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拿到專利就可以不愁吃穿了嗎?

報載某藝人拿到專利,在其FB上po文表示一輩子不愁吃穿,在很多人幫他放鞭炮之際,有沒有人去想過:拿到專利真的可以一輩子不愁吃穿嗎?
我們不能否認藝人在藝術之外的能力,但是,對於專利的權利,還是要澄清幾件事:
1.發明專利權的期限是自申請日起20年,以本案來說,他的申請日是2014.1.10.,所以,到了2034.1.10.他就沒有權利了,他的一輩子應該沒有那麼短吧!
2.藝人在這個專利裏的角色是發明人,而專利權人是他的公司,而這個公司的老板另有其人,它的董監事名單中也沒有該藝人,所以,藝人在這個專利中純粹只是發明人,並沒有專利權。
3.專利要有價值,就必須要能授權或以高價出售,如果只是貼在公司的專利牆上,是不會有收益的,要靠它吃穿一輩子可能很難。
4.這個專利看起來是用在行動裝置上的加密方法,資訊科技進步神速,這個專利的生命週期有多長,也是值得觀察的。

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Apple的耳機專利

當全台的新聞報導都聚焦在Apple的iPhone 7怎麼沒有耳機孔的時候,大家都沒發現,其實它的耳機孔不是沒有,而是可能用另一種方式存在著。
Apple在2011年就申請了一個專利,讓耳機線可以不再利用插孔的方式與手機連結,而是藉由磁性方式來連結,當耳機線與手機分開,手機就會自動變更成藍芽方式繼續作動,讓使用者能無縫接軌。

US9,277,309
Title : Detachable wireless listening device
Filing Date : 2011.3.29.
Issue Date : 2016.3.1.
Abtract :
Broadly speaking, the embodiments described herein relate to a media apparatus that can be 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a host device to provide an end user a pleasurable listening experience especially during periods of physical activity. In the described embodiments, the host device can take the form of a portable media player. In particular, the media apparatus can include a listening device.

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

美國前10大技術創新專利申請案

IPWatchdog網站選出2015年前10名具代表性的美國專利公開案,包括:汽車領域4件、無人機1件、機器人1件、用於金融安全的情緒分析系統1件、無線充電方案1件、可穿戴裝置的低功耗通信1件、可提高作物產量和發電的溫室窗戶1件。被選上10大技術創新專利申請案有:
US 20150249280 Fuel Cell System to Power a Portable Computing Device
US 20150192428 Determining and displaying auto drive lanes in an autonomous vehicle
US 20150202970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electric vehicle induction coil alignment
US 20150049657 Apparatus, method, and system for low power wearable wireless devices
US 20150066764 Multi factor authentication rule-based intelligent bank cards
US 20140352762 Luminescent Electricity-Generating Window for Plant Growth
US 20140354229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
US 20150051527 Brace system
US 20150032295 Visual localization of 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based on marker detection and processing
US 20150220916 Techniques for an in-vehicle electronic wallet

參考網站
http://www.ipwatchdog.com/2016/01/01/top-10-patent-applications-2015/id=64313/

2016年3月24日 星期四

電動自行車的專利侵害

捷安特2009.1.16.在大陸申請了一個電動摩托車的設計專利,2009.12.9.獲得專利。2014.12.發現千駿科技、法拉蒂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生產的鑽石QQ電動自行車與其外觀十分近似,2014.12.24.提出侵權訴訟,除請求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捷安特公司專利權產品的行為、公開銷毀侵權產品外,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
崑山地方法院經由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認為被告侵權產品與系爭專利構成近似,落入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除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銷毀侵權產品外,亦需賠償捷安特公司經濟損失及其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RMB。

Smart的看法
從近年的訴訟案可以看出設計專利對於企業的創新還是具有一定的保護作用,本案雖然只判賠6萬元RMB,可能連律師費都不夠,但是,還是有指標作用,至少可以看的到大陸對於專利的態度,從正面的角度看,至少有利於智慧財產這個產業的發展,同時,對發明人而言,至少也是一個保障。

