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黃○○2007.5.31.向智財局申請Apple*Love商標,指定用在「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等商品,智慧局於2007.12.16.核准商標註冊。
Apple認為:Apple*Love商標與該公司商標相同、近似,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而誤以為是同一公司商標,依商標法規定不宜核准其商標的註冊。因此向智慧局提出異議。
智慧局審查結果以「異議不成立」處分,Apple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Apple勝訴,智慧局應作成撤銷Apple*Love商標的審定。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智慧局單以字型結構,認定Apple*Love商標與APPLE CENTER的商標圖樣不近似,應有違誤。
2.Apple*Love商標與APPLE CENTER商標,都有指定使用在電腦上的服務與商品,因此,從Apple*Love字義上看,易使人誤認這兩商標的商品與服務出自同一來源,或者誤認二商標的商品服務為同一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以致於有商標法規定不應予以商標註冊的情形。
3.撤銷智慧局原處分及經濟部訴願決定,並判決智慧局應作成撤銷Apple*Love商標的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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