為基礎比對更正本之圖式。不得就公告本之圖式或說明書內容比對更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或以公告本之申請專利範圍或說明書比對更正本之圖式。
2.明確記載
僅就公告本已揭示之文字、圖式之形式,認定更正本有無超出既有的專利保護範圍,無須另行比對說明書,且無須比對實質內容。
說明書之更正,比對範圍回歸法條,僅比對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文字或圖式之形式。

2013年9月25日 星期三

大陸設置國家級青島國際版權交易中心

大陸於2013.7.5.在青島設立第一個國家級之國際版權交易中心,共分為東、西二區,西區位於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以文化創意版權交易為主,東區位於市北區,以工業設計版權交易為主。
服務區域主要是華東和環渤海經濟圈,並擴及日本、韓國及中國大陸華北和黃藍國家級策略經濟區(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與山東半島藍色海洋經濟區)。
國際版權交易中心定位為尖端現代服務業和國際化創意產業標準,提供以版權為核心的各類產品(作品)的確權、登記、評估、交易、諮詢、培訓、貿易、保護、質押、投融資等服務,涵蓋軟體原創、軟體外包、數位化出版、網路出版、遊戲、尖端現代服務業、產品設計、工業設計、建築設計、線路板設計、圖片、藝術品、音樂、動漫、影視、創意方案等。

2013年9月24日 星期二

美國頒布「數位經濟下之著作權政策、創新與發明」綠皮書

美國商務部網際網路政策工作小組(Internet Policy Task Force, IPTF)為確保著作權在網路環境可被具體執行,以及深入發展具效率之線上市場,於2013.8.1.發布「數位經濟下之著作權政策、創新與發明」綠皮書(The Green Paper on Copyright Policy, Creativity,and Innovation in the Digital Economy)。
綠皮書共分四部分:
1.第一部份為著作權及網際網路概述,以及近10年之巨大機會與挑戰。
2.第二部份說明在使用權與例外隨科技變遷不斷更新之情勢下,維持著作權法平衡之相關作為;並描述因應數位環境之修法方式及如何辨識額外需增修之處。
3.第三部份闡述在確保網際網路仍具創新、多元經營及經濟成長之功能下,使用權在數位環境仍可被具體執行;另說明美國現行民法及刑法執法機制,以及執法落差、缺失及其處理作為,並尋求解決之道。
4.第四部分檢視線上市場授權狀態及其應改進之處,提出政府部門對私部門可協助之處。

綠皮書中提出三點建議:
1.更新有關使用權與例外之平衡:
A.請國會進ㄧ步合理化有關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權,並支持擴張相關權利以涵蓋廣播在內;重新考量評估制定對於影響創作人、權利人及各式服務類型有關各式數位音樂服務評比標準。
B.針對數位環境下有關混搭創作(creation of remixes)及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之相關議題徵求公眾意見及召開圓桌會議。
C.支持著作權局推動有關更新著作權法第108條圖書館免責規定工作;檢視孤兒著作(orphan works)及大規模數位化(mass digitization)等議題。
2.在維護網際網路必要功能同時,評估並改善對抗侵權之執法工具,以及促進合法服務需求之成長:
A.向國會重申行政部門要求比照現行針對受著作權保護作品遭非法重製及散布之相同刑責,優先訂定有關合法作品遭非法串流(criminal streaming)之保護措施。
B.針對關於個別檔案分享者及有關大規模線上侵權間接責任(secondary liability)之法定賠償(statutory damages)適用徵求公眾意見及召開圓桌會議。
C.建立數位千囍年著作權法案(DMCA)有關通知及取下(notice and takedown)運作之多方利害關係人對話機制。
D.支持著作權局對於改善DMCA之指定代理人資料庫,以及推行小額訴訟程序以協助獨立創作人及中小企業維護其線上權利等相關作為。
E.支持及鼓勵私部門發展適合之自願性倡議,以改善網路執法;監督並評估該等倡議之有效性以決定是否需額外作為。
F.鼓勵公眾教育;告知消費者其使用權及例外,鼓勵使用合法線上服務。
3.使網際網路成為受著作權保護作品之合法市場及簡化程序之授權平台:
A.對於國會音樂授權審查提供建議,特別是音樂編曲(muscial composition)之機械式授權。
B.支持著作權局對於改善註冊記載系統及訂定鼓勵使用該等系統法規之相關作為。
C.針對政府對於線上授權環境改善之適合角色議題徵求公眾意見及召開圓桌會議。

2013年9月23日 星期一

歐洲未來綠建築趨勢

由於歐洲正推動減縮其能源消耗量及碳足跡,改造該地區的建築已列為優先工作。在未來幾年內,大量的建築物已預定進行翻修,在歐盟的嚴格指導方針於2020年生效後,會興建或翻新逾百萬棟的建築物。
歐洲的住宅、商業大樓及公共建築約消耗了所有流通能源的40%,比產業界的32%及運輸業的28%高出許多,每年大約消耗2000萬兆焦耳的能源,約略相當於3.5億桶的石油,若此政策執行後,2020年時歐洲綠色建築市場預計將成長1倍達到140億歐元(約合NT5,600億元)。
根據EPO的研究,綠色建築相關之專利申請案最活躍的領域共有下列4種:
1.冷暖氣空調設備(HVAC)
A.空氣淨化技術:使建築物利用其內部大量的空氣,有助降低暖氣的費用。
B.合陽 (passive solar)及輻射加熱技術:將溫暖、日照的空氣轉移建築物加熱之用,或在夏季的幾個月中,用以引進冷空氣以通風。
2.高效率的絕緣材料
A.絕熱水泥板牆(insulating concrete forms, ICF):利用連結聚苯乙烯水泥板牆,讓空氣無法穿透的無縫牆。
B.結構性鑲嵌版(Structural Insulated Panels, SIPs):將絕緣材料包夾至建材的連結板中,以產生均勻覆蓋,做為絕緣之用。
C.相變材料(phase-change materials, PCMs):利用相變材料在融化及凍結的過程中,吸收或釋放熱量,達到絕緣目的。
3.綠色照明
A.LED及OLED
4.再生能源
A.大樓的屋頂上的風力發電機
B.光伏電池(photovoltaic cells)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issues/sustainable-technologies.html

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營業秘密保護

報載國內某手機大廠高層涉及洩露營業秘密,遭公司主動報請檢調蒐證調查後收押禁見。公司的商層常常是公司各項規定的死角,因為很少有人會約束他們,所以,常常會是洩密的管道,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
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義營業秘密的要件有三: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其中保密措施是影響營業秘密是否存在最關鍵的因素,保密措施含蓋廣泛,包括:各項管理制度、文件標示...等規定,如果本案中查扣的資料上,並未加註機密等級,則很難證明係公司的營業秘密,即使大家都說那是機密。
至於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除了民事賠償外,在新的營業秘密法中已有刑責,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又會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逆向工程是否違法

國內廠商在研發時,常常會用逆向工程的方式,參考別人的技術,研發自己的技術,逆向工程到底是不是違法的行為?先來看一個案例。
據報載:美商杜邦跨海提告,指華映涉嫌違反商業機密,擅自將面板光阻解溶液交給下游廠商鴻揚分析研發其中的專利技術,意圖在台灣大量生產,再以低價賣回給華映或銷往大陸牟利。
報紙照例寫的不清不楚,我們看不出來杜邦到底告的是什麼。但是,從報導資料中,可以看出杜邦告的是專利跟營業秘密,以下就這二項予以分析是否造成侵權行為。
專利權的範圍在排除他人實施,即使今天華映沒有參考杜邦的產品,自行研發出相同的溶液,只要跟杜邦的專利請求項一樣,就是侵害專利的行為。
至於營業秘密的部分,如果按照報上所說:是華映交給鴻揚分析開發,這種行為有沒有侵害營業秘密呢?
營業秘密法第10條規定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有:
1.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2.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3.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
4.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5.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而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由於營業秘密不具排他性,也就是二人可同時擁有自己研發的營業秘密,即使相同亦不違法。如果華映的行為不是以上5款之一者,就沒有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至於報上所說:檢調追查,華映涉嫌違反保密條款,私下將面板光阻溶解液交給鴻揚公司分析研發,這事則要看二造當初的合約中訂了什麼保密條款而定,即使華映違反了合約,應該是涉及合約的民事問題,與侵害營業秘密的關係應該比較小。

20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紐西蘭禁止軟體申請專利

軟體能不能申請專利一事,不只在美國爭議很久,其他國家也一直都有爭議,紐西蘭國會在經過了5年的辯論後,以117比4的票數,通過了禁止軟體專利申請的新專利法案。
雖然是這樣規定,但是,如果軟體可以改善硬體效能,則並不在此專利法案之限。該法案不朔及既往,因此現存的軟體專利,未來在紐西蘭依舊適用,只是不再允許新軟體專利的申請。

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可以隨點更換解鎖方式的手機

自從Apple拿到智慧型手機的滑動解鎖專利後,各家業者都在設法迴避該專利,並開許\多新模式出來,Google也開發出一種隨著使用者在不同地點,而有不同解鎖方式的專利,在家裏就用滑動式解鎖,在外面可以用輸入密碼方式解鎖,以增加安全性。

US20130219454
Title : LOCATION-BASED SECURITY SYSTEM FOR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Filing Date : 2012.9.14.
Application Date : 2013.8.22.
Abstract :
A location-dependent security method and system for a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is disclosed. Without requiring that the user enter any location information, the system determines one or more familiar areas for the device based on locations where the device has received at least a threshold amount of successful user authentication entries. Thereafter, when a user attempts to access the device or an application of the device, the device will implement a first authentication process if the device is in one of the familiar areas, or a different authentication process if the device is not in one of the familiar areas.

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

Youtube開發內容識別系統

由於網路普及,每天都有相當多影片被上傳到Youtube,也產生不少著作權的爭議,為避免著作權人花費人力資源被動檢查侵權影片,Youtube花費US6千多萬元開發內容識別系統(Content ID),提供封鎖、追蹤或獲利等方式給著作權人,讓他們從後端掌握內容,只要將內容上傳平台,透過資料分析,就可主動比對與內容有關的影片。

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

創業者的新選擇

創業是件很辛苦的事,除了要有創意的點子、市場外,最重要的就是資金了,以往,創業資金的來源不外乎股東、貸款,但是,現在已經有了新的集資管道。
創業者往往沒有什麼信用記錄,不易貸到所要的創業金,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於是產生了創意集資平台的概念,它是透過群眾自由募資,來實現創意商品化的網路平台,由創意發想人於平台上建立計畫,透過群眾小量的資金贊助、積沙成塔,來完成他的計畫。
美國目前最大的創意集資平台Kickstarter,自2009年創建至今,約有4萬個創意計畫成功募集資金,募集超過US500萬元的資金。國內也已成立類似網站,如:嘖嘖、FlyingV、Crowdcube、Seedre等網站,各集資平台營運風格雖然各不相同,但營運模式大多相同。
集資平台是一個新的business model,提供創業者一個新的小額募資管道,有利於微型創業,但是,目前的法律並未規範相關活動,因此,運用這個平台來募資的人、提供資金的人,都會承擔一定程度的風險,這是雙方都要考量的。

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Motorola的Xoom商標案敗訴

線上支付商Xoom Corporation於2012.2.控訴 Motorola的平板電腦Xoom侵害商標權案,Motorola已經敗訴確定,由於雙方簽有保密協定,因此,和解內容外人不得而知,但,可以確認的是Motorola Xoom這個型號將會逐步從市場上淘汰。

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

Telsa在大陸也面臨商標問題

繼Apple的iPad進軍大陸遭到商標侵權訴訟後,電動車大廠Telsa揮軍大陸也碰到商標問題,大陸商人占寶生已於2006年陸續申請了TESLA、特斯拉、TeslaMotors等三個商標,目前Telsa正對這三個商標提出異議中。

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Google配合智慧型眼鏡推出新的廣告收費方式

Google的廣告收費方式一向是以點擊率為基準,從USPTO公告的專利中發現:為了新推出的Google眼鏡,他又推出了一種新的收費方式,在pay-per-gaze的廣告機制中,當用戶戴上Google glass看廣告時,不論是在線上還是離線,都可以據此向廣告主收費。
Google開發眼動跟蹤技術,利用眼球追蹤感測器,確定使用者正在看什麼東西,再根據用戶眼球是否直接盯廣告看,以及盯廣告的時間長短,對廣告主進行收費。
這個技術除了可按每次注視付費廣告的時間收費外,還可以延伸至戶外廣告、雜誌、報紙等傳統廣告媒體及其它傳統印刷媒體。它同時也能夠搜集各類數據進行分析,如用戶盯廣告的時長,及其對廣告的情緒反應等。技術人員則可以依據用戶瞳孔擴張情況,判斷他們對廣告的情緒反應。

US8,510,166
Title : Gaze tracking system
Filing Date : 2011.5.11.
Issue Date : 2013.8.13
Abstract :
A gaze tracking technique is implemented with a head mounted gaze tracking device that communicates with a server. The server receives scene images from the head mounted gaze tracking device which captures external scenes viewed by a user wearing the head mounted device. The server also receives gaze direction information from the head mounted gaze tracking device. The gaze direction information indicates where in the external scenes the user was gazing when viewing the external scenes. An image recognition algorithm is executed on the scene images to identify items within the external scenes viewed by the user. A gazing log tracking the identified items viewed by the user is generated.

