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大愛的商標之爭
用於計程車叫車的「大愛無線」商標,於1999年申請註冊,使用於計程車等客運業2001.10.16.獲准公告。
2005年大愛電視台、慈濟基金會認為「大愛無線」的商標,與渠等註冊登記之「大愛」「慈濟大愛」商標等近似,申請評定。
智慧財產局以兩者會讓消費者混淆為由,撤銷「大愛無線」的註冊,商標權人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大愛無線的說法
該商標係使用在計程車業,司機服裝筆挺,車內整潔、放置香水百合,且曾和衛生署合作防治愛滋,與台北市急難救助協會推動捐血,評鑑也履獲甲等,具一定知名度。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消費者使用無線電叫車,都用口語指「大愛」,忽略商標圖形,主要辨識、聚焦都在「大愛」兩字,「大愛無線」與「大愛」、「慈濟大愛」為高度近似商標。
2.慈濟基金會全球有38個支會、聯絡處,致力社會服務,大愛電視台製播節目全球有23國可收看,「慈濟大愛」、「大愛」在申請商標註冊時,已是著名商標。
3.「大愛無線」的各項活動都在大台北區域,沒有普遍的知名度。
4.大愛無線的計程車,車頂「大愛」的頂燈,或車體有「大愛」兩字,會吸引消費者目光,容易讓消費者產生「大愛」計程車與慈濟基金會有贊助、從屬、聯繫或合作關係的聯想,而有「混淆誤認之虞」。
因此,判決其敗訴。
Smart的看法
商標不得註冊的情形,在商標法第23條第12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混淆誤認之虞者,本案智慧財產法院亦是以原告為著名商標為由,判定大愛無線敗訴。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