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30日 星期一

黑白之爭

黑人牙膏由好來化工公司生產,在國內牙膏市場占有重要地位,嘉聯實業則推出白人牙膏,遂出現黑白相爭的局面。
好來化工於86年間向公平會檢舉,指嘉聯實業生產的白人牙膏,模仿黑人牙膏的名稱及商品外觀,請求公平會處理。
公平會認為不構成違法,好來化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場混戰
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公平會的「不違法」決定,要公平會重新審查。公平會審查後維持原議。
好來公司因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首次認定白人構成模仿,判決生產黑人的好來公司勝訴。
公平會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又把案子發回,結果變成生產黑人牙膏的好來化工又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1.黑人牙膏和白人牙膏,兩者包裝圖樣的構思及整體設計不同,與公平交易法規定「相同或類似之使用」的要件不符。
2.「白人」名稱為合法註冊的商標,註冊已達二十年,有一定知名度,和黑人牙膏各有市場,黑人牙膏不能以兩者名稱有相對性,即認為消費者會混淆。

2008年6月29日 星期日

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出爐了

智慧財產法院將於97.7.1.成立,司法院為免未來裁決出現重大歧異,於97.6.25函頒智財案件量刑參考要點,提供法官在智慧財產案件的量刑時的參考依據,明訂刑期加重、減輕以15%為原則,以及應執行刑的計算標準,避免不同法官在裁量時出現重大歧異。
司法院表示,智慧財產犯罪同樣採取一罪一罰,訂定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即確立了智慧財產犯罪執行刑的基本原則,在尊重審判權獨立行使的前提下,提示法官就量刑的目的、原則、要素及審酌條件等為基礎,明定加減例及定執行刑的標準。
不過,準智財法院院長、司法院行政訴訟與懲戒廳廳長高秀真再三強調,量刑參考要點真的是作為「參考」,並不影響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

案例說明
小強侵害智財權,被判決確定有4條罪名的宣告刑,分別是1年、10個月、8個月,及7個月,以減20%為例,先以最長的有期徒刑1年為基礎,再就其他3罪合計得25個月,減少20%變成20個月,加上原本基礎的1年刑期,共計有期徒刑2年8個月為執行刑。

2008年6月24日 星期二

SAMSUNG隨身碟專利二審敗訴

SAMSUNG於89.9.向智慧局申請「用於通用串列匯流排(USB)之可攜式積體電路記憶體裝置(隨身碟)」的發明專利,主要是幫隨身碟加上一個連接器保護套,保護USB接頭不會受損。

專利異議
91.4.公告期間遭北美智權公司總經理許鍾光提出異議,共引述七篇在89.2.到89.7.刊登、關於新加坡Trek 2000公司出產的「Thumb Drive拇指碟」網路報導,以及一份89.7.已經公告的「電器連接器之改良」的新型專利案,強調報導中提到該公司拇指碟產品有關於連接器護套、供拇指碟置放與具連接鑰匙環的設計,已經揭露SAMSUNG專利關於鑰匙環與連接器保護套的設置技術,且該報導在SAMSUNG申請專利之前,所以SAMSUNG專利不具進步性。智慧局審查後,在93.3.決定不給SAMSUNG專利。

SAMSUNG的說法
SAMSUNG認為北美智權提出的證據資料無法達到SAMSUNG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也無法揭露SAMSUNG對於保護連接器的設計,而且許鍾光提出的證據都是網路資料,不具證據能力,因此提起行政救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檢舉證據是不可信的網路資料,而智慧局沒有要求北美智權證明報導時間的真實性,因此判決SAMSUNG勝訴,智慧局應重新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沒有調查網路資料的真實性,且查證網頁存在與否並不難,就算網頁被移除,還是可能取得證明,因此原審在職權上應該主動調查網站的真實性與內容。因而,改判SAMSUNG敗訴,要求原審查明後再判。

2008年6月23日 星期一

可口可樂瓶的立體商標

日本高等法院於2008.5.29.做出判決,法官認為,可口可樂瓶子的形狀本身具有品牌象徵力,廣受認知,因此接受可口可樂公司註冊為立體商標的訴求。這是日本容器獲准註冊為立體商標的首例。法官在核准可口可樂瓶子登記為立體商標的同時,也撤銷日本特許廳先前不給予註冊的審核。

