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式,專利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其損害;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即明定於侵害人得證明其成本與必要費用時,得主張自所得利益中扣除成本或必要費用。
但是,在條文中對成本與必要費用則未具體定義,而會計學上則將成本分為: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所謂直接成本係指可追溯成本,即能直接辨認或直接歸屬至成本標的成本,間接成本則係指無法直接辨識或直接歸屬至特定成本標的,而須透過特定方法進行分攤之成本。在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認為:專利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成本與必要費用趨近於會計學上之直接成本,而不包括會計學上之間接成本。
因此,在侵害人能證明成本與必要費用之場合,專利權人得請求侵權人賠償按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之損害賠償,通常為會計學上之毛利,而非再予扣除間接成本或稅捐之淨利或稅後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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