2016年3月23日 星期三

Apple vs. Samsung的一團亂仗

Apple與Samsung的全球大戰,打了若干年迄今仍難分難解,就在2014.5.2.美國地方法院判決Samsung要賠償US1.2億元後,又峰迴路轉,CAFC在2016.2.26.做出判決認為US5946647 claim9不侵權、US8046721 claim8請求項無效、US8074172 claim18請求項無效,看來這案不會這麼快結束了。

判決書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5-1171.Opinion.2-24-2016.1.PDF

2016年3月22日 星期二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效力

新型專利自從沒有實體審查之後,專利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智慧局申請技術報告,但是,技術報告的比對結果為代碼6: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是不是代表它就一定不會被舉發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行政判決中,原告主張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為代碼6,可確定系爭專利完全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他的專利不應該被處分舉發成立。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
1.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
2.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無任何影響。
3.技術報告僅是專利專責機關製作完成後提供申請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比對結果有無不符合新型專利要件之事由,並未經舉發審查程序之審定,故該技術報告之請求項比對結果僅可供參考。
4.系爭專利是否有效,係經專利權人、智慧局兩造及舉發人之攻防事證而據以審查,其效力與專利技術報告書不同,並無互為拘束之效力。

2016年3月21日 星期一

EPO已公布專利檢索策略

EPO於2015.11.1.至2016.12.31.辦理試行計畫,就個案提供該局審查人員在審查時的檢索資訊,內容包括:審查人員檢索先前技術使用的資料庫、說明檢索範圍的分類號(例如IPC和/或CPC分類)、檢索時使用的關鍵字、任何其他取得相關先前技術的方法。
這些資訊也同時公布在European Patent Register資料庫的“All Document”頁籤。

Smart的看法
一般發明人都不清楚專利審查委員是怎麼做專利檢索的,經由資訊的公開,我們可以了解到審查委員的做法,也許對於發明人在申請時,會有更好的策略。

參考資料
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23032395ecf4ba77c1257f1e00593a9b/$FILE/patent_information_news_0415_en.pdf

2016年3月18日 星期五

歐盟商標規則改革方案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15.12.24.公布修訂歐盟商標規則,將於2013.3.23.生效,除規範內部行政作業及與各成員國間關係外,也全面調降規費,並採按類計費機制。

參考網站
https://oami.europa.eu/ohimportal/en/eu-trade-mark-regulation

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原住民的創作專用權

某新科立委初試啼聲質詢提到:我國護照內頁印有達悟族傳統漁船圖片,侵犯了創作專用權,認為原民會未盡責,這涉及了2個不同的法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及著作權。
從著作權的角度來看,達悟族傳統漁船圖片的創作者是它的著作權人,在創作完成時就有著作權,外交部要用來放在護照上,當然要取得授權。
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是要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那些是才是傳統智慧創作?在該條例第3條規定: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與著作權法非常大的不同是:這些創作要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保護。這點跟著作權法的創作保護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說,要經過申請、認定之後才可能有創作專用權。
回過頭來看,如果這個漁船的圖片未經申請、認定,那來的創作專用權?更妙的是,連他自己都說該條例自2007年頒布以來,8年來連一件通過程序、完成註冊的案件都沒有,還真是個娛樂性十足的質詢!

2016年3月16日 星期三

專利侵權判斷要點

智慧局於2016.2.15.公布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取代以前一直沒有發布的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到智慧局網站下載: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80441&ctNode=7127&mp=3

2016年3月15日 星期二

專利核准前的侵權救濟

專利在早期公開後即揭露技術內容,但還沒拿到專利權,對於侵權者日後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美國在Rosebud vs. Adobe一案中,地方法院認為:
1.侵權人在專利核准前即停止生產,專利權人不能要求專利公告後的損害賠償。
2.對於專利權人自專利申請公開日起到公告日期間之侵權賠償,專利權人須實質告知被告系爭專利申請案存在的情形,而實質告知(actual notice)不是推定告知(constructive notice),而必須要給予明確及實際之知會。

