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7日 星期二

基因種子專利的權利耗盡

Monsanto是美國的生物科技公司,擅長做基因改造的種子,它把基因改良後的黃豆及特製的除草劑都已申請了專利,新品種黃豆的特性是能容忍其特製的除草劑,達到防止雜草生長但不會傷到黃豆的生長。
種子的成本雖比較高,但可增加收成,Monsanto在販售這種基因改良的黃豆種子給農戶時,已要求農戶保證培育出來的基因改良黃豆在收成時不能留做種子,並規定每次再栽種這種黃豆時,必需再向Monsanto購買種子來栽種。
但是,農夫在收成後,都會預留些上季部份種子做為下一季栽種之用。農夫Brown就因此被Monsanto公司發現違反使用而被告侵害專利權。本案在聯邦法院及上訴巡迴法院都判決Brown敗訴,需賠償US8.4萬元。
Brown認為:當合法購買Monsanto基因改良黃豆,按專利權耗盡原則,用戶合法購買後應該可以自由處理這些黃豆,包括販賣及再種植,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Smart的看法
專利權要在保護專利權人與社會權益的槓桿上取得平衡,是件不容易的事,Brown的主張沒錯,按照權利耗盡原則,專利權人已經不能再主張權利,但是,每個人都這樣做,誰又願意花錢做研發?這考驗著最高法院的智慧。
不過,從契約自由的原則來看,如果Monsanto在販賣基因改造種子給農民時,已經簽約要求不得以本季的種子做為下季生產之用,則結果可能又不一樣了。但是,美國農民會不會主張契約無效?又是另一個可能的故事,不管怎樣,這件事的後續都值得我們繼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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