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自2009.11即規劃以US$7.5億元買下行動廣告業者AdMob,直到2010.5.二家公司才順利完成合併。
Apple在2010.6.7.發表iPhone 4時,將iPhone OS更名為iOS,並發表新的授權條款,禁止部分行動資訊廣告公司透過 iPhone 軟體來收集使用者資料。倘若開發者若要收集使用者的某些資訊,也必須徵詢Apple的同意,且這些資訊也不可恣意公布。
此舉受影響最大的就是Google,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與美國司法部討論後,決議由FTC負責調查Apple是否觸犯公平競爭法,以違反競爭的作法阻礙行動廣告市場的公平競爭。
AdMob
AdMob創立於2006年,主要業務在協助開發商在各個行動平台增加營收,包括iPhone、Android、Palm Pre、黑莓機、Windows等,讓商可以建立跨平台的營收模式。
Smart的看法
3C市場是個產品生命週期非常短的微利市場,即使今天iPhone大賣,所賺亦有限,而且競爭激烈,不若透過服務賺的多,所以,Apple也推出iAd的服務,Apple推出這個授權條款的目的,就是要讓廣告業者難以分析廣告收看的結果與收看者的相關屬性資料,進而降低廣告的效益,間接讓iAd取得優勢,這也是為什麼Google會抗議、FTC要介入調查的原因了。
當然,從這個案例也可以看出:擁有技術及平台的業者,才可能在這場知識戰中勝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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