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9日 星期三

買雕塑品,買到的是什麼?

據報載,聚合發建設公司宣傳建案,於2007.5.以NT2,150萬元購得朱銘「轉身蹬腳」雕塑品,再委託行銷公司重製「轉身蹬腳」雕塑品照片,與其他的廣告圖片合成為廣告文宣,台中地檢署依違反著作權法將建設公司負責人及總經理起訴。

本案產生的問題是:我們買一個雕塑品回來,究竟買到什麼權利,可不可以拍成照片運用?
首先要看的是:雕塑品到底是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著作權法第5條例示著作有: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雕塑屬於那一種呢?從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來看,雕塑是美術著作,由此觀之,雕塑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著作。

看到這裏,大家可能要問:NT2,150萬元到底買到什麼權利?其實智慧財產是一種無形資產,它跟一般財產最大的不同是權利跟財產可以是分開的,我們買一個雕塑品,買到的是財產權,所以我們可以把它帶回家,但這不表示我們買到了它的著作權,我們還是不能隨便重製它,就像我們買了一片CD回家,只能自己聽,不能把它上傳到網路分享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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