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3日 星期一

談監察委員調查報告的著作權

據報載監委黃煌雄、沈美真、劉興善自2009.7.起,花費1年多時間,共訪查200多家醫院診所,受訪者超過3000人,於2011.1.18.公布1份40萬字的「我國全民健保總體檢」調查報告。黃煌雄卻請台北醫學大學贊助,由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於2012.1.出版「全民健保總體檢」,據報載:版權頁上的共同出版者為台北醫學大學與五南,並標註「版權所有,欲利用本書內容者,必須徵求本公司同意」。
此事發生後,黃煌雄在新書發表會上解釋,黃煌雄在二月的新書發表會上解釋,本書屬於監委「職務著作」,監院無版權、版稅,他也完全沒拿版稅;北醫站在社會公益立場,以學校名義出版,「這是美事一件,讓健保永續,人人有責」。;北醫站在社會公益立場,以學校名義出版,「這是美事一件,讓健保永續,人人有責」。(詳見2012.7.22.聯合報)
本文無意討論監委的行為是否足以為民表率,也不想爭論黃委員所說的版權,僅從著作權的角度,探討其適法性。調查報告是語文著作殆無疑義,而監察委員執行調查是其職權,其所撰寫的調查報告,當然是職務上的著作。於是問題來了,黃委員在記者會上說:本書屬於監委「職務著作」,監院無版權、版稅,他也完全沒拿版稅。顯然,他也知道這是職務上的著作。
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從黃委員在記者會中所言,顯然他認為著作人是他,我們不知道偉大的監察院在聘監察委員的時候有沒有簽聘用契約,一般公司都會跟員工簽訂契約,將著作權約訂為公司的。
再看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問題來了,如果監察院在聘請監察委員時,沒有簽訂聘雇合約,把著作權約定為監察院的,在第2項中也規定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用,也就是調查報告的著作財產權是監察院的。
既然著作財產權是監察院的,所以,重製、散布權都是監察院才有的權利,監察委員自行找人贊助、出版,其實就是一種重製與散布的行為,姑且不談這其中有沒有不當得利,這根本是無權處分的行為,而出版社出了這麼多的法律書籍,竟也會簽了這樣無權處分的出版契約,也真是件匪夷所思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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