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Obama否決了ITC對Apple的禁制令

Samsung向ITC控訴Apple侵害其US7706348號有關CDMA移動通信技術標準的專利,ITC於2013.6.5.作出終判(FD)認定Apple侵犯Samsung的專利,同時,對Apple發出限制性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及禁制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括:AT&T版iPhone 4、iPhone 3GS、iPhone3、iPad 3G和iPad 2 3G禁止在美國的進口和銷售。
全案送至白宮後,Obama已正式否決ITC的禁制令,認為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 SEP) 擁有業者,有義務遵守公平、合理、無差別性(FRAND)的原則,將SEP專利授權給競爭對手;若過度主張專利權,可能會因禁制令獲得過度影響力,將損害美國消費者利益及競爭環境,因此決定否決禁制令。

Smart的看法
ITC是個行政機關,這樣的裁決,某種程帶有政治意義,本案是否會帶來後續的貿易障礙,產生另一個問題,值得持續關注,但是,有了這個案例之後,未來擁有SEP的專利權人,可能很難在ITC或法院取得禁制令。

2013年8月29日 星期四

Apple的汽車專利

由種種跡象顯示,Apple愈來愈有可能涉足車用電子的領域,從USPTO所公開的專利可以發現:Apple正在研發一個系統,讓駕駛可以把自己開車習慣,如汽車座椅、方向盤及後視鏡的對應位置,甚至駕駛進入車內後汽車應該給予的車內溫度等數據,儲存到Apple的行動裝置上,即使換車也沒有關係。同時,利用這個系統也可以把居家環境的數據輸入,當使用者回到家時,該系統可以控制房間燈光亮度、電視頻道以及其他家用電器,依照事先的設定打開。

US20130197674
Title : AUTOMATIC CONFIGURATION OF SELF-CONFIGURABLE ENVIRONMENTS
Filing Date : 2012.1.30.
Publication Date : 2013.8.1.
Abstract :
A user's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can learn configuration preferences from a first environment, such as the user's car, and when the user visits another similar environment, such as a rented automobile, those configuration preferences can be imported into the visited environment and used to automatically configure the environment according to the imported preferences.

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新型技術報告的定位

新型專利自從改為形式審查後,為確認專利是否具有專利要件,在專利法115條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第116條也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但,新型技術報告到底是什麼性質的文書?它是一種行政處分嗎?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認為: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即無任何影響。
從而,原告因不服上開非屬行政處分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屬不備其他合法要件,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予以駁回。

參考資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71號裁

2013年8月27日 星期二

二岸對於專利一案二請的差異

我國在2013.1.1.實施的專利法中,已將專利的一案二請納入規範,2013.6.13.施行的部分條文修正案,又將一案兩請的新型專利自始不存在改為自發明公告之日消滅。此時,雖與中國大陸的規定同樣採權利接續制,但就其要件、程序等規定仍有所不同,以下就二岸專利法對一案二請的差異加以說明。

一、相同點
1.申請主體皆明定應為同一人。
2.申請時間必須同日,該同日係指申請日相同,並非優先權日。
3.申請標的皆必須針對相同創作,申請一發明一新型。
4.申請人在申請時必須於兩案皆聲明一案兩請。
5.先取得新型專利之權利狀態必須存續。我國規定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 定者,專利專責機關不會通知申請人擇一,發明案將不予專利,所謂當然消滅,不包括年費補繳期(6個月)內,中國大陸則規定先獲得的新型專利的法律狀態是權利尚未終止。
6.申請人選擇發明後,我國在2013.6.13.前的規定是新型專利權自始不存在,但,依2013.6.13.施行的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已改為自發明公告之日消滅,中國大陸則規定,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文字雖有不同,惟同樣採權利接續制。

二、相異點
1.對於選擇對象
我國規定:申請人可以選發明或新型,選發明,則新型專利消滅;選新型,則發明不予專利。
中國大陸規定:放棄對象為新型專利權,授權對象為發明專利,申請人不可以選新型,放棄發明。
2.有關新舊法適用過渡之問題
我國:新修正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聲明義務、權利接續之規定,於修正條文施行後(即2013.6.13.)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始有適用。修正條文施行前申請,施行後尚未審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前第32條規定。
中國大陸:對於過渡案,不論申請人是否提交「同日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聲明」,只要在先獲得的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均允許申請人聲明放棄新型專利權獲得發明專利權。據了解採此做法,係因修法前已實際上承認一案兩請,故修法後繼續承認該情形。

2013年8月26日 星期一

必然揭露理論

國內高科技廠商的研發團隊,常常面臨被競爭對手整批挖走的慘劇,造成競爭力受威脅,這次營業秘密法的修訂,也針對這個現象訂定了相關刑責,至於有沒有嚇阻力,就不知道了!
但是,人員的流動對企業來說,也算是一種常態,員工如果沒有從前公司竊取或攜帶任何營業秘密,而至競爭對手公司上班,並且於工作中自然分享其在前公司所累積之知識、技能之行為,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侵害,尚未有相關司法判決。
對於這種現象,美國有些州採用必然揭露理論(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即使在缺乏實際不當行為的證據下,法院仍可能裁定暫時禁止員工接受新雇主之特定職位。
原告主張必然揭露理論時,需承擔較重之舉證責任,除須滿足提出申請禁制令救濟(injunctive relief)要件之標準外,亦須證明下列各點:
1.資訊具價值性、財產性及機敏性,須採合理手段加以保存;
2.離職員工知曉部分營業秘密;
3.離職員工之新任職位對於營業秘密之運用將損害前雇主。
至於離職員工在新工作職位上能否運用原已掌握之營業秘密,各法院認定標準不一,但判斷標準不外乎以下幾點:
1.新舊雇主之產品或服務相似度
2.產業性質
3.營業秘密價值
4.員工或新雇主缺乏誠信(condor)
5.新雇主避免揭露作為
6.新舊雇主是否存在競爭關係
7.被告之新任職務範圍為何
8.原告能否明確指認特定營業秘密之暴露風險
9.營業秘密是否已遭濫用
10.是否已簽署保密協定或競業禁止條款
11.新雇主是否具備防止使用他人營業秘密政策
12.是否能對新職位加以消毒過濾(sanitize)

2013年8月23日 星期五

填詞改曲是否侵權

最近因為洪案爆紅的歌「你敢有聽著咱唱歌」,遭原著作權人華納國際警告侵權,根據網路新聞報導:詢問智慧財產局,該局著作權組組長張玉英認為,《你敢有聽著咱唱歌》作者重新填詞,不牽涉「改作」,又符合公益性質的合理使用條件,侵權與否仍有爭議。詳見: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816/257952.htm
著作有沒有侵權應該是由著作權法來判斷,而非由是不是公益做判斷,首先,什麼是音樂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的定義,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音樂著作。
由前述報導知道:這首歌的詞是由馬偕醫院的吳醫師以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的曲用台語重新填詞,所以詞的著作權屬吳醫師,殆無疑義,這點華納國際也沒有主張侵權,因此,爭點就在曲了。
然而,你敢有聽著咱唱歌的曲調旋律與原作相同,根據報導:吳醫師也承認:歌曲並非原創,本來希望向唱片公司取得授權,卻未能獲得正面回應。詳見自由時報: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854748&type=生活&Slots=Live
著作權侵害與否的判定準則為:實質相似、接觸,如果這二個要件都有了,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有人說:吳醫師有修改原曲,並不是抄。修改的這個行為涉及原著作的改作,依著作權法第28條,改作是原著作人才有的權利,他人未經權利人授權不得將原作改作。
也有人說音樂著作可以強制授權啊,是的,說的都沒錯,著作權第69條確實有強制授權的規定,但是,它也很明白的規定: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支付使用報酬,從報導上只看到吳醫師向原著作人申請授權未獲回應,但沒看到他向智慧局申請強制授權,至少到現在為止,智慧局沒說收到申請案,吳醫師也沒說有申請,所以,程序並沒有走完啊!
至於智慧局組長說符合公益性質,網友改編原曲在遊行時撥放不至於侵權。我不在這裏口水戰這個活動是否合乎公益性質,我想這個很可能是記者聽完寫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規定中,並沒有一條說符合公益性質就可以合理使用,充其量只有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文中的事實都來自網路報導,我也都附了超連結,這裏從法律面提供資訊,希望能夠協助有判斷能力的您,對本案做出客觀的判斷!

2013年8月22日 星期四

2013全球創新指數報告出版

由美國康乃爾大學、歐洲工商管理學院(INSEAD)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共同出版的2013全球創新指數報告(Global Innovation Index 2013),於2013.6.1.出版,報告的調查顯示:2013年全球創新排名的前十名依序為:瑞士、瑞典、英國、荷蘭、美國、芬蘭、中國香港、新加坡、丹麥及愛爾蘭。
全球創新指數報告自2007年起每年出版,已經成為企業管理人員、決策者及其他希望深入了解世界各國創新情形的重要指標性工具。它採用84個指標,來評估世界各地142個經濟體,評估指標包括:頂尖大學的素質、小額信貸的提供、創業投資交易等。
在研究和開發(R&D)上,2013年的GII顯示謹慎樂觀的態度:儘管面臨經濟困境和緊縮的預算政策,研發支出自2010年以來依然增長。在業務方面,研發經費為前1,000名的公司在2010年和2011年的研發經費支出已經成長9%-10%之間,在2012年也可見類似的情況。
而新興市場國家每年所增加研發支出的速度高於高所得國家,在過去的五年裡,中國大陸、阿根廷、巴西、波蘭、印度、俄羅斯、土耳其和南非(按順序)都是研發支出高的國家,尤其是中國大陸,也帶動了全球專利申請案的大量成長。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3/article_0016.html

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USPTO提供大陸專利檢索

USPTO與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合作,共同建置全球專利查詢網(Global Patent Search Network),使用者透過該系統,可直接檢索大陸的中文專利文件。
該系統所提供的資料包括大陸中文專利全文及英文機器翻譯資料,可讓使用者以簡體中文或英文查詢專利文件,同時也包含大陸中文專利的全文影像資料。
可檢索的範圍包括自2008年至2011年的發明公開案、公告發明案及新型案文件,該系統將定期更新更多的即期資料,未來亦將收錄更多的外國專利資料。
檢索系統網址為:http://gpsn.uspto.gov/

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Microsoft也面臨商標侵權

英國British Sky Broadcasting Group於2011.6.向法院控告Microsoft的SkyDrive侵害該公司商標,包含商標、數位儲存服務,均侵害該公司的Sky商標與其旗下在2008年至2011年間所提供Sky Store & Share線上儲存服務,另外Microsoft針對行動裝置所推出App內容也涉及侵害該公司的商標。
本案英國法院認為:Microsoft在SkyDrive服務上,確實侵害British Sky Broadcasting Group的Sky商標及相關服務內容所使用商標,因此,判決Microsoft敗訴。
Microsoft在後續和解內容中同意將針對全球市場變更Skydrive名稱,不過British Sky Broadcasting Group也同意,在新名稱正式啟用前,仍可繼續使用原本名稱。至於和解內容中,對於侵權後續賠償與相關事宜,則基於保密協議並未對外公開。

2013年8月15日 星期四

軟蕊著作 vs. 硬蕊著作

昨天提到士林地檢署認為A片是軟蕊著作,不構成違反公序良俗,所以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有人就問我:什麼是軟蕊著作?難道還有硬蕊著作不成?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我也沒有見過,為了滿足大家知的需求,我只好趕快去找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其實在617號上並沒有看到定義,有興趣請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為了追根究底,滿足讀者的求知慾,所以又到律評網去找判決,發覺台中地院在2013年的判決中有提到,以下是全文照登:
軟蕊(Softcore)著作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足令一般人感覺不堪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資訊或物品。
硬蕊(Hardcore)著作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言論表現。

2013年8月14日 星期三

A片思維的改變

盜版A片到底有沒有侵害著作權?這個問題已經困擾國內司法界多年,尤其是A片大國日本,動不動就來告我們的業者侵害著作權,讓檢察官不勝其擾!
對於這個議題,一直以來司法機關都是以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做為標竿,認為A片不是著作,不受著作權保護。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0/04/blog-post_12.html
但是,隨著時代在改變,司法見解也跟著在改變,以後盜版業者可不能再肆無忌憚的盜版A片了。
2012年底時,21家日本A片廠商跨海提告,指控經營網站AGOGO的業者威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同意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下載及上傳,經營影音寬頻網站,供我國民眾付費觀看日本A片。
本案經士林地檢署偵察終結,依違反著作權法將公司林姓負責人、李姓總經理及何姓工程師等3人起訴。

士林地檢署的見解
以往司法機關對於A片的侵權案,都是引用最高法院的判決,但是,這次士林地檢署係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認為: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我國屬世界貿易組織國,依法對同屬會員日本影片應保護;本案所有影片,並非具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內容,且有在第三點打馬賽克,屬於大法官617號解釋的軟蕊著作,不構成刑法所定猥褻物品,也不屬著作權法所稱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既然沒有違反公序良俗,A片自然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Smart的看法
法律見解本來就會隨著時代潮流在改變,檢察官的見解會不會跟法官一致?士林地方法院未來會怎麼判本案,值得大家期待!

