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5日 星期一

大陸對IP的邊境保護措施

大陸對IP的邊境保護措施,並未依據權利不同而有差異,都是以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專法加以規範,其保護模式,可分為依申請保護以及依職權保護。
1.依申請保護
當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時,根據保護條例第12、13及14條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由海關實施扣留措施。
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並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此又稱為被動保護模式。
2.依職權保護
海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嫌疑時,根據保護條例第16條的規定,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對有侵權嫌疑的貨物實施扣留的措施;此又稱為海關對智慧財產權的主動保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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