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日 星期二

商標需有使用事實

百荷公司於2000.12.向智慧局註冊Hisense商標,使用在遙控器等7項商品。2009.5.大陸海信集團以該「Hisense」商標已逾3年未經使用為由,依我國商標法規定,提出廢止商標權申請。智慧局於2010.6.做出審定結果,對Hisense商標指定使用於錄放影機等6項商品的註冊,同意予以廢止,唯使用在遙控器部分,因有交易事實,審定為「申請不成立」。

Smart的看法
商標是做為商品識別之用,為避免取得權利後不使用,而影響到他人權益,因此,商標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商標無正當理由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3年者,智慧局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商標,這點是一般商標權人常常會沒注意到的事,以為按時繳錢商標就沒問題,殊不知商標未使用也會被廢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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