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使用他人著作權,需課營業稅

財政部2011.3.18.發布補充解釋令:享用他人著作權,且在2011.1.1.以後給付,需要開立發票,繳營業稅5%。如果在2010年下半年給付,仍然可以預扣繳10%,開立扣繳憑單,不必繳營業稅5%。

台財稅字第09900143150號令
2010.7.1.財政部發布的解釋令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和著作財產權人及利用人,分別訂立授權契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仲介業)接受著作財產權人的委託,代管音樂著作權,把具有著作權的音樂授權給利用人使用,向利用人收取報酬(屬於權利金性質)時,要開立統一發票給利用人,課徵營業稅5%,並把這權利金報酬轉交給著作財產權人而著作財產權人在支付管理費給集體管理團體時,也要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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