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7日 星期三

Sky vs. Skype

2004年Skype進入歐洲市場,在申請商標名稱和Logo時,Sky廣播公司認為Skype使用的設計元素和商標發音與該公司的商標太相近,隨即向歐盟法庭提起訴訟。
雖然Microsoft認為Skype和Sky分屬不同服務,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可能,但是,歐盟法院還是認為二者發音近似,在Skype一詞中Sky仍可被識別,單詞後綴沒有實義,若2個商標同時使用會給消費者造成困擾,於2015.5.5.判決Microsoft敗訴,不能以Skype名稱進行任何宣傳與推廣活動,藉此避免造成消費市場混淆。

2015年5月26日 星期二

一部電影帶來的IP問題

據報載KANO的電影賺了NT3億元,導演還把KANO拿去註冊了165件商標,結果回饋金都沒付。
嘉義大學校友總會榮譽會長在2005年出了一本書,叫做《典藏台灣棒球史—嘉農棒球(1928-2005)》,據他說整個KANO的電影架構,幾乎都是根據他寫的整本書內容。嘉義大學主任祕書表示,當初魏德聖來向學校談KANO商標,學校只無償授權2年,亦即到今年底為止,未來若要繼續使用KANO商標,必須再談。

沒想到一部電影賣座後,竟然帶來了著作權跟商標的問題,今天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吧!
嘉大校友會會長說電影架構都是來自他的書,他的書是自己寫的當然是語文著作,具有著作權,魏導要拍成電影,是衍生著作,必須要原著作權人的同意才可以,如果像報上所說的連一個招呼都沒打,就拿去拍電影了,這自然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可以直接提告,不知道他為什麼捨此途徑,而只在報上講講。
其次,商標的問題,嘉義大學已註冊KANO的商標,其他公司就不能在相同或近似類別中註冊同一商標,經過檢索,目前KANO的25個商標都是嘉義大學申請的。

Smart的看法
電影本身是著作,但是,他也可能因為來自他處,而侵害他人著作權,像這個案例就是,當然,我們不清楚他們之間有沒有簽過什麼,但是,如果將來您要拍電影時,就要注意這些微妙的關係。
其次,商標的問題,授權一定有時限,逾期就失效,否則就要重簽授權合約,但是,授權合約要考慮到萬一授權時間到了,已生產但尚未銷售的貨品要怎麼辦?很多的爭議其實會在這裏發生,生產的時候沒有侵權,銷售時合約已到期,突然變成未授權商品。

2015年5月25日 星期一

關鍵字行銷 vs. 商標

由於Internet的普及,網路行銷已成近年行銷的顯學,很多人會在搜尋引擎上去買關鍵字,而這個關鍵字如果是自己公司的名字或品牌還好,但是,很多人會買有名的品牌、商標做為自己的關鍵字行銷的標的,這種行為有沒有侵害商標權呢?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幸福空間有限公司將其公司名稱註冊商標,而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於網頁搜尋引擎上將幸福空間之商標出售給禾林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作為關鍵字廣告,幸福空間認為科高侵害商標權而提起告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關鍵字廣告業務,係將關鍵字於內部程式作指令連結,消費者於Google輸入搜尋關鍵字後,搜尋頁面之廣告空間即會出現選定該關鍵字之廣告主所擬定之廣告文案,因此搜尋結果之頁面中,雖搜尋欄位所鍵入之關鍵字與系爭廣告置於同一頁面,然該關鍵字係由網路使用者所鍵入,並非廣告主所輸入,網路業者以搜尋結果頁面提供廣告空間予廣告主放置廣告之行為,並未積極標示任何商標,且未以系爭商標表彰行銷其商品或服務之行為,各廣告主之廣告網址文案亦無標示系爭商標文字用以表彰行銷各廣告主之商品或服務之標識,網路使用者鍵入關鍵字搜尋後,見搜尋頁面之廣告欄位出現廣告,亦無從認識該廣告有何標示系爭商標之意,而業者將關鍵字於內部程式作指令連結係屬內部無形之使用,並非為外在有形之使用,均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並不符合商標使用之三要件及商標之構成要件事實。
2.商標法第68條所謂「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係注重相關消費者在實際交易之際是否會混淆誤認。
消費者輸入關鍵字搜尋後,固可能會誤認該搜尋網頁上廣告主之廣告文案為商標權人所有而予以點選進入觀覽,惟上揭消費者之可能誤認該搜尋網頁之廣告,美國學者稱之為初始興趣混淆(initial interest confusion),即對該搜尋網頁之廣告可能會混淆而誤認為係商標權人所有之廣告網址,惟消費者點選進入該網址之網站後,該等廣告主網站之網頁並未使用系爭商標,如有使用相關文字亦均為描述性使用,而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且均有標明其公司名稱、其所有商標等可資識別標示,消費者並不會誤認係為商標權人所有之網站網頁,自亦不會誤認該等廣告主網站網頁所示之商品/服務係商標權人公司所有者,而致生混淆誤認之虞,