巡迴上訴法院也認同地方法院的看法:
1.沒有實質證據證明被告就專利權人的專利做調查。
2.被告知道母專利不代表知道子專利正在申請的程序。

Smart的看法
專利權人如果日後要對正在進行中的專利申請案主張權利,在公開之後就要明確的讓侵權人知道專利在申請的事實,以免日後主張權利時面臨證據不足的狀況。

參考資料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5-1428.Opinion.2-5-2016.1.PDF

2016年3月14日 星期一

專利權利耗盡

印表機的墨水匣一直都是各廠的耗材,用過即丟,Lexmark提出了一個墨水匣回收計畫,讓消費者可以歸還用畢的空墨水匣,讓該公司填充後再販售,mbll 退還空墨水匣之消費者可以獲得20% 折扣來購買新填充之墨水匣。但是,這些填充墨水匣附帶有一次性使用(single use)及不得轉售(no resale)的限制條款,消費者不得於使用完畢後自行填充再利用,也不可以將經原廠填充翻新之墨水匣轉售或轉讓給Lexmark以外之第三方回收使用。
Lexmark於2010.8.20.大手筆的控告了63家廠商,回收、填充翻新並再販售Lexmark墨水匣之行為(違反一次性使用及不得轉售限制條款)侵害其多項墨水匣相關專利技術,除Impression Products外之其餘被告皆與達成Lexmark和解。
2014.6.26.俄亥俄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裁定Lexmark系爭專利因其墨水匣產品之首次授權銷售情形而耗盡,並同意被告簡易判決聲請,判決Lexmark敗訴。
Lexmark上訴後,CAFC於2016.2.12.認為本案與高院判例不同,退回地院重新審判。

地方法院判決
引用高院Jazz Photo Corp.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264 F. 3d 1094, Fed. Cir. 2001)以及Mallinckrodt v. Medipart(976 F.2d 700, Fed. Cir. 1992)二判例,認為:
1.受專利所保護物品於美國境外銷售情形,不導致專利權人對該銷售物品之美國境內專利權耗盡。
2.專利權人若對受專利保護物品之授權銷售情形訂立特定限制或保留條款,則可能導致該銷售物品不適用專利權耗盡原則。

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1.受專利保護物品於美國境外銷售,在缺乏專利權人明確授權下,不構成授權購買人進口或於美國境內販售及使用前述物品構成侵權。
2.受專利所保護物品若於存在特定限制條款下進行販售,則不導致專利權人對該物品之專利權耗盡。專利權人可透過明確傳達(clearly communicated)販售或使用相關限制條款給下游零售商或購買人(若為專利權人自行販售受專利所保護物品,例如提供一次性使用」或不得轉售等顯明標示),或訂立合法(lawful)授權條款來限制被授權人,以保留後續侵權追訴權,而不使其專利權耗盡。

參考資料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4-1617.Opinion.2-10-2016.1.PDF

2016年3月10日 星期四

聯發科成立子公司從事專利授權業務

聯發科的董事會2016.2.1.通過投資NT11億元成立子公司寰發,並處份466件專利、交易總金額約NT4.75億元給寰發,一方面管理內部的專利,另一方面未來也會開始擴展專利授權業務,向第三方收取權利金。

Smart
的看法
將專利交由專門的管理公司經營、管理,已經是大公司的策略,除了專業管理的目的外,其實最大的好處還是在未來的訴訟上,這個專門單位成了NPE,只有專利沒有產品,可以減少被告的風險。