2013年8月13日 星期二

IP戰的標的從專利移向商標

過去幾年IP的主戰場在專利,常見的不外乎是iOS與Android間的訴訟,涉案的廠商除Apple、Samsung、HTC外,連Microsoft都可以來插一腳。
漸漸的大家又發現商標也是很重要的,這可從Apple在大陸的iPad案可見一斑,Apple除了在大陸的iPad商標案賠錢了事外,又為了一個時鐘莫名其妙的賠給瑞士鐵路局不少錢。
當大家發現商標的重要性後,Nintendo不但註冊了Wii的商標,還一口氣註冊了17個類似商標,從Bii到Zii,現在LG也不惶多讓,他在韓國智慧財產局註冊了GPad、G Watch、G Glass、G Link、G Band和G Hub等多個商標,從名字應該很容易了解他未來的產品。

參考網站
http://www.pocketdroid.net/lg-files-trademarks-gpad-g-watch-g-glass-g-band/

2013年8月12日 星期一

台灣高梁酒商標案定讞

台灣菸酒公司於2009.5.11.以台灣高粱酒的橫向橫列字樣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後經相關業者以台灣高粱酒的商標專用權不應由一家業者壟斷為由提出異議,智慧財產局審定異議成立,並於2012.4.撤銷台灣高粱酒的商標註冊。台酒公司不服,因此進行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灣兩字是地理名稱,台灣高粱酒並不具後天識別性,因而判決台灣菸酒公司敗訴定讞。

2013年8月8日 星期四

美國司法部認定Panasonic操縱價格

美國司法部認為:Panasonic於2003年至2010年間,與其他公司進行合謀在向Toyota及其在北美的相關公司出售汽車零件的價格上進行壟斷。且從1998年至2010年間,也曾經向Toyota、MAZDA、Nissan汽車等北美法人出口的汽車零件上參與價格壟斷行為。
在調查後,Panasonic承認在汽車零組件上存在價格操縱行為,包括轉向雨刷器和其他開關與轉向角傳感器售予Toyota等廠商,以及將高強度放電燈整流器售予Honda、MAZDA和Nissan,確實存在價格操縱行為。且其他被調查汽車零件價格壟斷的企業,如日本鑽石電機、東海理化等10家日企,也已經承認曾經參與價格壟斷的事實。
美國司法部公佈於2013.7.18.公布調查結果:Panasonic對於價格操縱(Price Fixing)已經認罪,承認有價格操縱行為,且同意支付US4,580萬元罰金。

2013年8月7日 星期三

美國入口網站與業者結盟,封殺盜版網站的廣告

美國白宮預算管理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於2013.7.16.宣布:包括Google、Yahoo及Microsoft等業者都承諾要封鎖盜版網站或仿冒網站的廣告,以降低這些網站的營收,並藉以減少侵權行為。
這些業者將建立標準化的最佳實作準則來對抗網路盜版與侵權行為,參與此一行動的業者包含了24/7 Media、Adtegrity、AOL、Conde Nast、Google、Microsoft、SpotXchange及Yahoo,並獲得互動廣告局(Interactive Advertising Bureau,IAB)的支持。

解決侵權與仿冒廣告網路最佳實作準則(Best Practices Guidelines for Ad Networks to Address Piracy and Counterfeiting)
只要是在美國提供廣告網路(Ad Networks)的業者都將遵循高標準的廣告與出版協議,以及對智慧財產權的尊重,這些廣告網路雖然無權移除第三方網站的內容,但可以避免這些違法的網站出現在他們的廣告網路上。

相關內容詳見:http://www.2013ippractices.com/

2013年8月6日 星期二

美國patent troll的告訴案日多

根據專利風險管理公司RPX及紐約時報的統計,自2008年至2012年,美國的NPE提告最多的是IPNav,5年內共提出1,638件訴訟案,而全美國的侵權訴訟案,到2012年已經有4,731件,這也使得美國總統在6月間發布行政命令,保障創意者免於訴訟。

2013年8月5日 星期一

EPO與IEEE更新MOU

EPO與IEEE於2013.7.11.在德國慕尼黑的總部簽署新的備忘錄,雙方將增加有關標準及智慧財產方面的合作,找出雙方互利的合作領域,另同意就標準與專利相關的IP議題及教育資源進行合作。
根據雙方的備忘錄,IEEE將提供標準發展文件及相關資料給EPO,並同意EPO在處理專利案件的所有階段中使用,希望藉由改善用以決定電子專利申請案的新穎性及進步性的相關先前技術,大幅提高相關領域的專利品質。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press/releases/archive/2013/20130611.html

2013年8月1日 星期四

美國法院對勝訴方律師費的判決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於2009.3.6.向Pennsylvania西區地方法院控告Marvell製造的 Media Noise Processor(MNP)及Non-Linear Viterbi Detector(NLD)處理晶片侵害其US6,201,839及US6,438,180號專利。
2012.12.26.陪審團依據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代理律師提出MNP或NLD 晶片每片以US0.5元,由Marvell在全球自2003年以來的侵權產品的銷售量,核算損害賠償金US1,169,140,271元。
2013.1.13.法官評定Marvell侵權成立及評決損害賠償金US1,169,140,271元,但對於所要求律師費US1,720萬元,則於2013.6.26.予以駁回,須等CAFC上訴結果出來後再決定。
根據35 USC第285條,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判給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在本案中,地方法院認為:是否根據§285判支付律師費,法方法院應該須進行兩個步驟的查證工作:
1.法院必須確定勝訴方是否提出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該案件是例外情況(the case is exceptional)。
2.如果是特殊的情況下,法院必須決定是否判給合理的律師費。
而所謂可視為案件特殊情況有:故意侵權、欺詐或不正當的行為,在訴訟過程中無理取鬧或不合理的訴訟,或類似民事訴訟第11條違規行為:違反聯邦規則的不當行為、訴訟不端行為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

APP Store商標官司落幕

Apple的App Store從2008.7.開始販售行動裝置的應用程式,而Amazon也在2011.3.推出Appstore for Android,銷售旗下平板Kindle的應用程式。
Apple於2011年認為Amazon的應用程式商店Appstore名稱,侵犯公司App Store的商標權,且涉嫌盜用Apple店名沾光,藉以吸引程式開發商採用其平台,因此,向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提起告訴。

Amazon的說法
1.appstore一詞屬於通用性質,並不至於造成消費者和開發商之間的混淆,因此,該公司沒有所謂不實廣告的嫌疑。
2.Appstore支援其Kindle Fire設備,所採用的是Google的Android系統,和Apple的iOS 行動平台並不相容。

峰迴路轉
2年後的今天,Apple的想法大變,認為他有超過90萬個應用程式,下載次數破500億,消費者已經知道到哪裡能買到喜愛的應用程式,已無必要繼續這起訴訟,於是,在2013.6.28.提出保證不起訴契約給法院,保證不再針對Amazon使用Appstore提出侵權告訴,有效終結這場官司。

法院判決詳見:
http://stadium.weblogsinc.com/engadget/files/apple-amazon-app-store-dismissal.pdf

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Apple的可彈性彎曲的電池專利

由USPTO所公開的專利申請資料來看,Apple申請了一個可彈性彎曲的電池專利,看起來像可以放在表帶上,它是以單片銜接方式連成帶狀,如此一來即可讓電池以環繞方式配戴在使用者手腕上,並且解決現階段可撓式電池包設計問題。

US20130171490
Title : FLEXIBLE BATTERY PACK
Filing Date : 2011.12.29.
Publication Date : 2013.6.4.
Abstract :
Flexible battery packs for use in electronic devices are disclosed. In one embodiment of the present disclosure, the flexible battery pack may include a plurality of cells, such as galvanic or photovoltaic cells. The battery pack also may include a plurality of laminate layers coupled to the cells that include a top laminate layer and a bottom laminate layer. An adhesive may be used to couple the top and bottom laminate layers together such that each of the plurality of cells is isolated from each other. This arrangement may allow the battery to be shaped to fit a form factor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This arrangement also may allow one or more of the cells to be selectively removed from the plurality, which may be desirable from a manufacturing perspective.

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LSI vs. Realtek

LSI於2012.3.7.在沒有提供Realtek專利授權提議下,發函給要求Realtek不得使用該公司專利,隨後就向ITC控訴Realtek侵害該公司專利,畏求ITC核發該公司禁制令,禁止Realtek把產品賣到美國。
在此期間,Realatek要以LSI提供製程中某些零組件的FRAND授權,但LSI給的卻是該公司專利的整體授權,Realtek於2013.5.20.向美國加州地方法院北區聖荷西分院聲請禁制令,禁止LSI向ITC申請禁制令。
最後法院認為LSI在未提供FRAND原則授權提議前,就向ITC提出控訴,並不恰當,裁定接受Realtek的申請。

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Samsung與Hynix簽訂專利交互授權

Samsung與Hynix間自2010年起就開始專利交互授權的談判,但一直都沒結果,直到2011.11. Samsung的通信裝備和手機的重要客戶SK收購了Hynix後才有進展,雙方於2013.7.3.簽署相關晶片專利一籃子專利交叉授權協議,約有數萬項專利在共用範圍之內。

市場分析
2011至2012年DRAM業長期低迷,再加上惡性競爭,多家廠商已倒閉消失,重新整合後的市場,Samsung仍以市佔41.4%居龍頭,但是,Micron收購破產的Elpida,同時整合美、日、台的DRAM廠商,已成為市場的新興勢力,以32.5%市佔率躍居全球第2大DRAM廠,Hynix僅能以23.9%排名第三。

Smart的看法
以專利訴訟來遲滯競爭對手,已是市場常態,韓國廠商不只以專利戰來對付外國競爭者,甚至也會用來對付國內競爭者,如Samsung vs. LG,這次Samsung會跟Hynix簽訂交互授權,一方面可以聯手阻擋Micron,一方面也可以減少雙方互告的內訌、全力抗外。DRAM的燕子才剛要出現,台廠面對競爭者的聯盟,可能要多花心思了。

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著作的合理使用

為了將著作權人的權利與利用人的對著作使用做調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4條對著作權人的權力做限制,即所謂的著作合理使用。在著作權法第65條也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需註明著作的出處,但是,著明出處後,即可無限制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了嗎?
將他人著作轉貼到網路上,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著作利用行為,利用人如果沒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但是註明作者和出處是利用人在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依著作權法所須負擔的義務,而不是只要明示出處即屬於合理使用,而免除侵權責任。
是不是能主張合理使用,還是要看法官依第65條的原則予以判斷: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授權關係的終止

授權合約一定要有終止的時間,否則,沒有終止時間的契約,就會變成不定期授權契約,它跟一般授權契約的差別在於:
商標授權為繼續性契約關係,約定授權期限的授權契約,於授權期限屆滿,授權關係即行終止。
如果沒有約定授權期限,就會變成不定期授權契約,其終止之意思表示及法律效果,法律並無一般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因為不定期繼續性契約關係終止係向將來消滅之意思表示,除契約約定終止事由外,必須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始得行使。
也就是說,不定期商標授權契約,須有法定或意定契約終止事由,方能終止授權契約,如中途發生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情事,商標權人欲片面終止授權合約,即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54條規定,須經商標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而被授權人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商標權人始得終止契約。
因此,商標權人如果只以存證信函做為終止系爭商標授權契約之意思表示,既未事前與被授權人取得終止契約之合意,亦未取得終止授權契約之法定或意定事由,在法院的判決上,認為該存證信函不生合法終止雙方商標使用授權契約之效力,雙方之商標使用授權契約既未終止。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

歐洲專利資料庫提供日文翻譯服務

EPO與JPO於2013.6.5.共同宣布在EPO的專利機器翻譯系統(Patent Translate)上啟用日英自動翻譯服務。未來使用者只需輕點滑鼠,即可將EPO的全球專利資料庫Espacenet中超過百萬件的日本專利文獻,免費翻譯成英文,同時,日本的發明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語言閱讀歐洲專利資料。
隨著智慧財產全球化的提升,語言障礙一直是項具挑戰性且長期性的問題,EPO的專利機器翻譯系統於2012.2.啟用並整合至Espacenet資料庫。預計至2014年,將可使用該系統將可翻譯歐洲專利組織38個會員國使用的28種官方語言。
目前,除了日文外,EPO的專利機器翻譯系統可免費即時將英文與其他15種語言互譯,亦包括中文在內。

2013年7月18日 星期四

ITC試辦100天快審計畫

針對日漸嚴重的Patent Troll議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2013.6.24.對337調查有關專利侵權訴訟案件,提出一項試辦計畫。
對某些選定的原告,在100天內對於某些決定性的問題進行早期裁定(early initial determination;Early ID),包括早期的聽證會,確認其必須證明在美國有重要的業務存在(domestic industry)、進口事實(importation)以及具有起訴身份之立場(standing),以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節省訴訟時間和成本。
當早期的裁決Early ID已送達當事人後,在5個日曆天內提出請願書要求複審(review),而後之答辯須於收到複審請求書後3個工作天內。ITC委員會將30天內決定是否複審ALJ作出早期的裁決Early ID,如果ITC委員會作出裁定不複審ID,這將成為該委員會的最終裁定(final ID)。
這個措施能不能有效阻止patent troll,還有待觀察!