2015年5月21日 星期四

專利進步性比對原則

一個專利到底具不具備進步性,應該怎麼比對判斷呢?是跟先前技術比?還是跟產品比?
在智慧財產法院的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3號行政判決中認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旨在系爭專利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係以「先前技術(引證)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為比對對象,相關引證或系爭專利並不以業已實施為必要,亦即實施先前技術及系爭專利之實際商品均非進步性判斷之比對標的。

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歐盟著作權改革趨勢

由於著作權的屬地主義,歐盟境內之媒體業者利用網路提供影片、電視及運動節目等影音服務,往往利用各種播放或散布等授權模式,限制不同會員國消費者跨境收視(聽)之權利,形成網路資源使用之疆域限制。
為了建立數位單一市場,落實歐盟境內數位資訊之自由流通,除了提案修改2001年第29號有關整合資訊社會之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之指令外,也陸續於2011年發布智慧財產權單一市場之溝通文件、2012年發布數位單一市場內容之溝通文件,歐盟執委會亦於2015.3.25.開會討論歐盟著作權修法,以消弭會員國間網路媒體服務之地域隔闔,預計2015.5.公布數位單一市場策略,確認歐盟政策方向,以整合會員國間之作法。

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海牙協定

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是國際間保護工業設計專利的重要協定,性質類似PCT,申請人可以利用海牙協定的設計專利申請程序,提出單一的申請案來取代必須到各國進行之複雜申請程序;而申請條件也不用先在任一國家的專利局取得核准,而是通過一次的註冊,就可以同時在數個國家中取得保護,期限為5年,期滿後可以延長5年。
此外,關於國際註冊的後續管理也相當簡易,申請人只需一次的手續即可在數個或全部的締約國內,完成專利擁有者的姓名地址之變更登記或專利擁有者本身的變更登記。
海牙協定的會員國大多為歐洲及非洲地區的國家,亞洲地區目前只有新加坡及南韓。美、日兩國已於2015.2.13.同時向WIPO遞交加入海牙協定同意書,而大陸、加拿大及俄羅斯也正籌備加入海牙協定,這個趨勢值得大家觀注。

2015年5月15日 星期五

WIPO設計專利資料庫上線

自Apple與Samsung大戰後,設計專利成為顯學,各大廠都開始重視,為使發明人容易檢索,WIPO於2015.1.發表了全新的Global Design Database,同時也宣佈了Hague Express(海牙設計專利系統)改版。

Global Design Database主要收錄自1863年至今,約20萬筆資料。內容為WIPO會員國專利申請人所提出的設計專利資料,目前資料來源收錄了WO Designs(International Design,即Hague體系的設計專利資料)、CA Designs(Canadian Industrial Designs,加拿大工業設計專利資料)及NZ Designs(New Zealand Designs,紐西蘭設計專利資料)。

WIPO設計資料庫網址
http://www.wipo.int/designdb/en/index.jsp

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

到底是商標還是專利

最近有個案例在網路媒體上都看到,也不知道是記者不求甚解還是真的搞不清楚,反正天下新聞一大抄,管他抄的對不對,大家寫LV的格紋專利因為簡單平庸,所以被取消。但是,它被取消的到底是專利還是商標?
專利跟商標是不同的保護目的,其要件也不同,專利要具備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跟進步性,是否簡單平庸並不是專利的要件。LV的格紋只是它的一個圖案,如果它具備了專利的要件,它是可以申請設計專利。
商標的目的在區隔產品或服務的來源,它要避免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所以不能有類似或相同的商標出現在近似或相同類別中,但是,它並沒有不允許相同商標同時存在於不同類別中。商標的要件在於識別性,所以,簡單平庸與否也不是它的要件。
就本案看來,記者把專利、商標混在一起用,實在搞不清楚在寫什麼,綜合各報的說法,看起來LV被撤銷的應該是商標的可能性比較高一點。

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專利 vs. 營業秘密

發明人的研發成果,往往只想到用專利保護,其實除了專利之外,在製造過程中,還有營業秘密存在,今天來看這個案例。
日月光在2013.8.委託宏久科技製作新型無塵衣與無塵鞋,雙方簽有NDA,但因樣本不符需求,日月光因此進一步提供更仔細的研發技術讓宏久參考,不過宏久科技仍無法產製,雙方於是在2014.5.中止合約。
日月光後來委託另一公司製作無塵衣鞋,對方卻在2015.1.發現相關技術已被宏久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為新型專利,日月光獲悉後認為營業秘密遭宏久竊用,調查局航高站蒐證偵辦後,將宏久陳姓負責人被移送高雄地檢署,以違反營業秘密法諭令9萬元交保。

