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4日 星期五

美國貿易代表署公布2016年侵害智財權惡名昭彰市場報告

美國在2016年特別關切串流盜錄(Stream Ripping)議題,研究顯示串流盜錄在世界重要音樂市場有上升的趨勢,近30%的網路使用者自串流盜錄服務未經授權下載音樂。新的線上侵權模式有:串流盜錄網站及盜版應用軟體。
實體侵權嚴重的市場位於中國大陸、奈及利亞、巴拉圭、巴西、印尼、越南、阿根廷、印度、墨西哥、泰國等國。

參考文獻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2016-Out-of-Cycle-Review-Notorious-Markets.pdf

2017年2月23日 星期四

韓國跟印尼合作成立草藥精油研究中心

韓國智慧財產局與印尼亞齊大學(Syiah Kuala University)於2016.12.8.共同設立草藥精油研究中心,由韓國提供專利技術,解決印尼亞齊省既有廣藿香(Patchouli) 萃取精油的技術,使精油萃取器容易生鏽,且產出的精油品質不一的問題,該中心除了技術研發外,KIPO還協助村民建立品牌,在市場販售廣藿香精油。

參考網站
http://www.kipo.go.kr/kpo/eng/

2017年2月22日 星期三

JPO推出物聯網的交叉分類號(ZIT)

由於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 IoT)相關技術快速發展,JPO在2016.11.14.宣布,已為該技術新設一個專利交叉分類號(ZIT),自2017年起可陸續在JPO開放公眾檢索的J-PlatPat平臺取得資料。
使用者可利用此分類全面性的蒐集、分析IoT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利前案技術文件,亦可加強使用者取得IoT相關技術專利權的可預測性。

2017年2月21日 星期二

韓國修訂專利法

韓國修訂專利法自2017.3.1.生效,除了把請求審查的期限由申請日起5年內改為3年內外,最大的變動是恢復實施核准後異議(post-grant opposition)制度。從2017.3.1.以後核准的專利和新型案件,都適用新規定。

2017年2月20日 星期一

專利優惠期條件修正

立法院在2016.12.30.修訂專利法,鬆綁了優惠期相關要件,經總統在2017.1.18.公布,施行日期另訂。
本次修法重點有:
1.延長優惠期期間並鬆綁公開事由
將現行優惠期期間6個月延長為12個月,且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適用優惠期之規定。
2.專利公報之公開不適用優惠期規定
優惠期之主要意旨在於使申請人得以避免因其申請前例外不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公開行為而致無法取得專利保護者,因此,明定專利公報之公開不適用優惠期規定。
3.刪除專利申請人須於申請時同時主張優惠期之規定

修正條文請見:
https://www.tipo.gov.tw/site/UipTipo/public/Attachment/72211472770.pdf

2017年2月14日 星期二

別蚊我

新錸公司2016.4.起在購物頻道及網路商城,以新錸家居別蚊我—無線滅蚊神器做為商品標題名稱販售滅蚊燈,別蚊我的商標權人台灣優生公司提起告訴後,新北地院判決新錸負責人有期徒刑5年。

優生的說法
別蚊我是以蚊替換吻,為識別性高之商標,商標雖用於防蚊貼片、防蚊蟲咬藥劑、防蚊香品等產品,但已具識別性。

新錸的說法
優生的別蚊我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並無滅蚊燈,且別蚊我並非商標,僅在說明形容商品蚊子不要咬我功能,屬善意使用。

新北地院的判決
1.兩間公司商品目的功效都是防止蚊蟲叮咬,優生公司於註冊後,即砸下數百萬元打廣告,並聘請知名人士代言,商品已具識別性。
2.新錸推銷滅蚊燈時,以別蚊我為商品標題,位置顯著,文字前後均留適當間隔或標點符號,使別蚊我未與其他文字混和,足以使消費者認為是商標,有攀附高知名度商標之虞。
3.審酌新錸並未將商標用於商品包裝盒或本體,僅用於購物平台的標題名稱或商品名稱處,並併用新錸公司商標,情節輕於單獨使用他人商標,故只判5個月。

2017年2月13日 星期一

思想與表達

大家都知道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但是,如果思想的表達方式有限時,這個表達就不會被保護。
今天來看個案例,有2個部落客都寫了一篇描述某民宿的貼文,其中一人認為另一人抄襲了他的文章,因而提告。
新北地檢署比對2篇文章後,認為:
1內容雖然高度雷同,但都是客觀描述的圖文,透過呈現民宿的場景、擺飾、景觀。
2.如果限制這種表達方式,將導致去民宿旅遊的民眾,只要寫下類似的經驗分享,就構成違反著作權,恐造成思想表達遭到壟斷。
3.基於公益,這種有限的表達思想方式,並不受著作權保護,因此,本案以不起訴處分。

2017年2月9日 星期四

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申請核驗著作權文件作業要點廢止

經濟部2017.1.18.公告將於2017.3.1.起廢止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申請核驗著作權文件作業要點,屆時出口貨品號列CCC8523.49.00.21-0及CCC8523.49.00.90-6其他已錄製光學媒體等貨品時,將無須再向智慧局申請著作權文件核驗單。

參考文獻
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71181753012.pdf

2017年2月8日 星期三

A片具原創性就有著作權

日本240家A片片商委託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知的財產振興協會(IPPA)跨海對光華商場3家涉嫌販售盜版A片的店家提告。雖然業者主張A片在台灣並不享有著作權保障,但檢察官認為:
1.台灣與日本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依WTO協定,台灣、日本的國民互相受著作權保障。
2.影片內容皆有編劇、導演、演員、專業拍攝人員等分工創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人類精神創作,便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因此,將3家業著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

2017年2月7日 星期二

InterDigital與Huawei簽署授權

InterDigital與華為從2011年就開始為SEP的專利展開協商,一直沒有達成共識,雙方終於在2016.9.6.達成協議,簽署一份全球性、多年期及非獨占性之專利授權協議,結束雙方就標準必要專利(SEPs)合理權利金比率條件之長期爭執,以及自2013年以來所有專利侵權及反壟斷等訴訟。

參考網站
http://ir.interdigital.com/File/Index?KeyFile=35752476

2017年2月6日 星期一

Qualcomm與Meizu和解簽署授權

經過多年協商與訴訟,Qualcomm於2015.12.30.正式宣布與魅族科技簽署全球專利授權協議,魅族將支付權利金,以獲得Qualcomm所持有的3G CDMA2000、3G WCDMA 與 4G LTE(包含GSM、TD-SCDMA 與 TDD-LTE)等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技術(SEP)之授權。魅族將獲得相關產品之開發、製造和銷售權利,亦終止雙方自2016年年中以來美國、中國大陸及歐洲等地之所有專利訴訟糾紛。

參考網站
https://www.qualcomm.com/news/releases/2016/12/30/qualcomm-and-meizu-sign-3g4g-global-patent-license-agre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