2013年7月17日 星期三

LA VIE ESTBELLE商標敗訴定讞

LANCOME於2011.11.10.以法文LA VIE EST BELLE向智慧局申請商標,智慧局以不具識別性駁回,經提行政訴訟後,最高行政法院仍以不具識別性為由判決敗訴定讞。

LANCOME的說法
1.LAVIE EST BELLE對於熟悉法文的消費者有美好生活的暗示,符合產品想傳達的概念;對於不諳法文的消費者則具有高度識別性。
2.該公司重金禮聘國際巨星Julia Roberts為此商標的香水擔任代言人,並藉由其美滿的婚姻生活,表彰LA VIE EST BELLE想傳達的概念,所以,該商標具識別性。

智慧局的見解
LA VIE EST BELLE香水在台灣正式上市後,均與鮮明的蘭蔻LANCOME商標搭配使用,客觀上蘭蔻LANCOME是區辨商品來源的識別標識,而LA VIE EST BELLE給人的觀感僅是廣告標語,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為表彰商品的標識。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本案申請商標註冊的圖樣,經搜尋Google後,LA VIE EST BELLE一詞就檢出數百萬筆資訊報導,包括電影、音樂宣傳使用,或日常生活照片、日誌記載,甚至還有我國人民作為部落格名稱。由此可見這已是習見習用的廣告標語或口號,不具有商標識別性。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商標圖樣中的法文LA VIE EST BELLE,不足以代表商品的識別性,因此,駁回該商標註冊定讞。

2013年7月16日 星期二

USTPO與KIPO將推動CPC試行計畫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13.6.5.公布將與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推動新的試行計畫,KIPO將擇定某些專利文件,利用合作專利分類(CPC)系統予以分類。在本計畫中,KIPO將從申請案中選定一些特別活躍的技術領域,並與USPTO確認,再予以CPC分類。

2013年7月15日 星期一

韓國的製藥業可能是下一個興起的怪獸

當年韓國傾全國之力,培養出Samsung這個電子怪獸後,全世界的電子業都受到它的殘害,包括Apple、TSMC、FOXCON、HTC...,各公司想盡辦法都還沒打跨它,韓國現在又開始培養另一個怪獸了!

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與韓國製藥公會(Korean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KPMA)於2013.5.29.共同簽署工作協議,並通過一項備忘錄,雙方同意合作,加強智財權及發展韓國的製藥產業。透過KIPO與製藥公司之間的積極合作,分享並交換尖端的製藥技術及智財權資訊,並改善政府的研發計畫及智財權之間的連結,進一步加強KIPO、KPMA及韓國製藥公司三方的合作。

Smart的看法
我們從二兆雙星就開始談生技,到現在也快10年了,一直還沒有看到像TSMC這樣的大咖出現,韓國繼Samsung後,又要傾全力推展製藥產業,以他們的民族性,再看看Samsung發展的時間,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他們又會製造出一個製藥界的巨獸,我們如果不能及早因應,可能又會重蹈電子業的覆轍!

2013年7月11日 星期四

大陸也將採用CPC

歐洲專利局(EPO)與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於2013.6.4.簽署備忘錄(MoU),SIPO在接受EPO的專門訓練後,自2014.1.起,將選定某些技術領域開始以CPC分類其發明公開案,並自2016.1.起,依據CPC的分類,努力將所有技術領域的發明專利新申請案予以分類。
目前全世界已有超過45個國家專利局,在核准專利的過程中使用CPC,中國大陸的發明專利申請量,在前二年都是世界第一,使用CPC,將有助於各國做專利的前案檢索。

2013年7月10日 星期三

韓國以專利扶植企業創新

韓國智慧局(KIPO)與韓國育成協會(Korean Business Incubation Association, KOBIA)於2013.5.27.簽署一項工作協議,積極支持企業利用智慧財產創業。雙方的合作計畫包括:
1.對育成計畫中的企業提供智財訓練。
2.加強育成中心管理者的智財能力。
3.利用KIPO的專家人力提供智財及技術諮詢。

具體的工作內容為:
1.為育成中心管理者開發及管理智財權課程。
2.提供智財權訓練機會給育成計畫中的企業。
3.在每一個領域設立和管理智權諮詢委員會。
4.支持由KOBIA舉辦的各種與智權相關領域的活動。
5.積極採用KIPO的政策,以支持育成計畫中的中小型企業。

目前在韓國國內有276個育成中心,共有5,123家企業在大學設有育成計畫,截至2012年,協助創造了約12,000個就業機會。

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UCC商標案定讞

日商ucc控股公司,認為台灣自行車業者彬富公司的UCC商標,與該公司的ucc商標相近似一案,歷經多年審理,最高法院終於判決日商ucc敗訴定讞。

本案在智慧財產法院即判決日商ucc敗訴(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1/08/ucc.html),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又發回更審,更一審智慧財產法院撤銷訴願決定(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2/09/ucc.html)。
最後,最高行政法院終於判決,兩者商標雖接近,但商品型態差異很大,一家賣咖啡,另一家賣腳踏車商品,銷售管道也不同,且彬富是自行車界知名品牌,因此認定彬富的UCC商標不可能對日本ucc咖啡造成誤認或損害其商譽,而判日商ucc敗訴定讞。

Smart的看法
商標法第30條第10款即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本案原告係賣咖啡,被告賣自行車,二者商品在分類中即不同類,這本來就是一審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最後還是用同一理由做判決。

2013年7月8日 星期一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基因不得申請專利

USPTO讓DNA序列能申請專利,已經30年,但2013.6.13.美國最高法院的這個判決,可能會改變此一生態。
本案肇因為Myriad Genetics擁有BRCA1、BRCA2兩個基因的專利,可以用來判定女性得到乳癌及卵巢癌的風險,使得美國只有一間企業能作乳癌及卵巢癌檢測,因為是獨占事業,所以,BRCA1和BRCA2兩個基因的檢測每次收費US3,000到US4,000元,占其總收入的比例超過80%,盈利超過US4億元。
2009年代表多個醫療集團、患者及研究人員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公共專利基金會等組織就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2013.6.13.由9名法官做出判決,認為:自然形成的DNA片段是大自然的物,並不能僅僅因為被分離出來,就符合專利申請的資格,是否被授予專利,與它是否被改造脫離自然屬性直接相關。Myriad Genetics雖然發現重要的基因,但並沒有創造任何東西,從遺傳物質中分離出基因並非發明,也非突破性的重大發現,因而判決該專利無效。

2013年7月4日 星期四

Protonix的專利侵權案,US22億元和解

本案是件拖了很久的訴訟案,甚至連原告都因為被併購而換人,終於宣判定讞了!話說
BYK於1988.7.19.獲得系爭專利,並於2002.8.7.將專利賣給Altana,而Altana又在2008.1.4.將專利賣給NYCOMED。

本案的緣起就在於2004年的專利權人Altana Pharma控告Teva Pharmaceutical,在其專利到期前,即銷售治療胃灼熱的Protonix的仿制藥。

而在訴訟的這段時間中,Altana又將專利授權給Wyeth,Teva和Sun在2007年大量推出Protonix的仿制藥,但Wyeth要求法院發出禁制令的請求又被駁回,以致2008年Protonix藥的銷售額銳減80%至US3.95億元,在裁員後仍然無法止血,於2009年被Pfizer收購,同時接手了Protonix藥物和相關訴訟。而原專利權人Altana則被武田藥品工業(Takeda Pharmaceutical Co.)收購,成為其子公司。

本案的和解金,由Teva Pharmaceutical支付US16億元、Sun Pharmaceutical支付US5.5億元,合計US21.5億元,其中Pfizer獲得64%、Takeda獲得36%。

US4,758,579
Title : Fluoroalkoxy substituted benzimidazoles useful as gastric acid secretion inhibitors
Filing Date : 1987.4.28.
Issue Date : 1988.6.19.
Abstract :
Dialkoxypyridines of formula I (I) wherein R1 is 1-3C-alkyl which is completely or predominantly substituted by fluorine, or a chlorodifluoromethyl radical and R1\' is hydrogen, halo, trifluoromethyl, 1-3C-alkyl, or 1-3C-alkoxy which is optionally completely or predominantly substituted by fluorine, or R1 and R1\', together with the oxygen atom to which R1 is bonded, are 1-2C-alkylenedioxy, which is optionally completely or partly substituted by fluorine, or chlorotrifluoroethylenedioxy, R3 is 1-3C-alkoxy, one of R2 and R4 is 1-3C-alkoxy and the other is a hydrogen atom or 1-3C-alkyl and n is 0 or 1, and salts thereof are new compounds with a pronounced protective action on the stomach. Processes for preparing these compounds, medicaments containing them and their use, as well as intermediate compounds and their use for preparing the subject dialkoxypyridines, are disclosed.

2013年7月3日 星期三

美國政府針對Patent troll的新作為

近年由於Patent troll的盛行,美國各大廠商都深受其害,在Apple 、Google 、Cisco的推動下,歐巴馬於2013.6.4.宣佈了 5 項行政措施以及 7 項立法修改建議,以保護美國的科技、金融以及零售公司,避免受到patent troll的騷擾及擾亂市場競爭。

7項立法修改建議:
1.要求專利權人和申請人公開「真正的利益關係者」
提出侵權訴訟或尋求PTO審查專利之任何一方,需發送信函通知並更新專利所有權者訊息,USPTO或區法院可對不遵守規定者施以制裁。
2.提供更多的裁量權允許\區法院判給專利勝訴方相關訴訟律師費用
根據35 USC285作為制裁濫用法庭文件,允許\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權。
3.擴大USPTO對於商業方法專利的過渡方案
包括更廣泛的計算機功\能的專利類別,並允許\更廣泛的挑戰者提出專利請願審查的的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
4.提供更好的法律保護給消費者和企業,阻止專利訟訴波及消費者和使用現成科技的小公司。
5.改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禁制令取得標準,使傳統的四因素試驗模式更好,以提高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和區法院適用的標準趨於一致性。
6.資訊透明化,以幫助並遏止訴訟濫用。
7.確保ITC僱用合格的行政法法官有足夠的靈活性

5項行政措施:
1.研擬新規定,讓專利流氓更難利用空殼公司來隱藏他們的活動。要求明確揭露專利申請人及專利持有者,尤其涉及專利訴訟時,更新所有權資訊。對於對被法庭裁定的“專利濫用者”做出懲罰,並修法使專利案敗訴一方需負擔另一方的訴訟律師費。
2.專利商標局也將加強對審查人員的訓練,以免軟體專利涵蓋\過於廣泛的請求權。
3.強化下游使用者,USPTO應充分揭露 資訊及教育大眾,對於專利流氓越來越多攻擊鎖定目標於產品供應鏈下游客戶。
4.聯結外部並擴大相關patent troll研究,整合內外部資源進行專利法研究,以符合併解決現今問題。
5.加強排除令之執行

參考網站
http://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docs/patent_report.pdf
http://www.whitehouse.gov/the-press-office/2013/06/04/fact-sheet-white-house-task-force-high-tech-patent-issues%20

2013年7月2日 星期二

Apple被控違反Antitrust

美國司法部(DOJ)於2013.5.14.向紐約法院提起訴訟,認為Apple違反美國反壟斷法《Sherman Act》,本案預計2013.6.3.開庭。
2012.4.DOJ認為Apple與5大出版商合謀藉由電子書銷售協議,將原來由零售商可自由設定書籍售價的批發模式改成出版社擁有定價權的代理模式,因而將新出版書籍及暢銷書的電子版的價格由定價US9.99元提高到US12.99元~US14.99元。
由於其他5家出版社都與DOJ達成和解協議,只剩下Apple尚未和解,因此,DOJ於2013.5.4正式對Apple提起訴訟。

2013年7月1日 星期一

到底在搞什麼東西



 
 
台北商旅公司用「cafe-dongxi東西」向智慧局申請註冊商標,智慧局認為和牛排館「東西小棧」商標相似,不准註冊,台北商旅於是提出行政訴訟。智財法院認為兩件商標除了「東西」以外,整體構圖與字體完全不同,判決撤銷智慧局原處分。

 

台北商旅的說法
該公司的商標係由中、英語和線條組成,暗示東西餐飲結合的意涵,是設計過的商標;東西小棧的商標為牛頭圖案,雖然都有「東西」兩字,外觀不同。
 
智慧局的見解
兩件商標都用在餐飲服務,觀念、讀音高度相似,認為為造成消費者的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商旅圖案是東方文化特色的八卦粗框,和「東西」文字合為一體,增添美感;「東西小棧」則是牛頭圖案配中文字,兩者完全不同,並不會造成消費者不會混淆,因此判決智慧局敗訴。
 
Smart的看法
也許讀者看到這個判決會覺得很奇怪,商務旅館的商標為何會跟牛排店扯上關係?而智慧局跟智財法院的論述爭點都在會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原因何在?
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十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類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從商標法來看,問題其實出在商旅跟牛排是不是同類商品或服務?如果不是同類服務,則混淆誤認的爭議就不存在。
但從智慧局的商標資料庫可知東西小棧註冊的是尼斯分類第43類,翻開尼斯分類,偏偏旅館也在這一類中,於是又產生了本案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爭議,本案智慧局敗訴後,重審的結果會不會改呢?等著看吧!


