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0日 星期五

momo台的Google關鍵字廣告被認定違反公交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11.17.第99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於Google網站購買「東森購物」關鍵字廣告,以呈現「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等內容,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富邦公司NT$50萬元罰鍰。
本案為國內關鍵字廣告被罰的第一個案例。

公平會的見解
1.富邦公司購買「東森購物」關鍵字,以呈現「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再設定連結至其網站,該關鍵字購買內容既與其提供服務內容未必相符,且非單純使用其自己之公司名稱或營業名稱,而係藉他事業之名稱連結成爭議之廣告用語,導引潛在客戶進入其網站,尚難謂無攀附意圖。
2.文案「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 ……」予人印象為富邦公司網站涵蓋東森購物所有熱賣商品,只要連結到momo網站就可買到東森購物通路所有熱賣的商品,對原本欲查詢東森購物網站資訊的消費者而言,將導引潛在客戶連結造訪富邦公司網站,使東森購物商譽被攀附而喪失公平交易機會,並減損其經濟價值或顧客吸引力,另外對於其他未攀附商譽經營的競爭者而言,需透過自身效能競爭努力來取得交易機會,亦顯失公平。
3.富邦公司雖稱案關文案內容係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科高公司)製作,然依據該2公司聯繫之電子郵件,富邦公司以廣告ROI(即投資報酬率)較之前低為由,指示科高公司協助進行廣告效益調整,又案關文案所使用之文字亦係富邦公司原先購買之「東森購物」關鍵字,且廣告調整後所得之廣告效益直接獲利者亦為富邦公司,要難認富邦公司與案關文案無關,故富邦公司攀附他事業名稱,藉購買競爭對手關鍵字「東森購物」,以呈現「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等內容,增進自己網站的曝光率或到訪率,並增加己身交易之機會,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及攀附他人營業信譽之行為,足以影響以價格、品質、服務等效能競爭本質為中心之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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