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新型技術報告的定位

新型專利自從改為形式審查後,為確認專利是否具有專利要件,在專利法115條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第116條也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但,新型技術報告到底是什麼性質的文書?它是一種行政處分嗎?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認為: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即無任何影響。
從而,原告因不服上開非屬行政處分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屬不備其他合法要件,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予以駁回。

參考資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71號裁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