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7日 星期四

ITC判iPhone侵害Samsung專利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於2013.6.5.針對Samsung v. Apple案[337-TA-794]做出終判,認定Apple侵犯Samsung一項有關3G移動通信技術的標準的專利,其他專利則判定不侵權。
同時ITC也對Apple發出限制性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及禁制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禁止侵權產品進口及販售,禁售的產品包括:AT&T版iPhone 4、iPhone 3GS、iPhone3、iPad 3G和iPad 2 3G。

US7706348
Title : Apparatus and method for encoding/decoding transport format combination indicator in CDMA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
Filing Date : 2004.12.7.
Issue Date : 2010.4.27.
Abstract :
An apparatus and method for encoding/decoding a transport format combination indicator (TFCI) in a CDMA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 In the TFCI encoding apparatus, a one-bit generator generates a sequence having the same symbols. A basis orthogonal sequence generator generates a plurality of basis orthogonal sequences. A basis mask sequence generator generates a plurality of basis mask sequences. An operation unit receives TFCI bits that are divided into a first information part representing biorthogonal sequence conversion, a second information part representing orthogonal sequence conversion, and a third information part representing mask sequence conversion and combines an orthogonal sequence selected from the basis orthogonal sequence based on the second information, a biorthogonal sequence obtained by combining the selected orthogonal sequence with the same symbols selected based on the first information part, and a mask sequence selected based on the biorthogonal sequence and the third information part, thereby generating a TFCI sequence.

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

美國最高法院法對著作平行輸入的判決

泰國赴美求學的留學生Kirtsaeng委託其泰國親友,於泰國購買出版商John Wiley & Sons 在泰國當地生產、販售之國際版教科書,再寄送至美國以較高價格販售,從中獲利US10萬元。
John Wiley& Sons隨即主張美國著作權法不允許原供第三地銷售之著作權商品於美國境內轉售,因此,控告該同學侵害著作權。
聯邦最高法院最後判決書商敗訴,認為依據「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 sale doctrine)」,即便該教科書係於國外生產,Kirtsaeng仍有權利可於美國國內轉售之。

Smart的看法
著作物是否可以平行輸入,一直是個爭議,而且美國與約旦、摩洛哥之自由貿易協定均已納入條文賦予著作權人權利可禁止平行輸入,但從這個判決看來,美國最高法院又是傾向國際耗盡、同意平行輸入,到時候會不會一國二制,這就要看執法人員的智慧了。

2013年6月25日 星期二

美術著作的合理使用

前面提到聚合發建設用NT2,150萬元買到朱銘的雕塑,把雕塑拍照做為文宣之用,結果被以侵著作權起訴,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19.html。有人問我建商買來的雕塑,本來就是宣傳用的目的,如果不能拿來做文宣,豈不白買了嗎?這真是大哉問啊!我們的法律就是這麼可愛,總是有些地方是灰色地帶,無法完全規範,沒有什麼二分法非黑即白。

今天來探討本案可否有轉折的餘地?著作權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1.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2.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3.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4.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建商購買了這個雕塑,由報上的照片看來,顯然是放在戶外場所展示。把它拍成照片做為售屋的文宣廣告,如果沒有第58條中4款所規定情形,建商屆時在法院開庭時,就可以主張著作的合理使用。

但是,著作的合理使用是不是被法官接受,則要由法官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的條件做判斷: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利用人在符合條件下,可以主張著作的合理使用,來避免侵害著作權的責任,但是,這個主張還是有風險的,要看法官接不接受。

2013年6月24日 星期一

ITC公告337修法重點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2012.7.10.公布有關修正聯邦法規19 CFR Part 201及19 CFR Part 210之申請(application)、判決(adjudication)及執行(enforcement)操作與程序之相關提案,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後,2013.4.19.公告最終修正法案,並於5.20.起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1.增進調查程序效率:
將是否重新檢視行政法官之初判意見時程由90日縮短至45日(§210.75(b));被訴廠商可不依照ITC的兩段式提出理由程序,選擇提出缺席調查通知(§210.16(b));限制各利害關係人有關同意其等無正當理由提出之口頭及書面調查(depositions and interrogatories)次數,以減少過多之動議申訴;同意ITC將調查案中不同被訴廠商由同一行政法官進行審議(§210.14(g))。