日本的立體商標
有關容器的立體商標註冊爭議,除了剛落幕的可口可樂外,目前還有三得利公司的威士忌「角瓶」、養樂多公司的乳酸菌飲料容器等案例,但至今都未獲准註冊。
三得利的角瓶已在台灣獲准立體商標。

日本高等法院的見解
1.自從1957年可口可樂產品上市以來,它一貫採用同樣形狀的瓶子;許多人都認為,即使瓶上沒有商標,但是光憑形狀,就能認出它的商品名是可口可樂。
2.即使形狀不具獨特性,但經人長時間的使用後,足以讓人以此與其他產品在外觀做出明顯區隔和辨別的話,准予註冊為立體商標。

2008年6月22日 星期日

2007全球盜版軟體報告出爐

美國商業軟體聯盟(BSA)委託IDC,針對全球108個國家盜版軟體使用情形所進行的調查報告近日正式出爐。
從總體來看,雖然2007年有許多國家非法使用盜版的情形獲得不小改善,但是,全球盜版損失總金額高達US$478億元,其中金額最高的仍是亞太地區,總數為US$140多億元,約占全球各區域總損失之30%強。其次為西歐地區的US$116億多元,但若以整個歐盟來看,總損失近US$124憶元。

以國家別分析
在108個受調查的國家中,除了亞太區外,全球各區的盜版率與2006年相比,皆有下降的趨勢,其中有高達67個國家的盜版使用率下降,僅8個國家出現上揚的趨勢。以國家數來看,盜版率似乎有不錯的進步,但實質上,全球整體盜版比率仍呈現微幅上揚趨勢,2007年的比例達到38%,較2006年增加了3%。

以損失分析
以盜版損失金額來看,全球都呈現差距明顯的上揚趨勢,其中尤以中/東歐地區的幅度最可觀,與2006年相比,上揚幅度高達54%,增加金額約US$22.3億元,亞太區上揚幅度為20%,增加金額約US$23.8億元。

區域別統計
若以區域性的盜版比率來看,2007年全球盜版率最高的區域和2006年一樣,為中/東歐地區,其比率亦與2006年一樣,維持在68%;其次為拉丁美洲的65%、中東與非洲地區的60%;至於亞太地區則位居第4,比例為59%;而比例最低的是北美地區的21%。
與2006年相比,2007年全球各區域的盜版率幾乎都呈現一致下滑的趨勢,幅度大都在1%左右,唯獨亞太地區的盜版率卻以驚人的4%向上攀升,顯見雖然亞太地區新興國家擁有極高的PC出貨量,但其中盜版的使用狀況卻非常猖獗。

2008年6月19日 星期四

LG vs.Quanta

2000年LG和Intel簽下授權協議,將微處理器、晶片組等多項專利授權給Intel使用。
Intel製造完工的處理器,理所當然販售給廣達(Quanta)、仁寶(Compal)、大眾電腦(First International Computer)、Sceptre、Everex、及Q-Lity等PC業者。LG一口咬定Quanta等業者未獲授權而在自家電腦中逕自使用其專利,要求Quanta等需另行購買授權。

業者的態度
由於本案涉及層面甚廣,業者立場也因利益不同而不同。
持有多項專利的業者,多半站在LG這邊。
在產品中使用多種元件的硬體大廠,如惠普(HP)、捷威(Gateway)、戴爾(Dell)、手機龍頭諾基亞(Nokia),消費者團體、網路設備巨人思科(Cisco)、eBay則支持Quanta。

審判過程
北加州法院在一審判定Quanta等並未侵權。LG不服,改向聯邦專利上訴法院討回公道,2006.7.上訴法院推翻一審判決,認定LG勝訴。
美國最高法院在2007.9.受理上訴後,由於本案牽連的被告名單包括台韓美等科技業者,最高法院在2008.1.舉行了一場聽證會,最後援引專利權的耗盡(Patent Exhausted)原則,認為LG既已授權給處理器供應商Intel,便無權再控制下游業者對專利產品的使用。