2013年6月27日 星期四

ITC判iPhone侵害Samsung專利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於2013.6.5.針對Samsung v. Apple案[337-TA-794]做出終判,認定Apple侵犯Samsung一項有關3G移動通信技術的標準的專利,其他專利則判定不侵權。
同時ITC也對Apple發出限制性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及禁制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禁止侵權產品進口及販售,禁售的產品包括:AT&T版iPhone 4、iPhone 3GS、iPhone3、iPad 3G和iPad 2 3G。

US7706348
Title : Apparatus and method for encoding/decoding transport format combination indicator in CDMA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
Filing Date : 2004.12.7.
Issue Date : 2010.4.27.
Abstract :
An apparatus and method for encoding/decoding a transport format combination indicator (TFCI) in a CDMA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 In the TFCI encoding apparatus, a one-bit generator generates a sequence having the same symbols. A basis orthogonal sequence generator generates a plurality of basis orthogonal sequences. A basis mask sequence generator generates a plurality of basis mask sequences. An operation unit receives TFCI bits that are divided into a first information part representing biorthogonal sequence conversion, a second information part representing orthogonal sequence conversion, and a third information part representing mask sequence conversion and combines an orthogonal sequence selected from the basis orthogonal sequence based on the second information, a biorthogonal sequence obtained by combining the selected orthogonal sequence with the same symbols selected based on the first information part, and a mask sequence selected based on the biorthogonal sequence and the third information part, thereby generating a TFCI sequence.

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

美國最高法院法對著作平行輸入的判決

泰國赴美求學的留學生Kirtsaeng委託其泰國親友,於泰國購買出版商John Wiley & Sons 在泰國當地生產、販售之國際版教科書,再寄送至美國以較高價格販售,從中獲利US10萬元。
John Wiley& Sons隨即主張美國著作權法不允許原供第三地銷售之著作權商品於美國境內轉售,因此,控告該同學侵害著作權。
聯邦最高法院最後判決書商敗訴,認為依據「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 sale doctrine)」,即便該教科書係於國外生產,Kirtsaeng仍有權利可於美國國內轉售之。

Smart的看法
著作物是否可以平行輸入,一直是個爭議,而且美國與約旦、摩洛哥之自由貿易協定均已納入條文賦予著作權人權利可禁止平行輸入,但從這個判決看來,美國最高法院又是傾向國際耗盡、同意平行輸入,到時候會不會一國二制,這就要看執法人員的智慧了。

2013年6月25日 星期二

美術著作的合理使用

前面提到聚合發建設用NT2,150萬元買到朱銘的雕塑,把雕塑拍照做為文宣之用,結果被以侵著作權起訴,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19.html。有人問我建商買來的雕塑,本來就是宣傳用的目的,如果不能拿來做文宣,豈不白買了嗎?這真是大哉問啊!我們的法律就是這麼可愛,總是有些地方是灰色地帶,無法完全規範,沒有什麼二分法非黑即白。

今天來探討本案可否有轉折的餘地?著作權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1.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2.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3.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4.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建商購買了這個雕塑,由報上的照片看來,顯然是放在戶外場所展示。把它拍成照片做為售屋的文宣廣告,如果沒有第58條中4款所規定情形,建商屆時在法院開庭時,就可以主張著作的合理使用。

但是,著作的合理使用是不是被法官接受,則要由法官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的條件做判斷: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利用人在符合條件下,可以主張著作的合理使用,來避免侵害著作權的責任,但是,這個主張還是有風險的,要看法官接不接受。

2013年6月24日 星期一

ITC公告337修法重點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2012.7.10.公布有關修正聯邦法規19 CFR Part 201及19 CFR Part 210之申請(application)、判決(adjudication)及執行(enforcement)操作與程序之相關提案,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後,2013.4.19.公告最終修正法案,並於5.20.起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1.增進調查程序效率:
將是否重新檢視行政法官之初判意見時程由90日縮短至45日(§210.75(b));被訴廠商可不依照ITC的兩段式提出理由程序,選擇提出缺席調查通知(§210.16(b));限制各利害關係人有關同意其等無正當理由提出之口頭及書面調查(depositions and interrogatories)次數,以減少過多之動議申訴;同意ITC將調查案中不同被訴廠商由同一行政法官進行審議(§210.14(g))。

2.闡明各式要求及增進透明度之修正:
包含:闡明案件合意令(consent order)之10項要件(§210.21(c)(4));申請檢視案件初判結果相關回應所應具備之內容(§210.43(b)、§210.43(c));規定控訴書對於控訴產品之分類需採白話式英語陳述(§210.12(a)(12));規定ITC頒布全面進口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須符合美國關稅法19 U.S.C. 1337(d)(2)之規定(§210.16(c)(2))。(前述各項修正係將ITC現有實務予以法制化)

3.強化機密資料保護:
定義違反保護令之裁定及其懲罰(§210.34(c));合意終止調查程序(§210.21)。

4.增進便利性及消除意義不明確性:
將送達國外利害關係人文件之「隔夜寄送(overnight delivery)」送達方式定義為「快捷寄送(expr! ess delivery)」的方式之一,並同意國外利害關係人可於文件送達後規定期限額外5日內提出申請或做出回應(§210.16(e));賦予案內各方額外1個工作日提送公開版本之機密書面資訊(§210.8(b)-(c)、210.50(a)(4)(iii))。

2013年6月20日 星期四

國內廠商與NPE的合作

除了國外廠商會與NPE做策略性的合作,國內也開始與NPE合作,以減少訴訟的傷害。今天也來介紹幾家國內廠商的作法。

陞達科技
陞達科技將企業核心觸控技術專利移轉給Touchscreen Gestures LLC,由於Android手機陣營受到Apple以觸控及UI介面技術專利打擊之際,目前仍居於劣勢,陞達希望藉此將專利價值極大化,打入供應鏈。

華碩
華碩將專利信託給 Innovative Sonic,由Innovative Sonic主導並負擔相關費用,一旦訴訟獲勝,華碩可望藉此間接受益。

2013年6月19日 星期三

買雕塑品,買到的是什麼?

據報載,聚合發建設公司宣傳建案,於2007.5.以NT2,150萬元購得朱銘「轉身蹬腳」雕塑品,再委託行銷公司重製「轉身蹬腳」雕塑品照片,與其他的廣告圖片合成為廣告文宣,台中地檢署依違反著作權法將建設公司負責人及總經理起訴。

本案產生的問題是:我們買一個雕塑品回來,究竟買到什麼權利,可不可以拍成照片運用?
首先要看的是:雕塑品到底是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著作權法第5條例示著作有: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雕塑屬於那一種呢?從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來看,雕塑是美術著作,由此觀之,雕塑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著作。

看到這裏,大家可能要問:NT2,150萬元到底買到什麼權利?其實智慧財產是一種無形資產,它跟一般財產最大的不同是權利跟財產可以是分開的,我們買一個雕塑品,買到的是財產權,所以我們可以把它帶回家,但這不表示我們買到了它的著作權,我們還是不能隨便重製它,就像我們買了一片CD回家,只能自己聽,不能把它上傳到網路分享一樣。



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國外大廠與NPE的合作

國內外的科技大廠,近年來多致力於技術的研發,而專利成為阻礙競爭者的工具,但專利也是雙面刃,可以阻礙對手,也可能會同時傷了自己,從Apple與Samaung的纒鬥即可看出。
然而窮則變、變則通,這些科技大廠開始發展出另一種營運模式,打破雙方互告的窘境,即是把自己的專利信託或授權給NPE,由NPE出面訴訟,以減少自己的傷害,今天先看國外的例子,明天再看國內的例子。

Nokia
Nokia於2013.3.25.將125件涵蓋電子設備的基礎儲存技術、以SD卡為主的及其他嵌入式快閃記憶體等多種儲備應用技術專利賣給Pendrell,再由Pendrell成立HMT公司(Helsinki Memory Technologies),進行全球授權。

Samsung Display
Samsung Display於2013.3.投資US2,500萬元,在美國華盛頓成立專門處理貿易和專利事務公司IKT(Intellectual Keystone Technology),希望藉由專利授權模式向其他公司收取權利金,增加營業收入。

Qualcomm
通訊大廠Qualcomm也不遑多讓,也成立了一家專門處理專利授權的公司Qualcomm Technology Licensing(QTL),主要的對象為終端產品的廠商,希望藉此有持續不斷的權利金挹注,也使專利侵害糾紛能以權利金的方式快速解決,省去法庭訴訟時間、加速產業發展。

Ericsson
Ericsson於2013.1.10.將2,185件有關於GSM, GPRS, EDGE, WCDMA的專利授權給Unwired Planet,預計3年後創造US10.5億元的授權金收入。

2013年6月17日 星期一

Apple自動調整音量的技術

我們在接、打電話時,電話的音量都是固定的,如果電話離太遠就聽不清楚,否則就要用人工去調整音量大小。從USPTO所公告的專利資料顯示:Apple正在研發一種可自動調整音量的技術,它利用iPhone內置感測器偵測設備到人耳的距離自動調節音量,或是在聽筒和揚聲器之間進行切換,以達到最佳的效果。
當iPhone靠近人的耳時,聽筒音量自動減小;反之自動增大。當用戶放下手機並將手機拿遠時,音訊輸出就會從聽筒轉到外放揚聲器,並且,外放揚聲器音量也會根據iPhone與使用者之間的距離自動進行調節。

US8,452,020
Title : Adjustment of acoustic properties based on proximity detection
Filing Date : 2008.8.20.
Issue Date : 2013.5.28.
Abstract :
One or more acoustic transducers of a device may be adjusted based on automatic detection of device proximity to the user. In a mobile telephone, when the user is using the receiver and holding the telephone against his/her ear, if the telephone detects that the user has moved the telephone further from his/her ear, the telephone will raise the receiver volume. Similarly, if the user is using the speaker, the telephone will adjust the speaker volume as user distance from the telephone changes. In another embodiment the telephone may fade between the receiver and the speaker. Volume is not the only acoustic property that could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user proximity. Frequency response is another property that could be adjusted, such as using appropriate electronic filtering, or by turning on another transducer that is not otherwise being used.

2013年6月13日 星期四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下課時,有學員問我什麼是SEP?
SEP是指標準核心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對於產業的技術標準之實行而言,具備關鍵性的專利,也就是要實行某個產業標準時,一定會用的到的專利。很多產業標準在訂定時,參與訂定標準的公司,就已在研發相關技術,並申請專利,俟該技術成為產業標準後,就可以據此向後進者收取授權金,像IBM、Nokia、Motorola...都對此著墨相當深。

2013年6月11日 星期二

網路上的東西不是免費的

一直以來大家都認為網路上的東西都該是免費的,於是有免費的MP3、影片可供下載,到了行動時代,APP風行,除APP了本身以免費做為號召外,還有APP就是用來找免費的資訊,於是,很多盜版產品就開始在行動裝置間傳遞。
城邦媒體集團旗下尖端出版社,2012年向保智大隊檢舉,ComicKing在Apple的App Store上,專門提供網路盜版漫畫搜尋,以付費或免費方式供使用者下載,可快速搜尋網路上的盜版漫畫,估計可搜尋網路上8萬多本盜版漫畫內容,曾是中國、台灣兩地App Store中的熱門下載App。
保智大隊偵辦該案後,新竹地檢署於2012.12.以觸犯著作權法第87條起訴ComicKing開發者簡姓工程師,成為國內首宗因盜版內容被起訴的App案例。
經協調後雙方和解,由數位出版聯盟出面召開公開記者會,會中由簡姓工程師出面向外界自白所開發的App侵害漫畫出版界著作權,並為所造成的損失道歉,另外,象徵性意義支付上百萬元賠償金。

Smart的看法
下載盜版著作的問題,其實由來已久,本案只不過是由網際網路移到行動網路而已,但為什麼那麼久了,科技人還是不知道這是違法的行為呢?

