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

上課錄音的著作權

報載陳○○因缺錢花用,把補教老師上課的錄音檔製CD成後上網販售,被補習班發現後提告,最高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陳女6月徒刑,緩刑2年。

Smart的看法
老師上課的教材屬語文著作,受著作權的保護,重製、散布的行為都違反著作權法,這是我們不小心就會犯的錯,一定要小心。

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權利懈怠原則可排除侵權救濟

SCA Hygiene Products與First Quality Baby Products都是美國成人身體失禁產品市場之競爭廠商,SCA於2003.10.就First所製造成人紙尿布產品涉嫌侵害其US6375646號短褲性尿布專利發出警告函,First Quality於2003.11.提出回覆並主張該專利無效。
SCA於2004.7.向USPTO提出再審查申請,2007.3.再審查結果確認專利之原先請求項以及新增請求項為具可專利性及有效。2010.8.SCA向肯塔基西區聯邦地院提出侵權訴訟。
因為提起告訴的時間離事實發生時間近7年,因此,在一審中First Quality提出原告因權利懈怠及衡平禁反言而不得對其行使專利權之簡易判決聲請,地院最終駁回被告禁反言但同意其權利懈怠主張,並據此做出判決。SCA上訴後,上訴法院仍維持原判。

聯席法庭的見解
1.專利法286條並非訴訟時效限制(statute of limitations),而是侵權賠償時效限制(damage limitations)。
2.美國國會已將權利懈怠抗辯成文法化,並納入專利法282條(b)款(1)項規定,利法條文內容及其立法歷程中,並無任何禁止權利懈怠抗辯用於排除原告獲得法律救濟之規定或說明,鑒於國會未就前述議題做出明確指示或暗示,故應推定其仍保留普通法性質。

最高法院判決
1.權利懈怠原則之目的為填補法律缺陷(filling the gap),主要針對法律條文並未明確規範時效時之特殊情況,而非推翻法律(legislative overriding)。
2.專利權人於行使其權利之懈怠情形,並不會致使其喪失獲得持續權利金之權利資格或致使前述資格受到消滅。
3.當事人權利行使之懈怠情形,並不會產生類似衡平禁反言之誤導當事人及造成該方後續損失之結果,故兩者性質不同,於缺乏極特殊情勢下,權利懈怠並不若衡平禁反言將直接排除原告專利權人獲得持續性權利金。

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USPTO推出PatentsView

USPTO於2015.9.17.推出PatentsView的新專利資料視覺化平台,它是由USPTO、美國農業部(USDA)、科學暨創新政策中心、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Twin Arch Technologies和Periscopic公司於2012年共同建置。
該資料庫利用1976年至2014年USPTO所公開的大量專利文件,以視覺化工具、查詢工具和彈性應用程式介面,提供廣泛的使用者查找發明人申請專利的時、地和申請趨勢。

PatentsView網址
http://www.patentsview.org/web/

2015年10月21日 星期三

CPC的新分類

CPC的Y02分類是2009年EPO和聯合國環境署配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所訂的1個分類,原來有5個分類,現在為配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又增加了第6個次分類Y02W,目前共有6個次分類、900個分類號,超過220萬件專利。包括:
Y02E 能源
Y02C 温室氣體捕集
Y02T 交通運輸的減排技術
Y02B 建築物
Y02W 廢棄物
Y04S 智慧電網類

參考資料
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25B086CD84A41483C1257EC000352BF5/$File/patent_information_news_0315_en.pdf

2015年10月19日 星期一

裝潢相似就侵權嗎

據報載,高雄某服飾專賣店店內的木質櫃架、黑色牆面加上麋鹿頭擺飾,昏暗冷色調幾乎和正牌的A&F一模一樣,記者訪問的律師認為:室內設計註冊成立體商標,那會觸犯商標權,如果沒有的話可能會侵犯著作權。
看來這個律師可能只講對了一半,A&F必須在台灣註冊立體商標,才有商標侵權的問題,至於著作權的侵害,要告的成還很難的,目前的要件只有實質相似,至於另一個要件接觸,要取得證據,高雄的業者有看過或到過A&F,才抄襲它的裝潢,是件非常困難的事。

