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2日 星期一

Youtube官司勝訴

Viacom於2007.5.在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指控Google施行過濾系統和其他內容保護措施前,YouTube使用者經常上傳未授權的電視節目和電影片段,係鼓勵其使用者侵犯著作權,要求賠償US$10億元。
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於2010.6.23.判決Google勝訴。

Google的說法
依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網路公司不需為網友上傳的內容負責,特別是該公司也依照著作權所有人的請求移除了侵權內容。

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的判決
1.根據聯邦著作權法,若只因Google和YouTube籠統地知道YouTube上的影片可能是非法上傳,就要求兩者為這些影片負責,並不恰當,只知道這種非法上傳影片的行為很普遍仍不夠,YouTube並不需要時時監控及找出所有非法上傳活動。
2.YouTube收到特定影片侵權的通知後也迅速移除影片。Google已開發出讓內容擁有者在YouTube上自動找出受著作權保護影片的技術,使YouTube能迅速移除受保護的內容。
3.依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的規定,只要服務供應商在獲知特定侵權行為之情事當下,及時移除使用者上傳的違法內容,即可免除法律責任。

Smart的看法
我國在這次的著作權法修法中,也將ISP的安全港條款納入,但法律是一個雙面刃,此舉到底是有助於文化創意的發展還是不利於文化創意的發展,值得持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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