2013年6月10日 星期一

DERM 3 COMPLEX商標敗訴確定

Mentholatum於2011.5.以DERM 3 COMPLEX向智慧局申請商標,用於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洗衣製劑、防曬化妝品等數十種商品,遭智慧局駁回後,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仍以不具識別性而判決敗訴。

智慧財產局見解
DERM 3 COMPLEX隱含「皮膚3單位複合物」的意思,以它作為商標,依商標法規定,只是在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的說明所構成的商標,不具商標的識別性,依法不得註冊。

最高法院判決
1.DERM 3 COMPLEX商標圖樣,係由未經設計的單純外文及阿拉伯數字DERM 3 COMPLEX所組成,此外並無其他文字或圖形相佐;可見DERM 3 COMPLEX的商標圖樣,只是商品成分的說明。
2.DERM有真皮、皮膚之意,COMPLEX有複合物之意,Mentholatum以DERM、數字3及COMPLEX排列而成的DERM 3 COMPLEX,就有皮膚3單位複合物意思。
3.由Mentholutum所提出的商品宣傳資料可知,DERM 3 COMPLEX為一種多效活膚因子,其成分有小麥籽提取物、玻尿酸等,具有預防肌膚老化、提高肌膚修復能力等功效。
4.依現行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應不准註冊

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基因種子沒有權利耗盡

Monsanto在販售基因改良的黃豆種子給農戶時,已要求農戶保證培育出來的基因改良黃豆在收成時不能留做種子,並規定每次再栽種這種黃豆時,必需再向Monsanto購買種子來栽種。詳情請見:http://km-ip.blogspot.tw/2013/05/blog-post_7.html
美國最高法院在2013.5.13.做出裁定:Monsanto可以用其專利權阻止農民在不付費的情況下種植轉基因種子的後代。

最高法院的見解
Brown種植含有Monsanto Roundup Ready特性的種子是未經許可複製了該公司擁有專利權的發明,該公司所受的損失可能顛覆其商業模式,因為只要第一代種子上市,該公司就可能失去禁止複製其產品的能力。

Smart的看法
從這個判決看起來,法官應該是認為基因改造的生物科技產品,是不適用權利耗盡的,即使產品賣給消費者後,生產者的專利權及於其次一代產品,這樣的判決有利生產者,但對產業會有什麼衝擊呢?也是值得我們再持續觀察的。

2013年6月5日 星期三

Android成了Microsoft的搖錢樹

免費的Android系統,成了眾人覬覦的標的,權利金收不完,但到底一隻手機要被收多少錢?因為所有的授權合約我們都看不到,所以只能從市場上的資訊去判斷。
據鉅亨網的報導,Microsoft從Android系統推出開始,就一直在向每部Android手機收取US5~15元的授權金,預估光在2013年就可以從Android身上收到US13億元。

Smart的看法
從Android的授權金問題,我們得到一個教訓,任何的研發,在一開始都要考慮到專利問題,否則,一旦研發成果商品後,所要面對的就是一系列的侵權訴訟,Android不但要付Microsoft的授權金,還要付Apple 授權金,相信數目應該也不會比這個少,也就是說,你買一隻Android手機,光是付給這2個保護費就要US10~30元。

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專利法又修了

新的專利法經過多年的修訂,終於在2013.1.1.開始實施,結果才實施不到半年,同一批人又把它修訂了,比修證所稅還快!
這次修訂了第32、41、97、116、159條,於2013.5.29.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

第32條:
將現行同人同日申請一發明專利與一新型專利可一案兩請之規定,由權利自始不存在,改為權利可接續。同時增訂申請人必須於申請時聲明的規定。
第41條
配合第32條改採權利接續制,新增但書,要求專利申請人於補償金和新型專利權損害賠償間擇一行使。
第97條:
修正專利侵害之損害賠償計算及懲罰性賠償規定。
第116條:
為防止權利人濫發警告函,新型專利權利人進行警告時,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客觀判斷資料之必要,惟其並非提起訴訟之前提要件。

2013年6月3日 星期一

歐盟初步裁定Motorola濫用SEP

Motorola Mobility對其所擁有的行動通訊SEP專利,因未與Apple進行FRAND的授權談判,反而向德國法院請求對Apple發出禁制令,對此,歐盟委員會從2012.4.起展開正式調查。
2013.5.6.歐盟反壟斷委員會作出初步裁定及看法(Statement of Objections ),認為Motorola Mobility在德國請求對Apple發出禁制令,因為是對象是行動電話標準必要專利(SEP),係濫用其在市場上的優勢地位,妨礙市場競爭,因而違反歐盟反壟斷法(Anti-trust Law)。

歐盟委員會的看法
雖然要求禁售是一個可能的專利侵權補救的方法之一,但是當這種專利是標準必要專利(SEP),並且被授權人表達想取得授權意願之下,專利持有人應該遵守FRAND原則而給予授權,若違反原則就有濫用優勢地位之嫌。
此時,如果主導的SEP持有人有請求禁制令的權利,可能會因此而扭曲授權談判的對等關係,並造成不合理的專利授權許可條款,權利濫用的結果,最後終將損害消費者的大眾利益。

2013年5月30日 星期四

Win Tek vs. TPK、Acer

勝華科技(WinTek)於2013.5.7.向Delaware法院控告TPK的單片式觸控感應器((One glass solution, OGS)及Acer的V5 notebook所用的觸控面板侵害其US8,330,738號專利。

Smart的看法
Win Tek這次把TPK及他的客戶Acer一起告,主要是希望利用訴訟讓Acer把單轉給他,Acer在2012年的營收不好,但2013年業績大有起色,預計觸控式筆電的市占率到2013年底會有30-35%,而其所用的面板是TPK所提供,這可能是這次連帶被告的主因。

US8,330,738
Title : Capacitive touch panel and electrode structure thereof
Filing Date ; 2011.4.25.
Issue Date : 2012.12.11.
Abstract :
A transparent capacitive touch panel comprising a transparent substrate, a transparent cover lens and a transparent adhesive layer is provided, wherein a first transparent electrode layer and a second transparent electrode layer are disposed on the transparent cover lens and the transparent substrate respectively. The transparent adhesive layer is used to bind the first transparent electrode layer and second transparent electrode layer in order to combine the transparent cover lens and the transparent substrate disposed in parallel. Thereby, the manufacturing process of the transparent capacitive touch panel is simplified, and the manufacturing cost of the same is lowered.

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著作權的權利耗盡

每個學期開學時,我都會告訴學生可以去借課本、可以上網買二手書,但是不能去影印課本。有的學生會問我:影印課本會違反著作權法,買二手書作者也是拿不到錢,為什麼沒有違反著作權?
其實違不違反著作權法的關鍵,不在於書商或者作者會不會拿到錢,而是在於權作權的問題,影印教科書涉及著作物的重製,所以侵害著作權。
買二手書涉及的不是重製,而是著作權的權利耗盡問題,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的規定,凡是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也就是說著作權人(書商)把書(合法重製物)賣給消費者後,消費者即取得該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書商對於這本書的著作權就用盡了,消費者買到書之後,他想再賣掉或者送給別人,都不會侵害到書商的著作權了。

2013年5月28日 星期二

大陸的營業秘密保護

營業秘密在中國大陸稱為商業秘密,並無專法予以保護,但於1993年公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確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1.內容
指設計、程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資訊。
2.要件
保護要件為秘密性、商業價值、實用性及保密措施。
3.侵權責任
有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4.民事侵權態樣
(1)以竊盜、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
(3)違反保密義務
(4)惡意轉得人
5.犯罪行為態樣
(1)以竊盜、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惡意轉得人
6.法定刑
重大損失(50萬以上)之犯罪,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別嚴重(250萬以上)之犯罪,刑度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7.訴追要件
為非告訴乃論。

2013年5月27日 星期一

我國的營業秘密法

我國於1996年制定營業秘密法的專法用以保護營業秘密,2013年修正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域外加重處罰、訴追要件及刑事罰併同處罰等規定,並於同年2月1日施行。
1.內容
包括方法、技術、製程、配方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2.要件:
保護要件包括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
3.侵權責任
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有民事及刑事責任。
4.民事侵權態樣
(1)以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等不正當方法取得
(2)惡意轉得人
(3)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不法取得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4)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5)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5.犯罪行為態樣
(1)以不正方法(例如竊取、擅自重製)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營業秘密後,進而使用或洩漏
(2)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3)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4)惡意轉得人之取得、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
6.法定刑
一般營業秘密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
域外使用罪: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7.訴追要件
一般營業秘密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且採告訴可分原則
域外使用罪:為非告訴乃論罪

2013年5月23日 星期四

新加坡要打造成為全球智慧財產中心

新加坡「智慧財產指導委員會(IP Steering Committee)」所提出的10年計畫藍圖顯示:亞洲正逐漸成為IP活動的新溫床。為發展新加坡成為在亞洲的全球IP中心,該委員會認為有3項策略目標為新加坡應努力的方向,包括成為IP交易及管理中心、優質的IP申請中心及IP爭端解決中心。
為達成以上目標,其必要的支援措施有:建立境內及境外技術純熟的勞動力資源網路、提供智權活動具引導性及進步性的環境。

參考網站:
http://www.mlaw.gov.sg/news/press-releases/IP-hub-master-plan-launched.html

2013年5月22日 星期三

車用傳感器訴訟

Vehicle Operation Technologies LLC於2013.4.23.向Delaware地方法院指控Mitsubishi Motors North America的超級全輪控制系統S-AWC (Super All Wheel Control)侵害其US 7,145,442專利。
Vehicle Operation Technologies LLC也曾於2013.4.5.以該專利控告過:Porsche、Nissan、GM、Ford、BMW、Honda等車廠。

US7,145,442
Title : Vehicle operation display system
Filing Date : 2003.10.14.
Issue Date : 2006.12.5.
Abstract :
An apparatus, method, system and/or image editing process for presenting visual displays to the driver of a motor vehicle regarding the real time operating condition of the vehicle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se include the anti-lock braking system, the stability of the vehicle as to proximity to rolling over, the power consumed by vehicle components such as the heating system and lights and/or, for four-wheel drive vehicles, the torque and/or braking forces delivered to the wheels. The information is acquired from sensors and/or from signals generated by the vehicle and it processed by the vehicle CPU or, in another embodiment, by a display CPU, the information being presented in black and white or in color using an LED, LCD, vacuum fluorescent means, numerical display, gauge, meter or PDA.

2013年5月21日 星期二

Quantum vs. Overland Storage

繼Overland Storag於2012.6.28.對Quantum Corporation提起專利侵權之訴後,Quantum也在2013.4.12.在加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對Overland Storage祭出侵權訴訟。
本案的系爭專利為US7,263,596,專利名稱為:資料儲存應用的邏輯程式館架構以及使用方法(Logical library architecture for data storage applications and methods of use),其技術為一種提供各主機間與資料存取來源間的間接位準的系統與方法,其形態可比擬為一般的可裝卸式資料存取裝置。在數部主電腦(host computers)中,該專利方法可透過資料儲存來源(data storage resources),將邏輯位址(logical address)連接到實際存放在主機中的物理位址(physical address),資料儲存資源柄(data storage resource handle)或邏輯代理伺服器(logical proxy)被提交到主機中,由主機的管理層決定要接收物理資訊儲存來源,或者是虛擬的儲存來源。

US7,263,596
Title : Logical library architecture for data storage applications and methods of use
Filing Date : 2003.12.17.
Issue Date : 2007.8.28.
Abstract :
Systems and associated methods provide a level of indirection between multiple host computers and multiple data storage resources, such as removable media data storage devices. At least one of the hosts is not provided with direct access to some of the removable media data storage devices. Instead, logical addresses are provided to the host computers, where the logical addresses can relate to physical addresses associated with the data storage resources. A data storage resource handle or logical proxy may be presented to a host, and a management layer determines whether the host receives access to physical data storage resources, or virtual resources that emulate the physical resources.