2016年3月9日 星期三

仿冒品的刑事處罰僅及於直接故意

上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2000.11.17.申請註冊NUTEC及圖商標,三賦貿易有限公司自日商路太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輸入有NUTECINTERCEPTOR字樣之油品,且在PChome網路商店街陳列該油品及販賣,遭檢察官以侵害商標權為由提起公訴,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二審智慧財產法院亦判決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
1.
路太克在日本登記、使用商標的時間均早於上海國際在台申請商標的時間。
2.
路太克在台未取得商標權,不影響其在日本的商標使用。
3.
路太克在日本使用商標於自己的產品並非仿冒行為,不會因該油品進入臺灣後,其上商標與告訴人所註冊之商標相同或近似,而變成仿冒品。
4.
不能因為商標未國內註冊,而否認其在本國使用自己商標所製造之油品為真品之事實。
5.
被告在攘到PChome的侵權通知就下架,沒有侵害商標的主觀犯意,因此,判決無罪。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
路太克在日本取得商標,故不能認定其產品為仿冒品。
2.
上海國際之油品實物,除使用近似於路太克公司商標外,且使用NUTEC INTERNATIONAL LTD.英文字作為上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外文名稱,此之外觀與路太克公司之英文名稱 NUTEC Japan Co.Ltd名稱字首相同,與一般公司使用接近於公司中文名稱或使用音譯情形明顯不同。
3.
上海國際所販售油品實物所載之條碼與日本條碼相同,其在臺灣早已取得系爭商標註冊,不使用自己公司名稱在所製油品上作為製造商之記載,另載明produced by NUTEC」,所售油品反使臺灣相關消費者誤認其產品來自於日本路太克公司之嫌,其仿襲路太克公司商標明顯,並利用在臺灣先註冊系爭商標,欲以商標屬地主義而科以被告刑責,自有疑義。
4.
三賦貿易自2005.10.受讓通仕公司及路太克公司在臺灣代理權後,長期以來其主觀上認所販售者為進口路太克公司商標之油品在臺灣販售,所使用之NUTEC 亦係路太克公司英文名稱,也未曾接到過上海國際的警告函,主觀上認其在網站上銷售者為其代理之路太克公司油品,尚不該當於商標法第97條之直接故意即明知要件,充其量僅為間接故意,然此不符合商標法第97條以處罰直接故意規定之要件。

Smart
的看法
從本案中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1.
商標的真品平行輸入不致構成商標侵害,不論該商標是否在國內註冊。
2.
主張商標侵害,如果沒有事先發警告函,會被法院認定被告沒有主觀犯意,而不構成直接故意的要件。

2016年3月8日 星期二

技審官在訴訟中的角色

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仿日、韓等國制度設置技術審查官,在訴訟過程中,協助法官處理案件有關之專業技術上爭點,但不直接參與裁判。技術審查官往往由智慧財產局的專利審查委員調任,於是就會發生自己當初審查核准的專利,在行政訴訟中,又是那個專利無效案中的技審官,讓專利權人有所微詞。

對於這種矛盾,智慧財產法院在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行政判決中,是這樣主張的:
1.
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
2.
依審理法第4條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3.
由以上規定可見:技術審查官的職務內容係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相關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對於技術問題提供意見,依法參與訴訟程序,並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乃僅係法官輔助人的角色,即對於法官專業性欠缺問題予以提供輔助,且技術審查官所提供之口頭、書面意見,亦僅供承辦法官參考,不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料,亦無拘束法官個案裁判之效力。
4.
因此認定技術審查官對個案分別提供之口頭、書面意見,亦僅供各合議庭於個案審理之參考而已,尚無影響當事人程序利益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2016年3月7日 星期一

5大局的設計、商標論壇

USPTOJPOKIPOOHIMSIPO5大局考量工業設計在全球及自己國內市場之價值,認知到促進工業設計保護體系之重要性,並希望透過共識及合作能達成提升工業設計體系之目標,在第4屆年會中討論到5大工業設計局(Industrial Design 5, ID5)新架構,透過增進註冊政策一致性」、「分類實務」、「提升交互操作程序架構」、「保護諸如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s)、動畫及新技術設計等新興設計」等議題,強化對於工業設計保護體系之合作,並致力建構嶄新工業設計架構。

