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鱷魚之爭



法商Lacoste與新加坡商Crocodile不約而同都以鱷魚為商標,曾在國內外引發商標戰。新加坡商員工在2010.9.於板橋遠東百貨公司的Lacoste專櫃中,發現Lacoste所販賣的POLO衫成衣,在衣服商品吊牌中竟然有Crocodile文字,新加坡商認為法商Lacoste代理商永三公司負責人涉嫌違反商標法,提出告訴。
檢方認為新加坡商質疑的吊牌內出現Crocodile文字,位於吊牌底部,文字也相當小而不起眼,處分永三公司不起訴。

檢方見解
1.由法商提出的相關註冊資料與衣物照片,發現Lacoste的衣服在領口、左胸及吊牌上,都有清楚的鱷魚商標與Lacoste文字商標,至於新加坡商質疑的吊牌內出現Crocodile文字,不僅位於吊牌底部,文字小而不起眼。
2.如果永三公司要拿Crocodile作為商標使用,應該是在衣服顯眼處縫製這個文字商標作為標示,才能讓人一望即知,而不是僅在吊牌底部出現該英文字。
3.由於Crocodile也是英文「鱷魚」之意,檢察官認為永三公司此舉僅是告訴消費者該鱷魚圖案商標的英文是Crocodile,而無積極證據證明有侵害新加坡商的商標權,因此,將全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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