2.闡明各式要求及增進透明度之修正:
包含:闡明案件合意令(consent order)之10項要件(§210.21(c)(4));申請檢視案件初判結果相關回應所應具備之內容(§210.43(b)、§210.43(c));規定控訴書對於控訴產品之分類需採白話式英語陳述(§210.12(a)(12));規定ITC頒布全面進口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須符合美國關稅法19 U.S.C. 1337(d)(2)之規定(§210.16(c)(2))。(前述各項修正係將ITC現有實務予以法制化)

3.強化機密資料保護:
定義違反保護令之裁定及其懲罰(§210.34(c));合意終止調查程序(§210.21)。

4.增進便利性及消除意義不明確性:
將送達國外利害關係人文件之「隔夜寄送(overnight delivery)」送達方式定義為「快捷寄送(expr! ess delivery)」的方式之一,並同意國外利害關係人可於文件送達後規定期限額外5日內提出申請或做出回應(§210.16(e));賦予案內各方額外1個工作日提送公開版本之機密書面資訊(§210.8(b)-(c)、210.50(a)(4)(iii))。

2013年6月20日 星期四

國內廠商與NPE的合作

除了國外廠商會與NPE做策略性的合作,國內也開始與NPE合作,以減少訴訟的傷害。今天也來介紹幾家國內廠商的作法。

陞達科技
陞達科技將企業核心觸控技術專利移轉給Touchscreen Gestures LLC,由於Android手機陣營受到Apple以觸控及UI介面技術專利打擊之際,目前仍居於劣勢,陞達希望藉此將專利價值極大化,打入供應鏈。

華碩
華碩將專利信託給 Innovative Sonic,由Innovative Sonic主導並負擔相關費用,一旦訴訟獲勝,華碩可望藉此間接受益。

2013年6月19日 星期三

買雕塑品,買到的是什麼?

據報載,聚合發建設公司宣傳建案,於2007.5.以NT2,150萬元購得朱銘「轉身蹬腳」雕塑品,再委託行銷公司重製「轉身蹬腳」雕塑品照片,與其他的廣告圖片合成為廣告文宣,台中地檢署依違反著作權法將建設公司負責人及總經理起訴。

本案產生的問題是:我們買一個雕塑品回來,究竟買到什麼權利,可不可以拍成照片運用?
首先要看的是:雕塑品到底是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著作權法第5條例示著作有: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雕塑屬於那一種呢?從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來看,雕塑是美術著作,由此觀之,雕塑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著作。

看到這裏,大家可能要問:NT2,150萬元到底買到什麼權利?其實智慧財產是一種無形資產,它跟一般財產最大的不同是權利跟財產可以是分開的,我們買一個雕塑品,買到的是財產權,所以我們可以把它帶回家,但這不表示我們買到了它的著作權,我們還是不能隨便重製它,就像我們買了一片CD回家,只能自己聽,不能把它上傳到網路分享一樣。



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國外大廠與NPE的合作

國內外的科技大廠,近年來多致力於技術的研發,而專利成為阻礙競爭者的工具,但專利也是雙面刃,可以阻礙對手,也可能會同時傷了自己,從Apple與Samaung的纒鬥即可看出。
然而窮則變、變則通,這些科技大廠開始發展出另一種營運模式,打破雙方互告的窘境,即是把自己的專利信託或授權給NPE,由NPE出面訴訟,以減少自己的傷害,今天先看國外的例子,明天再看國內的例子。

Nokia
Nokia於2013.3.25.將125件涵蓋電子設備的基礎儲存技術、以SD卡為主的及其他嵌入式快閃記憶體等多種儲備應用技術專利賣給Pendrell,再由Pendrell成立HMT公司(Helsinki Memory Technologies),進行全球授權。

Samsung Display
Samsung Display於2013.3.投資US2,500萬元,在美國華盛頓成立專門處理貿易和專利事務公司IKT(Intellectual Keystone Technology),希望藉由專利授權模式向其他公司收取權利金,增加營業收入。

Qualcomm
通訊大廠Qualcomm也不遑多讓,也成立了一家專門處理專利授權的公司Qualcomm Technology Licensing(QTL),主要的對象為終端產品的廠商,希望藉此有持續不斷的權利金挹注,也使專利侵害糾紛能以權利金的方式快速解決,省去法庭訴訟時間、加速產業發展。

