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商愛迪達公司於2002年,以外套肩膀至袖口的的3條線作為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夾克商品類」立體商標註冊。
智財局認為這樣的設計不足讓消費者百分之百辨識品牌,駁回愛迪達申請。
愛迪達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又先後遭智慧財產局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愛迪達的說法
1.該公司將3線圖廣泛使用於運動衣褲已超過40年,且商品行銷世界各地,於各國均取得商標註冊。
2.愛迪達也先後在台註冊獲准將3條線用於紙盒、各式運動靴鞋、運動衣褲等商品,因此,主張3線圖經過愛迪達長期廣泛使用,已具識別性。
最高法院判決
1.運動服業者常在外套上用線條當裝飾,民眾沒辦法百分之百確定有三條線的外套就是愛迪達,辨識度不高。
2.愛迪達外套上的3條線,通常搭配「adidas」文字,或是三葉圖形設計,認為消費者並非僅憑3條線,就能區分愛迪達品牌。
3.許多國內外運動服廠商將複數線條,裝飾運動衣褲,若核准愛迪達註冊,將限制同業使用線條裝飾運動服,妨礙市場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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