Smart的看法
智慧財產權觀念的興起,對產業到底是助力還是阻力?是近年來大家一直質疑的問題。
本案所引起的問題:到底專利權人否有權溯及Third Party業者?能不能對供應鏈上下游廠商多次收費?這個問題爭議許久,本案的判決意味著專利權人以往對Third Party使用上的諸多限制,未來將會被迫鬆綁。

2008年6月11日 星期三

HP vs. Acer 案落幕了

2007.3.惠普率先向美國德州法院提告,指控宏碁侵犯其5項PC相關專利,打算向宏碁索取3倍的損害賠償金,並要求法院禁止宏碁使用這些專利,以及停止在美國販售使用此些技術的電腦。
2007.4.惠普又指控宏碁侵犯其電力保存、溫度控制、數據移轉和視訊顯示解析度等技術,除向宏碁要求賠償金,惠普也向美國貿易局要求禁止進口宏碁的電腦產品。
2007.7.宏碁指控惠普侵犯其雙頻天線和DVD-ROM讀取頭技術專利。
2007.10.宏碁又於美國威斯康辛州法院提告,指稱惠普侵害其7項專利權,並狀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2008.6.10.雙方宣布以交互授權方式達成和解。

Smart 的看法
宏碁是惠普近年來,除戴爾以外最大的威脅,尤其是宏碁的筆記型電腦在歐洲市場位居主導地位已逾2年,而且宏碁自2006年以後,在美國筆記型電腦市場的飛躍成長,皆讓惠普感受到壓力。
而惠普之所以會對宏碁提出這麼多項專利侵權告訴,主要也是想利用專利訴訟阻礙宏碁的發展,而相對的,宏碁也不甘示弱的以多項專利訴訟還擊,才造成惠普在提出訴訟不到二年就以和解收場。
由本案的發展可以看出:專利已成為產業中阻礙對手的一個工具,從Porter的五力分析來看,好的專利亦可成為一個產業的進入障礙。

2008年6月10日 星期二

電腦軟體審查基準公布了

審查多時的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九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經濟部公布自97.5.20.實施,基準的內容可到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t.asp?wantDate=false&otype=1&postnum=15730&from=board上下載。

2008年6月8日 星期日

智慧財產法院將成立

司法院93.2.著手籌設智財法院,96.3.正式公布「智財法院組織法」與「智財案件審理法」,並由司法院定於97.7.生效,將採刑事、民事、行政的「三合一」制度。智財法院的層級等同於高等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如訴訟人對訴訟結果不滿,可以繼續上訴。
屬於民、刑事向最高法院上訴,屬於行政訴訟者,則可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智財法院的定位是「優先管轄」,但非專屬管轄,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調選擇一般法院、或是聲請遠距訊問,不一定要親自到智財法院打官司。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範圍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範圍涵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光碟管理條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智慧財產權法令以及公平交易法。
涉及智財權的第一、二審民事案件;第二審的刑事案件以及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全部納入智財法院管轄。也就是說,法官將兼辦民、刑、行政訴訟,並處理相同案情的上訴、抗告或行政訴訟事件,以維持同一見解。

歸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範圍
民事案件部分,包括智財權專利歸屬、申請權歸屬、報酬爭議、契約爭議、侵權爭議、補償金與權利金爭議;另外,公平法有關智財權保護事件、保全證據與保全程序事件。
行政案件部分,包括智慧局、農委會等機關,對於專利、商標、品種等智財權申請的撤銷或廢止等行政處分爭議;海關查扣侵害智財權標的的行政處分爭議;公平會處理仿冒智財權標的爭議、聲請停止執行與證據保全事件。
刑事案件,則包括刑法偽造仿造商標商號、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商標商號貨物、洩漏業務上或職務上工商秘密、與商標法與著作權法規範的犯罪行為。

智財法院不辦刑事一審
考量是刑事一審的仿冒案居多,且規模較大的犯罪都是秘密進行,為了加強查緝效果,由各地警察、司法機關就近查察、且讓當地法院發搜索與羈押票,較有效率,因此,刑事一審部分,仍交由地方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