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開始,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個國家與地區分別註冊了iPad商標,2001年唯冠國際旗下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又在大陸註冊了iPad商標的兩種類別,當時蘋果公司也並未推出iPad平板電腦產品。
2009年Apple與唯冠達成協議,唯冠台北公司將iPad全球商標以3.5萬英鎊價格轉讓給Apple。
結果問題就出在這裏了,既然商標已經轉讓了,為何又要打官司?根據Apple的說法,2009.12.23.唯冠國際CEO和主席楊榮山授權麥世宏簽署了相關協議,將10個商標的全部權益轉讓給英國IP公司,其中包括中國大陸的商標轉讓協議。
協議簽署之後,英國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萬英鎊購買所有的iPad商標,然後英國IP公司以10英鎊的價格,將iPad商標的所有權益轉讓給了Apple。
這樣的協議看似後清楚啦,為何又產生爭議呢?雙方的爭議在那裏?
唯冠的說法
1.iPad在大陸的商標權不屬台北唯冠,原告提供的核心證據26封電子郵件,只能證明原告IP公司與台北唯冠之間發生的關聯。
大陸的2項商標屬於深圳唯冠,兩原告將大陸的2個商標當成台北唯冠的商標,是原告的過失。
2.台北唯冠沒權買賣屬於深圳唯冠的商標權,雖然原告聲稱台北唯冠是深圳唯冠的總部,但是從股東結構、工商註冊等角度來看,兩家公司是不同的主體。
3.深圳唯冠由始至終對於商標轉讓都是不知情的,更沒有提供法律規定的合同、公章、印鑒等表見代理形成的要素,因此該案不屬於表見代理,深圳唯冠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Apple的說法
1.在簽署轉讓協議同日,台北唯冠和IP公司還簽署了涉案商標的一份“中國內地商標權轉讓協議”,以1英鎊的象徵性價格將iPad的中國內地商標權轉讓給了IP公司。
2.Apple一直是跟唯冠集團進行磋商和交易的,雖然最後簽約的是台北唯冠,但對深圳唯冠有約束力。
Smart的看法
智慧財產權的價值總是在有利益時才會彰顯,當初如果Apple會知道iPad這麼夯,簽合約時一定會小心,公司本來就是不同的法人,不能因為是集團公司,就把它當做同一個公司,Apple會犯下這種錯,應該是把唯冠當成小公司而沒注意,以致迼成現在的訴訟。
由本案例可以得到一個警惕,以後企業在進行智慧財產的授權、讓與、購置時,必須要確認該智慧財產的真正所有人,才不會像本案的Apple一樣,付了錢還要再用訴訟來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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