Smart的看法
單純的專利技術不一定能生產,即使把重要的know-how也告訴生產者,囿於技術能力,也不一定能生產的出來,所以,一個技術的保護,要設法讓它有揭露的專利,也要有不揭露的營業秘密才行,二者的保護要件及權利強度也不一樣,往往要交互運用才能產生最大效益。

2015年5月11日 星期一

Nokia及Microsoft被判手機侵權

InterDigital在2007年控告Nokia與Microsoft侵犯該公司1項與充電及3G標準有關的專利。最早ITC判定Microsoft與Nokia並未侵權,但在InterDigital提出上訴後,上訴法院發回重新調查。
ITC在重啟調查後發現Nokia與Microsoft的產品的確侵犯了InterDigital的2項專利,同時指出InterDigital並未濫用相關專利權,更未對攸關標準的專利提出不合理的授權要求,反倒認為是Nokia與Microsoft採取了逆向阻撓(reverse patent hold-up),因此,ITC做出侵權的初步判決,正式判決預計2015.8.28.宣判。

Smart的看法
專利的侵權訴訟一向是很久的,即使是比較快的行政救濟程序,耗時也很長,本案從2007年提出,到2015年判決確定,當初侵權的產品早已下市,所得的賠償金可否彌補損失,也不知道。

2015年5月7日 星期四

Google的購買專利計畫

Google推動一個購買專利的計畫,在2015.5.8.至2015.5.22.期間,專利權人透過入口網站,就可以提出要賣給Google的專利名稱及價格,Google會進行評估,在2015.6.26.前通知賣主,並於8月底前完成付款作業。
Google這個計畫的目的我們不知道,雖然他說是為了減少專利權人和專利蟑螂周旋的麻煩,但應該沒有那麼單純。全世界每天可能至少都有數萬件專利產出,但可能只有少部分的專利具有市場價值,而且大部分的專利,專利權人可能另有其策略考量,並不是很積極的相去實施,透過購買專利的活動,應該是可以把想積極實施的專利找出來,從中分析些技術或市場的資訊才是他要的目的吧!

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OPD和WIPO-CASE連結

單一入口檔卷(One Portal Dossier,OPD)系統是5大局的一個合作計畫,由JPO倡議,於2008.10.啟動,2014.6.開放大眾使用。其目的是藉由相互分享檔卷資料,免除重複的檢索和審查工作,以提升效率和品質,進而強化全球專利權的穩定性。
WIPO-CASE (Centralized Access to Search and Examination)系統則是由溫哥華集團提出(Vancouver Group offices)-澳洲、加拿大和英國,由WIPO於2011年建置。可以相互交換檢索和審查資料的雛型系統,並在2012年加以強化,目前可供該3局審查人員交換文件。自2013.3.起,任何專利局都可在通知國際局其同意依據系統架構規定後加入該系統,並選擇要作為資料提供局或資料使用局。
由於這2個系統性質、目的相似,JPO在與WIPO的合作之下,自2014.4.1.起,OPD與WIPO-CASE系統可以互相連結,當專利審查資料相互連結後,專利在多國申請的檢索時間將可縮短,應有助於減少專利在這些國家的審查時間。

2015年5月5日 星期二

USPTO專利品質峰會

USPTO於2015.3.舉行專利品質峰會,目的在改進專利作業和程序,以產出最佳審查結果,加強客戶服務及強化品質衡量指標,共有200多現出席、1200多人網路參與。

2015年5月4日 星期一

朕到底知不知道?

故宮出產了一個號稱文創的紙膠帶,上面有朕知道了4個字,因為陸客而曝紅,淘寶上也有賣,而且大陸也有:朕又來了、朕就是這樣子、朕知道了臣妾做不到...等字的膠帶,立委認為侵害著作權。
今天來談著作權到底保護什麼?著作權法第10條之1很清楚的說明了: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姑且不論朕知道了這4個字有沒有著作權,以膠帶上寫這4個字這個作品而言,它是1個著作的表達,該受保護,所以沒有人能做跟它一樣的膠帶,但是,它的idea是不受保護的,所以,膠帶上可不可以寫別的字呢?如果膠帶上可以寫別的字,寫什麼字有關係嗎?只要寫的字沒有侵害著作權,寫什麼字應該都沒關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