Ericsson
Ericsson於2013.1.10.將2,185件有關於GSM, GPRS, EDGE, WCDMA的專利授權給Unwired Planet,預計3年後創造US10.5億元的授權金收入。

2013年6月17日 星期一

Apple自動調整音量的技術

我們在接、打電話時,電話的音量都是固定的,如果電話離太遠就聽不清楚,否則就要用人工去調整音量大小。從USPTO所公告的專利資料顯示:Apple正在研發一種可自動調整音量的技術,它利用iPhone內置感測器偵測設備到人耳的距離自動調節音量,或是在聽筒和揚聲器之間進行切換,以達到最佳的效果。
當iPhone靠近人的耳時,聽筒音量自動減小;反之自動增大。當用戶放下手機並將手機拿遠時,音訊輸出就會從聽筒轉到外放揚聲器,並且,外放揚聲器音量也會根據iPhone與使用者之間的距離自動進行調節。

US8,452,020
Title : Adjustment of acoustic properties based on proximity detection
Filing Date : 2008.8.20.
Issue Date : 2013.5.28.
Abstract :
One or more acoustic transducers of a device may be adjusted based on automatic detection of device proximity to the user. In a mobile telephone, when the user is using the receiver and holding the telephone against his/her ear, if the telephone detects that the user has moved the telephone further from his/her ear, the telephone will raise the receiver volume. Similarly, if the user is using the speaker, the telephone will adjust the speaker volume as user distance from the telephone changes. In another embodiment the telephone may fade between the receiver and the speaker. Volume is not the only acoustic property that could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user proximity. Frequency response is another property that could be adjusted, such as using appropriate electronic filtering, or by turning on another transducer that is not otherwise being used.

2013年6月13日 星期四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下課時,有學員問我什麼是SEP?
SEP是指標準核心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對於產業的技術標準之實行而言,具備關鍵性的專利,也就是要實行某個產業標準時,一定會用的到的專利。很多產業標準在訂定時,參與訂定標準的公司,就已在研發相關技術,並申請專利,俟該技術成為產業標準後,就可以據此向後進者收取授權金,像IBM、Nokia、Motorola...都對此著墨相當深。

2013年6月11日 星期二

網路上的東西不是免費的

一直以來大家都認為網路上的東西都該是免費的,於是有免費的MP3、影片可供下載,到了行動時代,APP風行,除APP了本身以免費做為號召外,還有APP就是用來找免費的資訊,於是,很多盜版產品就開始在行動裝置間傳遞。
城邦媒體集團旗下尖端出版社,2012年向保智大隊檢舉,ComicKing在Apple的App Store上,專門提供網路盜版漫畫搜尋,以付費或免費方式供使用者下載,可快速搜尋網路上的盜版漫畫,估計可搜尋網路上8萬多本盜版漫畫內容,曾是中國、台灣兩地App Store中的熱門下載App。
保智大隊偵辦該案後,新竹地檢署於2012.12.以觸犯著作權法第87條起訴ComicKing開發者簡姓工程師,成為國內首宗因盜版內容被起訴的App案例。
經協調後雙方和解,由數位出版聯盟出面召開公開記者會,會中由簡姓工程師出面向外界自白所開發的App侵害漫畫出版界著作權,並為所造成的損失道歉,另外,象徵性意義支付上百萬元賠償金。

Smart的看法
下載盜版著作的問題,其實由來已久,本案只不過是由網際網路移到行動網路而已,但為什麼那麼久了,科技人還是不知道這是違法的行為呢?

2013年6月10日 星期一

DERM 3 COMPLEX商標敗訴確定

Mentholatum於2011.5.以DERM 3 COMPLEX向智慧局申請商標,用於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洗衣製劑、防曬化妝品等數十種商品,遭智慧局駁回後,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仍以不具識別性而判決敗訴。

智慧財產局見解
DERM 3 COMPLEX隱含「皮膚3單位複合物」的意思,以它作為商標,依商標法規定,只是在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的說明所構成的商標,不具商標的識別性,依法不得註冊。