2013年5月20日 星期一

Apple研發可彎曲的電池

電池一定要是方的、圓的嗎?Apple可能會改變這個慣性,從USPTO的公開資料顯示,Apple正在研發一種可彎曲及非矩形的電池。
可彎曲的電池在製造過程中採用高溫加壓的方式,使其彎曲後在接合其他的材料、外殼而成透過電池的一端或多端使用彎曲設計,可安裝到彎曲或圓形的空間裡,藉此提升電子產品內部空間的使用率。
非矩形電池則是將一般矩形電池的正負極一端的部分材料去除,不僅可以改變電池厚度,也讓電池能夠呈現不規則形狀或圓弧形,更緊密的嵌入設備中。

US20130108907
Title : CURVED BATTERY CELLS FOR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
Filing Date : 2011.10.28.
Application Date : 2013.5.2.
Abstract :
The disclosed embodiments relate to the manufacture of a battery cell. The battery cell includes a set of layers including a cathode with an active coating, a separator, and an anode with an active coating. The battery cell also includes a pouch enclosing the layers, wherein the pouch is flexible. The layers may be wound to create a jelly roll prior to sealing the layers in the flexible pouch. A curve may also be formed in the battery cell by applying a pressure of at least 0.13 kilogram-force (kgf) per square millimeter to the layers using a set of curved plates applying a temperature of about 85.degree. C. to the layers.

US20130108906
Title : NON-RECTANGULAR BATTERIES FOR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
Filing Date : 2011.10.28.
Application Date : 2013.5.2.
Abstract :
The disclosed embodiments provide a battery cell. The battery cell includes a set of layers forming a non-rectangular shape, wherein the set of layers comprises a cathode with an active coating, a separator, and an anode with an active coating. The battery cell also includes a first conductive tab coupled to the cathode and a second conductive tab coupled to the anode. The layers are enclosed in a flexible pouch, and the first and second conductive tabs are extended through seals in the pouch to provide terminals for the battery cell. Furthermore, the non-rectangular shape is created by removing material from one or more of the layers.

2013年5月16日 星期四

今年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開始報名

今年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自2013.4.23.至2013.6.25.報名,2013.8.3.至2013.8.4.進行考試。
考試類別及科目如下:
A.專利技術工程類
專利法規、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撰寫實作、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
B.專利程序控管類
專利法規、專利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
C.專利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
專利法規、專利檢索、專利分析、加值運用與策略

2013年5月15日 星期三

Apple正申請跟汽車結合的專利

根據USPTO公開的專利資料顯示,Apple正在申請二個有關與汽車通訊的專利。其中一項是讓用戶可以運用藍芽功能來定位追蹤車輛,以便於找尋停放車輛的位置;另一個則是讓用戶能以iPhone來啟動汽車的功能。
US20130103200是車輛定位的方法,係以藍芽系統將行動裝置和汽車連結,停車後,行動裝置就會連線到停車場的系統中,在車主離開停車場前,透過系統確認車輛在停車場內的位置。當車主回到停車場後,裝置會自動連線停車場系統,並自動產生一條最快到達停車位的路徑。
US20130099892是利用行動裝置啟動車輛,將現有一些智慧型鑰匙的功能轉換到行動裝置上,行動裝置再透過藍芽或其他安全連結方式來操控汽車上的各種功能。如以NFC或無線電方式打開門窗、發動引擎。

US20130103200
Title : METHOD FOR LOCATING A VEHICLE
Issue Date : 2011.10.20.
Application Date : 2013.4.25.
Abstract :
A portable computing device can be used to locate a vehicle in a parking structure. In particular, the portable computing device can communicate with a parking system that manages the parking structure and/or with a vehicle in order to locate the vehicle. Communications between the portable computing device, parking system and vehicle can be based on one or more wireless connections, such as Bluetooth and/or Bluetooth LE connections.

US20130099892
Title : ACCESSING A VEHICLE USING PORTABLE DEVICES
Issue Date : 2011.10.20.
Application Date : 2013.4.25.
Abstract :
A primary portable device can access a vehicle by transmitting an activation message including a vehicle access credential to the vehicle. The primary portable device can additionally enable a secondary portable device to access the vehicle by transmitting the vehicle access credential to the secondary portable device. The connections between the primary portable device, secondary portable device, and vehicle can be based on a short-range wireless protocol, such as Bluetooth or Bluetooth LE.

參考網站:
http://appleinsider.com/articles/13/04/25/apple-inventions-use-iphones-bluetooth-capabilities-to-locate-interact-with-cars

2013年5月14日 星期二

Nokia今年的授權收入預估US6.5億元

Nokia近年在智慧型手機市場上,發展遲緩,但是,他手上目前還持有大約1萬件專利,已經與40多家公司簽訂了專利授權協議,在2013.4.18.的法說會中,財務長預估2013年的專利授權金收入約US6.5億元,以其第1季財報中淨虧損US3.6億來看,授權金收入約可挹注2季的虧損。

2013年5月13日 星期一

Nokia的平板電腦

大家都說從專利可以看出一個企業的技術發展方向,到底要怎麼看呢?今天來看看Nokia的例子。
自從Apple推出iPAd後,帶動了一股平板電腦熱,搞的NB都幾乎要被取代了,當各大廠牌都相繼推出他們的平板電腦產品,大家可能不知道,其實Nokia也曾經想推出他的平板電腦,只是不知道為什麼後來胎死腹中。
從USPTO公開的專利資料顯示,Nokia在2011.10.11.申請了一個帶有鍵盤的平板電腦專利,Nokia此款平板將可當作一般平板使用,同時將其站立後亦可配合實體鍵盤進行輸入,而鍵盤立架看起來也能在攤平後作為保護蓋使用,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這個專利。

US20130088431
Title : Apparatus Cover with Keyboard
Filing Date : 2011.10.11.
Publication Date : 2013.4.11.
Abstract :
An apparatus including a first section having a display; and a second section movably connected to the first section. The second section forms a cover for the display. The cover has a first portion and a second portion movably connected to the first portion. The first and second portions are configured to cover different portions of a front of the display. The second portion is pivotably connected to the first section by the first portion. The second portion has a keyboard thereon.

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BURBERRY商標敗訴

英商BURBERRY於2008年以BURBERRY CHECK(Black & White)黑白經典格紋,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被駁回後,經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於2013.4.11.以不具識別性為由,判決BURBERRY敗訴,全案定讞。

BURBERRY的說法
1.BURBERRY的經典商標使用140多年,已成為眾所周知的商標,除了棕、紅、黑的搭配外,也使用粉紅、粉藍及黑白組合。
2.黑白格紋早在1995年就推出了,20幾年來在全世界444個直營專櫃及1100間百貨公司一直都有販售黑白格紋單品,商標的識別性早就深入人心,且本件黑白格紋商標在英、美、歐盟、日本等國都獲准註冊,世界知名的時尚雜誌也都報導過該品牌商標。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1.台灣的百貨公司販賣BURBERRY的產品大多是彩色格紋,很少黑白格紋圖樣,若准許註冊黑白紋,恐將影響同業合理使用空間,並有礙商品用以裝飾功能的自由。
2.BURBERRY後來又說要爭取核准註冊的是格狀、不限任何顏色,如果核准,權利範圍太大。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BURBERRY陳列的大多數商品為彩色商標產品,而BURBERRY CHECK黑白格紋圖的圖樣商品屬相對少數,不具識別性;一般消費者並不熟知,在交易上也不能認定已成營業上的服務識別標識。
2.縱使海外大量販售BURBERRY黑白格紋產品,但BURBERRY無法證明黑白格紋已長期在台灣大量使用,且各國對商標的保護均採屬地主義,並非其他國家核准註冊,台灣就要依循。

2013年5月7日 星期二

基因種子專利的權利耗盡

Monsanto是美國的生物科技公司,擅長做基因改造的種子,它把基因改良後的黃豆及特製的除草劑都已申請了專利,新品種黃豆的特性是能容忍其特製的除草劑,達到防止雜草生長但不會傷到黃豆的生長。
種子的成本雖比較高,但可增加收成,Monsanto在販售這種基因改良的黃豆種子給農戶時,已要求農戶保證培育出來的基因改良黃豆在收成時不能留做種子,並規定每次再栽種這種黃豆時,必需再向Monsanto購買種子來栽種。
但是,農夫在收成後,都會預留些上季部份種子做為下一季栽種之用。農夫Brown就因此被Monsanto公司發現違反使用而被告侵害專利權。本案在聯邦法院及上訴巡迴法院都判決Brown敗訴,需賠償US8.4萬元。
Brown認為:當合法購買Monsanto基因改良黃豆,按專利權耗盡原則,用戶合法購買後應該可以自由處理這些黃豆,包括販賣及再種植,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Smart的看法
專利權要在保護專利權人與社會權益的槓桿上取得平衡,是件不容易的事,Brown的主張沒錯,按照權利耗盡原則,專利權人已經不能再主張權利,但是,每個人都這樣做,誰又願意花錢做研發?這考驗著最高法院的智慧。
不過,從契約自由的原則來看,如果Monsanto在販賣基因改造種子給農民時,已經簽約要求不得以本季的種子做為下季生產之用,則結果可能又不一樣了。但是,美國農民會不會主張契約無效?又是另一個可能的故事,不管怎樣,這件事的後續都值得我們繼續觀察!

2013年5月6日 星期一

鴻海與Microsoft簽署Android授權

Microsoft於2013.4.18.宣佈與鴻海科技集團簽署全球專利授權協議,範圍涵蓋使用Microsoft專利組合之Android和Chrome OS作業系統,可使用的產品包括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和電視等,但兩家公司均未透露該協議的具體條款。
鴻海簽署授權後,將可使其代工的產品,未來可不受到Microsoft侵權訴訟的風險,將吸引更多代工訂單,尤其是談判能力差的小客戶。
Microsoft對Android平台權利金額度,一般都是視銷售量規模而定,約在US7.5至12.5元之間。2010.4.向HTC收US5元/支,2011.7向Samsung收US10元/支,2012.1.則向LG收US4億元/年。
目前國內除鴻海外,廣達、緯創、仁寶、和碩、HTC都己跟Microsoft簽訂Android的授權協議。

Smart的看法
號稱免費的Android系統,其實根本就是一隻待宰的肥羊,除了Google外,大家都要跟它的使用者收錢,Apple要收、Microsoft也要收,Google對此也是束手無策,事前未做專利布局,缺乏專利的保護,事後真的很難補救。

2013年5月2日 星期四

Apple的滑動解鎖專利在德國被裁定無效

Apple用來控告HTC、Samsung侵權的滑動解鎖功能的專利US7,657,849(EP1964022),繼在英國、澳洲、日本、荷蘭等國後,2013.4.5.又在德國聯邦專利法院(Bundespatentgericht, Germany\'s Federal Patent Court)遭裁定權利項全部無效。
德國聯邦專利法院在裁定認為:雖然水平滑動手勢讓手機用戶更容易解鎖,但本身不是一項技術創新,因而不符合歐洲專利法的要件。

2013年5月1日 星期三

瀚瑞微電子撤回對義隆電專利侵權告訴

蘇州瀚瑞微電子於2012.3.在江蘇省蘇州中級人民法院控告義隆電侵害其與手掌辨識有關ZL201010194302.9號專利,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義隆電主動向法院證明使用的技術為自主研發,並早在該項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使用。
該項專利在2013.3.11.被中國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判定全部無效,原告瀚瑞隨後在2013.3.27.向法院申請自願撤訴。

蘇州瀚瑞微電子有限公司(Pixcir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Pixcir團隊的前身是台灣天鈺以及台灣義隆公司在2002年於瑞士成立的研發機構,2006年底,因組織再造讓義隆電決定放棄瑞士研發機構。原團隊2007.8.自行創業,技術團隊分別位於蘇州、台灣和瑞士,目前公司主體在蘇州,並擁有10餘人的歐洲研發團隊及台灣辦事處,是一家提供專業IC研發以及模組化解決方案的公司,其核心技術之一為投射電容式觸控技術,是全球少數能力支持到10寸以上投射電容式觸控螢幕的電容式觸控IC設計公司。

2013年4月30日 星期二

Google延長電池續航力的專利

根據USPTO所公告的專利資料顯示,Google串請了一個可以使Android手機自動檢測電池電量,在電量很低的情況下,可以藉由改變螢幕解像度等方式,延長電池續航時間的專利。該專利延長電池續航力的方式有三:
1.關閉液晶螢幕的模糊和動畫(Blur and Animations)功能。
2.關閉模糊和動畫功能,並降低螢幕解析度。
3.關閉模糊和動畫功能,降低螢幕解析度,命令螢幕只顯示黑和紅兩種顏色。

US8407502
Title : Power saving techniques for battery-powered computing devices
Filing Date : 2012.7.12.
Issue Date : 2013.3.26.
Abstract :
A computer-implemented technique is presented. The technique can include determining, at a computing device including one or more processors, a power remaining in a battery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The technique can include determining, at the computing device, a selected operating mode from a plurality of operating modes for the computing device based on the power remaining in the battery. Each of the plurality of operating modes can correspond to a different range of power remaining in the battery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The technique can also include adjusting, at the computing device, operation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based on the selected operating mode. The selected operating mode can be associated with one or more display functions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and adjusting operation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can include adjusting operation of the one or more display functions to adjust power usage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20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二手數位音樂要怎麼賣