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

故宮文物授權,授的是什麼權

有學生看報上說故宮要把他收藏的文物,做異業授權,把收藏的文物跟書法,販賣權利給企業使用,讓歷史文物和生活用品結合在一起,大搶歷史商機。於是問我:這些文物有著作權還是商標權嗎?否則授的是什麼權?
難得有學生問這麼深奧的問題,我也認真的去找一下新聞,整篇看完,其實我也看不懂他是授什麼權。但是,學生的問題還是要回答。
上網查了一下,故宮的商標題含員工福利社共有46件商標,並沒有什麼快雪晴時帖之類的書法商標。再從著作權來看,這些古物即使有著作權也過了保護期限。
唯一可能的是故宮把這些文物拿出來,跟業者合作開發所謂的文創商品,因為這些商品的設計上,故宮也貢獻了他的智慧,同時又用合約把整個著作權約定到故宮身上,才可能有授權的事,如果是雙方共享著作權,故宮想授權給別人,共同著作權人還不一定願意增加市場上的敵人咧!

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Microsoft與ASUS授權Office

Microsoft繼與Smasung、LG、Sony等廠商簽訂合作協議後,也跟ASUS簽訂Office的授權協議,未來在ASUS的Android平台手機、平板裝置都會預載Office。

Smart的看法
手機的OS及應用軟體一直都是Apple及Google的天下,Microsoft始終打不進去,透過授權策略,讓它成為內建程式,也許是個好方法,但成效如何,還是要再持續觀察。

2015年10月13日 星期二

Samsung vs. Three Stars

繼Apple、Tesla...等公司在大陸碰到商標問題之後,Samsung也面臨相同狀況。
據報載,大陸有家做電梯的就叫三星,英文名字叫Three Stars,1986年在江蘇揚州成立、1998年註冊商標,而且商標也是藍色橢圓形。
韓國的Samsung分別在2006年、2009年、2012年都提出異議,但都沒有成功,就提出訴訟。

北京高等法院判決
1.THREE STARS是1998年即已註冊,而SAMSUNG雖然很知名,卻是在1999年才在大陸註冊商標,因此不存在侵權問題。
2.SAMSUNG不做電梯,而THREE STARS則從事電梯行業30多年,根本不會造成混淆誤認。

Smart的看法
雖然報紙的評論認為Samsung是輸在大陸的民族主義,但是,實際上這個判決還是合乎法律思維的。
商標是先申請主義,同名的商標以先申請者取得商標權,Three Stars在1998年就註冊,而1999年才註冊。
其次,商標在同類或近似類別中,才不能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本案的2個商標在不同類別申請,沒有混淆誤認的問題。Samsung敗訴應該是預料中的事。

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歐洲法決判決美歐Safe Harbor無效

2002.12.美國商業部跟歐盟簽訂避風港(Safe harber)協議,允許在歐美均有業務的企業進行日常業務聯繫時,可不經個人授權而進行數據轉移,而未加入避風港的美國企業需要單獨從各個歐洲國家獲取授權。
2015.2.奧地利法律系學生施雷姆斯(Max Schrems)利用斯諾登(Edward Snowden)曝光的文件以及美國情報機關的活動來佐證指控Facebook涉嫌非法追蹤用戶資訊,也涉嫌為美國情報單位蒐集個資。
歐洲最高法院於2015.10.6.裁定,因恐無法充分保證維護歐洲個人資料,美國商業部與歐盟在2000年簽訂的避風港協議必須予以撤銷。

參考網站
http://www.usnews.com/news/articles/2015/10/06/eu-court-rejects-safe-harbor-endangering-online-business?int=a14709