最高法院判決
1.DERM 3 COMPLEX商標圖樣,係由未經設計的單純外文及阿拉伯數字DERM 3 COMPLEX所組成,此外並無其他文字或圖形相佐;可見DERM 3 COMPLEX的商標圖樣,只是商品成分的說明。
2.DERM有真皮、皮膚之意,COMPLEX有複合物之意,Mentholatum以DERM、數字3及COMPLEX排列而成的DERM 3 COMPLEX,就有皮膚3單位複合物意思。
3.由Mentholutum所提出的商品宣傳資料可知,DERM 3 COMPLEX為一種多效活膚因子,其成分有小麥籽提取物、玻尿酸等,具有預防肌膚老化、提高肌膚修復能力等功效。
4.依現行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應不准註冊

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基因種子沒有權利耗盡

Monsanto在販售基因改良的黃豆種子給農戶時,已要求農戶保證培育出來的基因改良黃豆在收成時不能留做種子,並規定每次再栽種這種黃豆時,必需再向Monsanto購買種子來栽種。詳情請見:http://km-ip.blogspot.tw/2013/05/blog-post_7.html
美國最高法院在2013.5.13.做出裁定:Monsanto可以用其專利權阻止農民在不付費的情況下種植轉基因種子的後代。

最高法院的見解
Brown種植含有Monsanto Roundup Ready特性的種子是未經許可複製了該公司擁有專利權的發明,該公司所受的損失可能顛覆其商業模式,因為只要第一代種子上市,該公司就可能失去禁止複製其產品的能力。

Smart的看法
從這個判決看起來,法官應該是認為基因改造的生物科技產品,是不適用權利耗盡的,即使產品賣給消費者後,生產者的專利權及於其次一代產品,這樣的判決有利生產者,但對產業會有什麼衝擊呢?也是值得我們再持續觀察的。

2013年6月5日 星期三

Android成了Microsoft的搖錢樹

免費的Android系統,成了眾人覬覦的標的,權利金收不完,但到底一隻手機要被收多少錢?因為所有的授權合約我們都看不到,所以只能從市場上的資訊去判斷。
據鉅亨網的報導,Microsoft從Android系統推出開始,就一直在向每部Android手機收取US5~15元的授權金,預估光在2013年就可以從Android身上收到US13億元。

Smart的看法
從Android的授權金問題,我們得到一個教訓,任何的研發,在一開始都要考慮到專利問題,否則,一旦研發成果商品後,所要面對的就是一系列的侵權訴訟,Android不但要付Microsoft的授權金,還要付Apple 授權金,相信數目應該也不會比這個少,也就是說,你買一隻Android手機,光是付給這2個保護費就要US10~30元。

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專利法又修了

新的專利法經過多年的修訂,終於在2013.1.1.開始實施,結果才實施不到半年,同一批人又把它修訂了,比修證所稅還快!
這次修訂了第32、41、97、116、159條,於2013.5.29.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

第32條:
將現行同人同日申請一發明專利與一新型專利可一案兩請之規定,由權利自始不存在,改為權利可接續。同時增訂申請人必須於申請時聲明的規定。
第41條
配合第32條改採權利接續制,新增但書,要求專利申請人於補償金和新型專利權損害賠償間擇一行使。
第97條:
修正專利侵害之損害賠償計算及懲罰性賠償規定。
第116條:
為防止權利人濫發警告函,新型專利權利人進行警告時,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客觀判斷資料之必要,惟其並非提起訴訟之前提要件。

2013年6月3日 星期一

歐盟初步裁定Motorola濫用SEP

Motorola Mobility對其所擁有的行動通訊SEP專利,因未與Apple進行FRAND的授權談判,反而向德國法院請求對Apple發出禁制令,對此,歐盟委員會從2012.4.起展開正式調查。
2013.5.6.歐盟反壟斷委員會作出初步裁定及看法(Statement of Objections ),認為Motorola Mobility在德國請求對Apple發出禁制令,因為是對象是行動電話標準必要專利(SEP),係濫用其在市場上的優勢地位,妨礙市場競爭,因而違反歐盟反壟斷法(Anti-trust Law)。

歐盟委員會的看法
雖然要求禁售是一個可能的專利侵權補救的方法之一,但是當這種專利是標準必要專利(SEP),並且被授權人表達想取得授權意願之下,專利持有人應該遵守FRAND原則而給予授權,若違反原則就有濫用優勢地位之嫌。
此時,如果主導的SEP持有人有請求禁制令的權利,可能會因此而扭曲授權談判的對等關係,並造成不合理的專利授權許可條款,權利濫用的結果,最後終將損害消費者的大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