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Apple vs. Bingo


從英文來看,Bingo跟Apple是八桿子打不到一塊的,但是,Apple真的就告Bingo商標近似。
陳素梅於2008.10.23.向智慧局申請登記為廣告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及宣傳品等多項服務商標,2009.6.1.獲智慧局准予註冊。
旋即遭到美商Apple提起異議,智慧局認為兩商標不構成近似,審定為「異議不成立」,Apple公司因此向智慧法院提起商標異議的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則判決經濟部及智慧財產局的訴願決定及對Apple所提商標異議的原處分,都撤銷;智慧局應依智慧法院的判決法律見解另作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Bingo的商標圖形雖是漩渦形抽象設計圖,但其整體圖形乃是一圓形球體,上方有左右對襯的葉片,給予消費者的印象及視覺感受,是一種經過設計的蘋果圖案,與Apple的蘋果圖案實屬近似。
2.「蘋果」與「品果」的第1個字雖不同,但讀音相近。因此對消費者來說,可能會混淆而誤認兩商品及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同來源但其間有所關聯,構成近似的商標。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apple蘋果"和"bingo品果",兩者的圖又差很大,賣的東西也八竿子打不著,如果這樣會造成混淆,"莊頭北"和"ctobei下面寫莊頭北公司製造"為什麼不會混淆?智財法院的標準令人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