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專利的共同發明人

專利法第12條規定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且第71條第3款也規定違反第12條是專利舉發的條件之一。
在公家機關常會發現申請專利時,不管有沒有參與,都會把各級長官列為共同發明人,第71條第3款也規定專利權人非專利申請權人也是專利舉發的條件,所以,我在參與企業內部的專利審查會時,對於一堆發明人的專利申請案,都會特別的確認這些人是不是對該專利都有貢獻。
什麼條件才可以成為專利共有人呢?是要全部參與才算發明人嗎?還是只參與部分即可?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中,法官的見解如下:
1.發明人須係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當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數個請求項時,發明人並不以對各該請求項均有貢獻為必要,倘僅對一項或數項請求項有貢獻,即可表示為共同發明人或創作人。
2.所謂「實質貢獻之人」係指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人,其須就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想」(conception),並進而提出具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
3.若僅是依他人設計規劃之細節據以實施,單純從事於將構想付諸實施之工作,或從事熟練之技術事項而無創造行為於內之工作,則非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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