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0日 星期六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昨天在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上課,參加課程的老師們都十分踴躍的提問,有關老師們所問到學生在校園開同樂會唱歌是否會侵害著作權一事,提供一個案例供大家參考。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苗盛通訊處2009.9.25.晚間在苗栗縣後龍鎮舉辦中秋烤肉晚會,經理帶著從網路買來的伴唱機到晚會,由友人幫忙點歌,員工點唱助興,過程遭蒐證,指控現場歡唱的其中14首歌曲,分屬兩家公司音樂著作權,沒有取得授權重製及演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從網路購買的伴唱機,不知內有未經授權的歌曲,情有可原,且伴唱機供點唱,只是中秋晚會餘興節目,並沒有營利目的,且演唱者也沒有因此獲得報酬,因此屬合理使用,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

Smart的看法
由本案例看來,對於非營利型態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在司法上比較容易被認為合理使用,即使公司開樂會亦然,同理,校園間學生在同樂會或教室中,公開演出他人的著作,亦是非營利行為,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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