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狐狸的商標之爭

2007年英國WOLSEY台灣代理商中瑞國際公司,認為華益皮件的商標,與代理的服飾商標相同,華益有攀附商標之嫌,向經濟部智財局申請評定卻遭駁回。
中瑞公司轉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為英商的台灣代理商中瑞公司,超過商標法提出時效、無法證明是國人知悉的知名商標,判決英國老店敗訴。

中瑞的說法
該公司的商標在英國有悠久歷史,還是英國皇室認證的服裝廠商,全球20個國家都有銷售據點,而華益的商標是用於皮帶頭、鈕扣等與服飾有關的零配件,有混淆消費者之嫌。












華益的說法
公司商標創立,中文部分是負責人夫妻姓名合併而成,英文的WOLSEY也是其他英文單字組成,並非攀附WOLSEY商標。












Smart的看法
本案的判決理由其實有點出乎意料,中瑞的敗訴並非因為我們所熟知的商標識別性、混淆誤認...等理由,而是因為時效問題。
為維持法律的安定性,每個行為都有法律的追朔期,對於讓法律睡覺的人,法律是不保護他的。
在商標法第40條規定商標異議要在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商標評定則需在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5年內提出,超過5年就不能再提了。
本案中的系爭商標是在1991.8.1.公告,中瑞於2007年始提出評定案,己超過5年的時效,因此,被判定敗訴。
所以,法律的時效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輕忽它,將會使自己遭受損失,不能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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