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專利侵權行為過失要件的判斷

被告的專利侵權行為,其過失或故意,對最後判決的損害賠償,有很大的差異與影響,在智慧財產法院的101年度民專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主觀要件的分析應包括:
1.專利法雖然對於侵權行為之主觀要件未有明文規定,但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與一般侵權行為同採過失責任主義,亦即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故意或過失,始得令其負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2.原告須證明被告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否則即難認被告有侵害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原告主張被告具備侵權之過失,但所謂過失係指能預見或避免損害之發生而未注意,致使損害發生;至所謂能預見或避免之程度,即行為人之注意義務,則因具體事件之不同而有高低之別,通常係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為衡酌基準,在專利侵權事件,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製造商或競爭同業與單純之零售商、偶然之販賣人等,對能否預見或避免損害發生之注意程度,必不相同,應於個案事實,視兩造個別之營業項目、營業規模包括資本額之多寡及營收狀況、營業組織如有無研發單位之設立、侵害行為之實際內容等情形判斷行為人有無注意義務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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