2015年10月8日 星期四

社群軟體上的著作權

社群軟體已經是目前大家不可一日或缺的溝通工具,一早起來就有問安的圖片、影片,不時還有孚朋友傳來不知真假的分享文,這些內容有沒有著作權呢?我們來看大陸的一個案例。
2014.12.1.上海市一業餘攝影師劉先生授權上海的一家微信公眾平臺在其發表的文章中使用其所拍攝的兩幅照片。2014.12.3.他發現另一微信公眾平臺僅對標題略作簡單修改後即轉載前述文章及照片,於是提出告訴,判決該公司賠償劉先生2,000元RMB,並分別在該微信公眾平臺和當地一家報紙上刊登道歉聲明。

Smart的看法
圖片、影片、文章等,只要是自己創作的,都具有著作權,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重製、公開傳輸都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我們在使用這些軟體時都要特別小心!

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Microsoft與Google和解

Micrisift自2010年起對Motorola進行專利訴訟,Motorola被Google買走之後,訴訟的苦主變成Google。
2015.9.30.雙方同意終止智慧手機和電子遊戲系統的專利侵權糾紛,同時,也結束在美國及德國約20起訴訟。
當二大巨頭和解之後,到底是槍口一致對外,還另有打算,值得我們後續持續再關注。

參考網站
http://www.cnet.com/news/google-microsoft-settle-long-running-patent-feud/

2015年10月6日 星期二

你的影片中的產品侵害了別人的專利

報載某藝人拍了一個廣告,裏面有把折傘擬似抄襲英國某設計公司的專利。這個新聞還蠻妙的!影片中拿了跟別人一樣的傘,就侵權嗎?
我不知道這把傘是不是真有專利,有沒有侵權,先要看這個技術有沒有在台灣申請專利,如果沒有在我國申請專利,基於專利的屬地主義,這個當然就沒有侵害與否的問題了。
其次,我們也不知道他拍片的時候拿的是那一把傘,如果他拿的是那支有專利的傘,基於權利耗盡理論,當然也沒有侵害的問題。
最後,即使這把傘在國內有專利,如果代言廣告的傘用不同的技術達到相同的功能,也不一定是侵害專利。

2015年10月5日 星期一

Boss的商標爭議

中保寶貝城公司以BabyBoss取得商標後,德商Hugo Boss認為該公司是國際知名品牌,商標用於該公司出品的衣帽鞋靴、皮件、鐘表、眼鏡和皮箱、提袋上,早為世界各國消費者所熟知。中保寶貝城公司卻以Boss為商標,是攀附Hugo Boss的高知名度,有誤導混淆消費者之嫌,遂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後即提行政訴訟。

中保寶貝城公司的說法
BabyBoss字的上方有卡通人物,及正反面的B字母,色彩繽紛,卡通人物造型比BabyBoss大,與單一字體的Hugo Boss不同,不會有混淆效果。

智慧局的見解
2個商標雖然都有Boss但設計和字樣完全不同,因此異議不成立。

最高法院的判決
BabyBoss經營兒童的職業體驗館,讓小朋友體驗空姐、機師、太空人、披薩師傅、消防員等行業,與Hugo Boss的產品不同,且從整體看,兩者的商標完全不同,不會令消費者混淆,因此,判決Hugo Boss敗訴。

2015年10月1日 星期四

書信的著作權

不管是情書或是騒擾信,書信有沒有著作權?尤其現在大家都習慣使用3C產品,一個好的文章,除了可以透過e-mail與好朋友分享外,也會經由FB、Line...等社群軟體分享,今天來看個案例。
高雄市一名女學大生,在一家書店看書時,遭到一名陌生男子搭訕,對方將自己的e-mail帳號寫在一張小紙條,趁機丟入女大生的包包內。事後女大生發現後與對方連絡,並還公開雙方的郵件內容,男子不滿提告。法院認為男子的郵件內容都是自行撰寫,具有著作權,女方侵害男方的著作權,判她得賠償男子1.1萬元。

Smart的看法
e-mail的內容,如果是獨立創作、具有創作的精神,它就是一種語文著作,在創作完成時,即具有著作權。未經當事人的同意,即自行分享,即是侵害其散布權、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這是我們在分享過程中要特別小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