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商標申請規費要調整了

智慧局公告修訂商標規費收費準則,重要修訂如下:
1.指定使用在第1類至第34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20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3,000元,商品超過20個,每增加1個,加收新臺幣200元。
2.指定使用在第35類至第45類者,每類新臺幣3,000元。但指定使用在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者,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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