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5日 星期五

申請專利應避免發明專利權人非發明申請權人

2009.5.PTS Data Center Solutions, Inc.為解決其重要客戶Bloomberg L.P.的資料中心網路纜線,常因纜線移動或是變更配置時會不慎脫落,造成資料漏失的問題,由該公司員工Andrew Graham與Peter Graham針對該問題,設計一款RJ45連接器,並洽詢可接單生產之零組件供應商,最後由Archtech表示有意願接單生產,雙方並於2009.6.30.簽訂保密合約進行後續合作,原型確認後交由台廠製造。
Archtech在未告知PTS、Andrew Graham與Peter Graham,即於知悉Graham連接器鎖頭設計以及雙方簽訂保密契約後的2個月內,將該設計申請美國專利,並於2011.2.22.獲准US7,892,012號專利,又於2011.2.7.提出分割案,於2011.7.12.獲US7,976,329號專利。
PTS與Andrew Graham、Peter Graham於2013.10.16.共同向美國紐澤西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rchtech專利發明人登載不實、不當得利與挪用他人發明概念。

Smart的看法
對於發明專利權人非發明申請權人,我國專利法第71條第3款亦規定為專利舉發條件。美國專利法第102條也有類似的規定,發明人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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