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6日 星期五

PCHOME商標敗訴

PCHOME於2009.6.22.以「24h 購物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網路購物」服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智慧局認為:「24h 購物及圖」不具識別性,因此審定駁回網路家庭的商標申請。經行政訴訟後,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網路家庭的上訴,網路家庭為此一商標的爭訟敗訴確定。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網路家庭所提出的商標,可清楚辨識為「24h購物」,使用於網路購物服務,予消費者之印象為強調所提供的網路購物服務為全天候24小時,不足以使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服務相區別,不具識別性。

PCHOME的說法
「24h購物及圖」的商標,為該公司獨創的商標,消費者可透過貼有該商標的商品圖片或商品說明,快速得知該商品是網路家庭所提供「24小時內到貨網路購物服務」,而非其他同業的一般網路購物服務,加上目前並沒有其他業者使用相同的文字組合用在網路購物上,「24h購物及圖」的商標應該具有後天的識別性,符合商標法得註冊的規定。

最高法院判決
1.商標得以文字、圖、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的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2.商標如果有不符合商標法上述規定,智慧局就不得准予該項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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