拜網際網路的普及所賜,我們可以在線上買一首MP3音樂,配合DRM讓使用者可以立刻下載收聽音樂,雖然DRM也被很多人質疑,但畢竟這也是Apple的iTune賺錢的模式。
iTune的模式已經推出很多年,也為Apple創造不少利潤,也引起不少問題,由於iTune的DRM是跟裝置綁在一起,所以,iPod下載的歌不能在別的裝置上聽,這跟我們的使用習慣不同,因為你買的CD可以在家聽,也可以帶上車聽,也可以到辦公室用PC聽。
當我們不想聽這片CD時,可以送人,也可以去賣二手貨,但是,我們在iTune買的歌要怎麼賣呢?法律總是跟在現實的後面跑,今天來看一個賣二手貨的案例。
美國有一個叫做ReDigi的網站,自稱為世界第一個二手數位音樂市場,他們會要求用戶下載一套軟體,用來鑑定音樂檔案是否合法購買得來。如果賣家的合法版權歌曲要賣出,該軟體就會把該歌曲從賣家的硬碟中永久刪除,並上傳到ReDigi的伺服器,供買家選購,該軟體還能阻止賣家將售出的歌曲重新載入到其他電腦中。
2012.1.美國的唱片公司Capitol控告ReDigi認為其營運模式實際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紐約地方法院認為:ReDigi網站買賣的不是二手貨,而是非法拷貝,因而判決ReDigi敗訴。

Smart的看法
CD為什麼可以自由買賣?我們把不想聽的CD拿去賣二手貨,為什麼唱片公司不會告我們?基於權利耗盡理論,我們買了有著作權的物品後,權利人就不能再管我們要如何對待該著作物,除非侵害其權利,不然,我們要轉賣、要送人、要丟掉都是所有人的權利。
權利耗盡在實體世界沒有疑問,因為實體只有一個,我們把它送人,就不能賣,賣了就不能送人,但是,本案法官的見解在於:
1.數位音樂不適用權利耗盡,因為會數位音樂很容易有重製物,是不是真的轉讓出去,無法判定。
2.數位音樂寫入新硬碟屬於重製的行為。
看了法官的見解,實在很想說法官也應該要多接觸科技才行,如果一味在法條中打轉,很多商業模式都無法實施。
Apple透過它的DRM都可以控制到只能在特定裝置上,才能收聽從iTune買的音樂,在這樣的機制下,同一首歌未獲iTune的授權認證都不能跨平台聽了,何況是非法的重製物,應該根本是無法在別的平台上收聽的。
其次,把數位音樂寫入新硬碟涉及未經授權重製的問題,如果原來的檔案已經被刪掉,基本上這只是把數位音樂從這個載體移轉到另一個載體,數量並未增加,應該可以在法律上加以排除,就像暫時性重製一樣。
科技始終來自人性,法律如果跟現實脫節,社會是不能進步,人類福祉也不能提升,這個案子的後續發展,應該影響到可能不只是音樂產業,還有我們的生活便利性。

參考網站:
http://www.theverge.com/2013/4/1/4170788/mp3s-cant-be-resold-online-court-rules-capitol-redigi

20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專利權的範圍

專利說明書的撰寫是一種藝術,寫的太小以後可能抓不到侵權,寫的太大審查時可能會被駁回,這是件二難的事,於是很多的專利都會用上位用語來寫,以求權利的最大化,但是,不管怎麼寫,這個範圍都還是虛無縹緲,才會有這麼多各說各話的訴訟案產生,當然,這樣才能讓律師業蓬勃發展。
實務上,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是個法律問題,要由法官基於心證來判斷,不是二造說的算,因為申請專利範圍寫的虛無縹緲,於是,在解釋上就有了所謂中心限定主義及周邊限定主義,為彌補二者的缺陷,又發展出折衷主義。
我國對於專利權範圍的解釋,在專利法第58條第4項中規定: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由此可見,我國應該是傾向採折衷主義。

20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專利的共同發明人

專利法第12條規定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且第71條第3款也規定違反第12條是專利舉發的條件之一。
在公家機關常會發現申請專利時,不管有沒有參與,都會把各級長官列為共同發明人,第71條第3款也規定專利權人非專利申請權人也是專利舉發的條件,所以,我在參與企業內部的專利審查會時,對於一堆發明人的專利申請案,都會特別的確認這些人是不是對該專利都有貢獻。
什麼條件才可以成為專利共有人呢?是要全部參與才算發明人嗎?還是只參與部分即可?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中,法官的見解如下:
1.發明人須係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當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數個請求項時,發明人並不以對各該請求項均有貢獻為必要,倘僅對一項或數項請求項有貢獻,即可表示為共同發明人或創作人。
2.所謂「實質貢獻之人」係指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人,其須就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想」(conception),並進而提出具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
3.若僅是依他人設計規劃之細節據以實施,單純從事於將構想付諸實施之工作,或從事熟練之技術事項而無創造行為於內之工作,則非發明人。

20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大陸的商標撤銷機制

大陸的商標撤銷機制稱為商標爭議程序
一、 法條依據
大陸商標爭議程序則規定於其商標法第41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為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規定,包含註冊商標的爭議事由、申請人資格、爭議除斥期間及例外、一事不再理等規定。
二、申請人資格
為維持註冊商標權之安定性,大陸商標法對申請人資格,限於利害關係人。所稱利害關係人包括申請或註冊在先之權利人、先使用人、著名商標權人、著作權或專利權在先權利人等。
三、依職權撤銷註冊
大陸商標法規定定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提請評定或撤銷商標註冊。
四、除斥期間
大陸爭議程序之除斥期間則為自註冊日起5年內,至於除斥期間之例外規定,大陸商標法僅針對惡意搶註他人馳名商標的情形,不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五、審理方式
爭議程序採由3人以上合議審理,並以多數決意見決定之。
六、救濟程序
不服爭議裁定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法律效果
爭議成立之法律效果相同,為撤銷商標之註冊。
八、一事不再理
大陸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2013年4月22日 星期一

我國商標撤銷機制

我國商標在註冊後的撤銷機制稱為評定
一、 法條依據
我國商標評定程序規定於商標法第57條至第62條,分別為申請或提請評定之法定事由、申請人資格及檢附使用證據、評定除斥期間及例外、指派評定委員、評定成立法律效果、一事不再理等規定。
二、申請人資格
為維持註冊商標權之安定性,我國商標法對申請人資格,均限於利害關係人。所稱利害關係人包括申請或註冊在先之權利人、先使用人、著名商標權人、著作權或專利權在先權利人等。
三、依職權撤銷註冊
我國商標法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提請評定或撤銷商標註冊。
四、除斥期間
我國申請評定之除斥期間為商標註冊公告日後5年內,除斥期間之例外規定,我國對於已註冊的商標如果是惡意搶註他人著名商標或為葡萄酒/蒸餾酒的地理標示,申請評定期間不受5年除斥期間的限制。
五、審理方式
評定或爭議程序都採由3人以上合議審理,並以多數決意見決定之。
六、救濟程序
我國不服評定處分者,得於收受評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嗣後對訴願決定不服者,得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法律效果
評定成立之法律效果相同,為撤銷商標之註冊。
八、一事不再理
我國商標法第61條明定,評定案件經處分後,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20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USPTO推出智財認知評估工具

為協助製造商、中小企業、創業家及發明人評估及增進其智慧財產權領域之知識,瞭解自身智慧財產保護需求及權利範圍,USPTO推出線上智慧財產認知評估工具(IP Awareness Assessment Tool),計有62題,包含發明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設計專利、智財策略與最佳措施、使用他人科技、技術授權、國際智財權及智財資產追蹤等10大領域,或可先做初步測試(Pre-assessment),該工具會根據初步測試結果,依使用者之需求,提供量身訂做的問卷(Customized assessment)。

工具網址:
http://www.uspto.gov/inventors/assessment/

2013年4月18日 星期四

Apple在歐盟被告Antitrust

2012.12.有多家電信業者向歐盟投訴,指控Apple與電信業者所簽署的合約條款涉嫌不公平的競爭行為,Apple要求合作電信業者設定3年的銷售量目標,不同意的業者就無法取得iPhone代銷權;如果業者無法達成銷售目標,就得補差價給蘋果。
2013.3.22.歐盟表示已經發出警告並將密切關注該市場的發展,若有不公平的競爭行為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將會介入調查。依歐盟規定,若反托拉斯判決成立,被告廠商最重會被處以相當於一年營收10%的罰款。

2013年4月17日 星期三

Google公布Open Patent Non-Assertion Pledge

Google在2013.3.28.透過blog發表Open Patent Non-Assertion Pledge(OPN Pledge),詳見:http://googlepublicpolicy.blogspot.tw/2013/03/taking-stand-on-open-source-and-patents.html。
Google在OPN Pledge中表示除非Google先被攻擊,否則將不會針對開放原始碼軟體的使用者、散布者,或開發人員提出對特定專利的侵權告訴。Google所謂的特定專利共有10件,都是跟處理大型資料的MapReduce運算模組有關,據說未來Google還會繼續納入其他的技術專利。

Smart的看法
雖然Google在其Blog上說OPN Pledge的好處有:
1.將可釐清專利持有者願意開放的專利技術,讓開發人員及大眾能夠了解專利權利。
2.OPN Pledge的保護並未侷限在特定的專案或開放原始碼著作權授權,而是適用於各種過去、現在或未來的開放原始碼軟體。
3.這項宣言雖有可能會終止,但只有在某方控告Google產品或服務侵權,或是直接從相關訴訟中獲利時才會發生。
4.不論Google是否轉讓專利,這些已被納入的專利都將永遠維持該特性。
但是,在歷經多次的專利訴訟後,我覺得這次Google變聰明了,相對於Microsoft的OS,Open Soucer一直都是Google在推的策略,所以,它不遺餘力的推Android,因為當初沒有專利的保護,讓Andorid的市場走的很坎坷,它的使用者不斷的被Apple告專利侵權。
這次它終於學聰明了,MapReduce的技術先申請專利,再來實現理想,而且提出前提,不告人的前提是:自己沒有被告、特定專利,至於效果如何,還需要持續觀察。

OPN Pledge特定專利:
US8126909
US7756919
US7650331
US7590620
US20120278323
US20120254193
US20120215787
US20100122085
PCT/US2012030941
PCT/US2012030897

2013年4月16日 星期二

Nokia出售125件專利

Nokia於2013.3.25.以US120億元出售125件專利給Pendrell,技術含蓋了SD卡、嵌入式快閃記憶體和通用快閃記憶體等。
Pendrell收購Nokia這些專利後,也宣布成立了一家名為Helsinki Memory TechnOLogies的公司,繼續推動這些專利及創新技術,並透過全球授權項目來擴大這些技術的應用範圍與收入。Pendrell也與Nokia達成協議,未來HMT將把這次由Nokia收購來的所有專利以及未來由HMT開發的新技術授權給Nokia使用。

2013年4月15日 星期一

ITC重審Motorola vs. Microsoft案

Motorola於2010.11.22.向ITC控訴Microsoft侵害其專利及不公平競爭,最初的系爭專利有5件。ITC在2012.4.作出初步裁決,認為在Motorola提出的5件專利中,Microsoft侵犯其中4件專利權。
後來,Google因標準必要專利而受到美國FTC反壟斷調查,於2013.1.與FTC達成同意協議,主動撤回本案其中2件標準專利。另外兩項專利已經過期,因此僅剩下US6,069,896號專利。
本案ITC於2013.3.22.作出初步重審裁決認為Xbox 並未侵權Motorola的US6,069,896專利Claim 1,12。預定在2013.7.23.作出本案最終裁決。

ITC的裁決
http://www.usitc.gov/press_room/documents/337_752R_ID.pdf

2013年4月12日 星期五

Google被控商標侵權

Google雖然沒有生產手表,但卻被Oak控告侵害其手表的商標權,這是怎麼回事呢?原來是Google在它的Google Store上販賣由Modify Industries公司生產的手表,把它當成Android手表來賣,因此Oak認為Google此舉侵害其Android手表的商標權。
Oko是在1991年創立,從1994年至今已推出400多種款式的標有Android商標的鐘表產品。該公司Android品牌產品在北美、日本和西歐,年銷售額在US100萬至US500萬元間。

2013年4月11日 星期四

iPhone vs. iFone

Apple雖然在專利上把敵手逼的喘不過氣,但是,在商標卻一直吃虌,除了在大陸、巴西的商標要花錢買回外,現在又在墨西哥遇到障礙。
墨西哥的電信業者iFone在2003年即註冊iFone商標,Apple卻在2009年向墨西哥地方法院提出撤銷iFone商標的訴訟,但地方法院認為:iFone一直從事通訊系統及服務,對該商標持續有使用且未過期,因而判Apple敗訴。Apple不服而提起上訴,結果墨西哥上訴法院則駁回了Apple的上訴,維持地方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