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和舜服裝公司以「GREEN APPLE」商標,於2007.5.16.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用於各類服飾、鞋子等數10種商品國內、外零售服務及網購商標於2007.12.16.獲准。
美商Apple公司隨即提出異議,經智慧局審定後裁定「異議不成立」。
Apple因此與智慧局打起行政官司,2010.7.12.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勝訴,智慧局依判決的法律見解,應對和舜的商標另為處分,本件仍可上訴。
智慧局的見解
和舜的「GREEN APPLE」商標與Apple的「APPLE CENTER」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而且APPLE是水果的名稱很常見,兩商標應不構成近似問題。
Apple的說法
和舜的GREEN不具識別性,而使用APPLE英文字,顯有攀附消費者對該公司商標的印象,是以不公平方式或不正利用著名商標的識別性,勢將減損蘋果著名商標的識別性及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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