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著作權的權利耗盡

每個學期開學時,我都會告訴學生可以去借課本、可以上網買二手書,但是不能去影印課本。有的學生會問我:影印課本會違反著作權法,買二手書作者也是拿不到錢,為什麼沒有違反著作權?
其實違不違反著作權法的關鍵,不在於書商或者作者會不會拿到錢,而是在於權作權的問題,影印教科書涉及著作物的重製,所以侵害著作權。
買二手書涉及的不是重製,而是著作權的權利耗盡問題,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的規定,凡是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也就是說著作權人(書商)把書(合法重製物)賣給消費者後,消費者即取得該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書商對於這本書的著作權就用盡了,消費者買到書之後,他想再賣掉或者送給別人,都不會侵害到書商的著作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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