參考資料
http://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hosts-inaugural-industrial-design-5-forum

2016年3月4日 星期五

美國貿易代表署發布2015年對智慧財產權侵權嚴重之惡名昭彰市場不定期檢討報告

美國貿易代表署為了指認侵犯智慧財產權之線上虛擬及實體市場,自2011年開始發布智慧財產權侵權嚴重之惡名昭彰市場不定期報告(Out-of-Cycle Review of Notorious Market),該報告所列之市場清單主要係具代表性之全球仿冒與盜版市場,以及其侵權行為之規模對美國權利人有重大經濟損害。
2015
年智慧財產權侵權嚴重之惡名昭彰市場不定期檢討報告,重點如下:
1.
近年來網路仿冒品銷售升高,並且相關營運服務增加,2015年網路仿冒品銷售額已較2014年成長15%
2.2015
年侵權之線上市場清單,主要架設於中國大陸、加拿大及歐洲地區(俄羅斯、烏克蘭、瑞士、荷蘭、法國及西班牙等國),該等網站係以物聯網、B2BC2CB2C及社交網站為媒介,從事各式侵權產品之散布及銷售,包括音樂、軟體、電子書、成衣、鞋類等。
3.
實體侵權嚴重之市場主要位於中國大陸、奈及利亞、巴拉圭、巴西、印尼、阿根廷、印度、墨西哥及泰國等。

參考資料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USTR-2015-Out-of-Cycle-Review-Notorious-Markets-Final.pdf

2016年3月3日 星期四

Uber的競爭者

Uber的經營模式是不是合法?前一陣子吵了好久,共享經濟可能是未來的趨勢了,如果計程車業者或者管理機關,仍舊拘泥在舊的營運思維中,可能沒有辦法因應這些變局。
計程車業者如果只把競爭對手放在Uber上,可能無法面對日後的競爭,從USPTO公開的專利資料來看,Facebook已經提出一個專利申請案,未來當使用者在FB上回覆活動的邀請時,如果點選開車參加,系統就會自動詢問共乘訊息的對話框,讓參加者在系統上找尋共乘機會。至於不開車的參加者,系統也可以幫忙篩選可以共乘的機會。

公開專利
http://appft.uspto.gov/netacgi/nph-Parser?Sect1=PTO1&Sect2=HITOFF&d=PG01&p=1&u=%2Fnetahtml%2FPTO%2Fsrchnum.html&r=1&f=G&l=50&s1=%2220160026936%22.PGNR.&OS=DN/20160026936&RS=DN/20160026936

2016年3月2日 星期三

商標的後天識別性

商標註冊的標的需要有識別性,但是,沒有識別性就一定不能註冊嗎?
日商高絲公司想把雪肌精的藍白瓶身註冊成商標,智慧局認為雪肌精的瓶身是業界常用的包裝容器形狀及顏色,不具有識別性,因此核駁其商標註冊案。
高絲公司則主張,根據市場調查,雪肌精的藍白瓶身辨識度高,且在台銷售成績多達百萬瓶、年銷售NT3億元,在日本、中國大陸、韓國、新加坡都獲准註冊,因而提起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雪肌精的瓶身設計具先天識別性及後天識別性,判決高絲勝訴。

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雪肌精的瓶身設計與業界常用設計類似,難以認定有能區別其他商品的識別性,不過經過長期廣泛使用,商品大量廣告、銷售,已取得後天識別性,因此,判決智慧局敗訴。

2016年3月1日 星期二

Daikin開放專利授權

Daikin研發的R32環保冷媒,因為在減碳、延緩溫室效應的良好效果,自2015.9.起,無償提供93項製造與銷售R32空調機的專利技術,授權廠商免費使用。

Smart的看法
這是繼電動車相關技術後,又有業者願把自己的專利免費授權的案例,除了業者本身的社會責任外,透過專利免費授權,在技術的萌芽期可以儘快的擴張市場,提早讓產品/技術進入成長期,對業者的經營布局而言,也是件有利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